每到盛夏时节,高温津贴的发放往往会牵动众多职工的心。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依法享受高温津贴?劳务派遣工能否享受高温津贴呢?
2018年10月,吴某入职某学校后勤集团,工作岗位为校园保洁。入职前,学校后勤集团告诉吴某,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学校对后勤集团用工情况进行了调整,大多数岗位开始实行劳务派遣,员工不再直接与学校签约,但待遇上与原来并无太大变化。后勤集团让吴某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约。吴某想,虽然自己是和第三方公司签约,但工作地点依然在学校,工资也不少,仅仅名分不同而已。再说,找份工作不容易,也不想挑三拣四,遂同意和劳动派遣公司签约。2019年8月,吴某听说后勤集团给内部员工发放了4个月的高温津贴共计800元,但自己拿到手的工资并没有任何变化。人事部答复吴某:学校发放的高温津贴仅限于后勤集团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工的高温津贴理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然而劳务派遣公司却答复:学校后勤集团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总费用里没有高温津贴,要想享受津贴,需要后勤集团同意增加费用后才能发放。遭到后勤集团和派遣公司两边推诿,吴某一时没了主意,不知该找谁讨要高温津贴。那么,劳务派遣工能享受高温津贴吗?如果可以的话理应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学校后勤集团)发放呢?
高温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发放高温津贴不是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挂钩,而是按照“身份”“编制”发放,使得高温津贴成为一种身份标识,一些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所谓“编外人员”,因身份不“正式”,在高温津贴发放中常遭遇差别对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因此,用工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应坚持同工同酬原则,劳务派遣工只要在劳动过程中完全接受用工单位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都应该同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依法享有领取高温津贴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因此,劳务派遣工的高温津贴,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比较合理。当然,如果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关于高温津贴支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接到吴某的求助后,市总工会第一时间介入协调,后勤集团请示学校后,同意向劳务派遣公司增加高温津贴的相关费用,并承诺今后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所有劳务派遣工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