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炽辉
摘要:民商事审判在平等维护市场主体在法律范畴内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及社会和谐等方面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法律适用问题对民商事审判积极作用的发挥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文章以民商事审判工作为核心,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物权法》和《担保法》、《合同法》等方面,对民商事审判工作需要注意的若干个法律适用问题及解决策略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担保法
前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进程中,社会经济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基于此,分析民商事审判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适用问题,对于民商事审判工作准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复杂案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民商事审判工作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意义
一方面,通过我国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可以将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与实践相联系,明确民商事审判中具体法律实践情况。进而归纳适用相关法律时所遇到的问题及法律实施的不足、缺陷,为相关法律在司法层面的进一步解释提供充足的素材借鉴。
另一方面,从审判实践视角入手,我国民商事审判适用法律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两条线、泾渭分明的脱节特征,彻底暴露了理论界“淡薄于本土,热衷于西方”的禀性。而通过对民商事工作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可以再次完善法律体系,为立法者提供修订、优化建议,保证相关法律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效实施。
二、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问题
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案件存在类型广、数量大、涉及法域多等特征,虽然国际条约、外国法、国际惯例、港澳法基本适用,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仍然具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导致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仍然存在法律适用意识薄弱、过分青睐法院地法或中国法、同一法条用法不一、法条过分粗疏滞后等一系列问题。
2、《担保法》与《物权法》适用问题
虽然《担保法》的法律解释解决了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适用诸多问题,但是由于《物权法》在修订“抵押权顺位抛弃”、“动产负担抵押制度”、“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等内容时吸纳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相关内容,导致两者间存在较多冲突问题,制约了民商事审判工作进程。
3、《合同法》适用问题
《合同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可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在民商事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由于审判者对合同有效、成立、生效概念及违约金性质、违约金判断标准、违约金过高主张方式认识不清,导致合同成立、有效、生效法律适用混淆及违约金制度适用问题频出。
三、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问题解决策略
1、继续完善《法律适用法》法律规定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以后,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国际私法适用规则初步明确,也降低了“强制性规范”的边界不确定性,但是仍然部分立法原则、法律术语仍然存在较为模糊的情况[1]。比如,合意选法是否对第三方利益救济渠道造成影响、直接适用法律的边界等问题。基于此,相关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从司法实践反馈信息入手,结合涉外民商事审判案例,进一步明确规范性名词内涵,弥补法律适用漏洞。
相较于国内民商事审判案件而言,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复杂性、特殊性更为突出,导致不同法院在法律选择、理由阐述方面具有较大差距。因此,为避免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出现,可以裁判文书规范性加强为切入点,从法院内部入手,进行定期培训及业务考核。邀请对涉外案件审判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或者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具有针对性研究的专家学者,持续组织以高级法官为对象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人员集中化培训。随后各高级法院可以问题为中心,分别开展本地外事法官培训,以便在短时间内提高涉外案件民商事审批人员专业素养。
2、建立完善《担保法》与《物权法》衔接制度体系
正确适用法律,是民商事公平审判的基础,也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开展的前提。对于《物权法》而言,其是继《合同法》后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基础法律,在鼓励市场交易、维护市场平等交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废止,因此,面向《物权法》与《担保法》、《民法通则》等多法并行适用问题,人民法院应全面贯彻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建立完善的《担保法》及《物权法》衔接制度体系。
一方面,针对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前的担保物权行为,人民范媛可以使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而针对《物权法》实施后的担保物权行为,应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贯彻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方针,解决《物权法》与《担保法》间冲突问题[2]。如虽然《物权法》与《担保法》均具有“担保物权”规定,但《物权法》为上位法,民商事审判中关于“担保物权”问题处理时,应优先适用《物权法》。
另一方面,考虑到《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担保财产处分、抵押权存续期限、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权存续期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民商审判法官应认真学习《物权法》特别是其中的新制度、新规则。仔细把握《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位置,定期总结民商事审判经验,为《物权法》与《担保法》纠纷案件的审理奠定基础。
3、梳理《合同法》适用概念及违约金适用制度
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多數商事案件与《合同法》具有紧密联系,这种情况下,正确理解《合同法》,正确适用《合同法》,就成为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开展的基础。
一方面,针对《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生效、有效概念混淆问题,民商事审判者可以《合同法》立法精神——“鼓励交易”为核心,谨慎判定合同成立、有效、无效、生效。其中合同成立主要指民商事案件相关方意思表达方向相同;合同有效是在法律层面对合同的肯定,与合同无效相对应,人民法院仅可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律,进行合同有效与否的判定,不可直接援引地方性法律、行政规章进行合同有效性与否判定;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权利义务开始运行,属于事实判断,而合同有效属于法律价值判断,两者不可等同[3]。
另一方面,在违约金制度适用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适度裁量、认定,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赔偿非违背合约方损失为主旨,依据当事人请求,对数额过高违约金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允许当事人通过反诉、抗辩等方式主张调整违约金数额,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就违约金是否超出一定标准问题进行阐释说明。
总结:
综上所述,由于法典化的系统、全面性制定实施,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为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提供了依据,也促进了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标准化。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理解不当、操作不合理问题。基于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从实践层面分析适用问题并逐步解决,保证民商事审判工作高效率开展。
参考文献:
[1] 许庆坤.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实践之检视[J].国际法研究,2018,24(02):104-116.
[2] 金莎.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分析[J].法制博览,2019,000(004):232-232.
[3] 刘贵祥.关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应用法学,2019,000(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