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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与此同时,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此外,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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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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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据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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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收集好政府及委托方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及服务事项暂停、取消的相关政策、往来文件,以避免后期发生诉讼时就服务事项暂停、取消原因发生争议。第二,保存好相关书面证据材料,梳理损失清单。第三,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损失赔偿,并取得回函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第四,如委托方不同意赔偿的,受托方或承揽方可在疫情结束后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维护己方权利,但要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时效期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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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此外,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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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不能。买方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即是支付购买标的物的对价,在网上银行及移动支付的技术支持下,疫情并不会导致买方无法支付标的物价款,因此,疫情并不能作为买方迟延付款的理由。特殊情况下,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确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购房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但并不免除购房人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如购房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购房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倘若买卖合同中,有关于先交货再付款的约定,则买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抗辩,在卖方未交付货物之前拒绝付款。若无先交货后付款的合同约定,则买方只能与卖方协商,在取得卖方同意后迟延付款,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