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论
我国现行立法未对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有所涉及
代理商作为类型化的商事代理人在交易实践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但我国现行的能够适用于代理商的立法却并未对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有所涉及,这势必有碍于代理商积极性的调动和商事代理纠纷的妥善解决。从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来看,基于代理商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对委托人的依附性以及委托关系终止后佣金利益损失的客观性,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在我国意义重大。在内容构造上,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应以确保代理商佣金取得为核心,从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代理商佣金权的保障、委托关系终止时任意终止权的程序性限制以及委托关系终止后代理商佣金补偿请求权的确认等三个方面展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雷兴虎
1 宜明确商标恶意注册的审查标准和考量因素
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净化营商环境,我国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总则部分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禁止商标恶意注册,并对分则部分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旨在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条款过于抽象,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为提升我国商标法实施质量,建议借鉴欧盟和德国对商标恶意注册进行规制的实践经验,明确商标恶意注册的审查标准和考量因素; 对疑似恶意申请注册者,商标审查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使用意图的证明; 对恶意进行商标注册和诉讼者,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追究其民事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莲峰
2 法律全球化未来能否实现由世界结构变化决定
法律全球化的本质属性是法律属性和全球属性,法律趋同论、法律国际化论、法律多元化论在这两个属性上都不完备。国际社会并非统一的法治社会,而是基于自治自律的治理模式的社会。法律全球化并不客观存在,未来能否实现由世界结构的变化决定。 经济全球化与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世界政治结构之间的矛盾,要求寻找法律全球化以外的实现全球正义的道路。
——河南大学教授戈士国
3 药品技术转让应当明确药品技术转让的市场化制度
对技术转让行政规制进行规范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外商投资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目的在于防止贸易扭曲,但对国内产业来说,确保技术转让的商业属性并保证行政规制的合法性具有更重要的意义。2009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旨在提供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准入限制相结合的行政规制措施,其妥当性值得商榷。目前的规制措施既不符合外商投资法中技术转让条款的要求,也不符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制度调整方向。药品技术转让规范应当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基础,没必要对药品技术转让进行特殊界定;应当明确药品技术转让的市场化制度,避免双轨制监管框架重现,并通过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式,防止药品技术转让规范在内容上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
——中国计量大学副教授范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