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疫情之下,直播带货之风“遍地开花”,直播带货主播总是喊出“全网最低价”“全网最高级”。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被法律所允许呢?
答
如果网红或明星直播带货的行为是替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他们宣传的内容可能受到广告法规制。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最佳用语。当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说出“最高级”“最佳”这些绝对化用语时,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另外,当主播打出“全网最低价”“史上最低价”的招牌,或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实际上没有达到宣传的情况,就属于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赔偿或者依据证据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同志:
疫情期间增加了孩子们上网的时间,前段时间邻居家的“熊孩子”在网络平台充值、用父母账号给主播“刷礼物”,竟然花去父母十万余元。这位学生的爸妈都是朴实的打工仔,每个月靠两三千的收入勉强维持着家里的生活,没承想辛苦积攒的钱被孩子败光。请问: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款项?
答
遇到这种情况应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如您以上所提到的孩子,超出认知范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充值或打赏金额较大等)的则应予以返还。
针对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指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主要指父母)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如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时,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同志:
受到疫情影响,各企业延长复工,停产停工的企业比比皆是,没有能力支付账款的企业就更多了。请问:对这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答
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三角债压力,应收款管理在企业经营中将成为较为重要的环节。
首先要评估合作企业的资信和未来履约能力的改善。如果是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企业,与其进行协商,可接受其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但是要准备好相应的书面协议或凭证。如果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企业且账款难以收回,旧账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进行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对于风险已经比较高的企业,为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就可能需要和对方终止合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清收处理。
编辑同志:
上次我在某直播平台上,看到一个网红主播在卖德国的一款不粘锅,结果当场“翻车”,煎的鸡蛋竟然糊了。请问:主播带货“翻车”,平台有“锅”吗?
答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销售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直播平台需遵守《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进行备案及许可、对主播进行实名制认证、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制度、履行内容日志信息留存要求、注重隐私保护、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管理制度等。当然,不同的直播平台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