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2020-11-16 06:10叶鲁昕
企业文化 2020年30期
关键词:法务管控股东

叶鲁昕

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理念得到全面加强,特别是国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水平也不断提高,但在企业运行过程中法律风险始终存在,如何有效管控风险,如何把法务工作嵌入到企业管理的各环节,是现代国有企业依法经营必须重点思考的问题。因此,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尤为重要。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在运行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从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管理,进而造成企业工作被动和不利影响。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在紧跟形势,适应快速发展的法治环境方面,存在不适应和滞后等现象,不能充分运用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进行企业运作,运用法律维护企业利益的能力水平有待加强。这些因素都会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不良的效果,也会造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出现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出现,其不利因素的最核心本质就是一种对经营管理无法确认与预测的状态,总而言之,也就可能对企业发展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和损失。因此,国有企业要想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取得更加优异的业绩,就必须要全面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构建完善体系。

目前来看,我国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面的重视力度不足,导致企业在股权投资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控制方面还有所欠缺,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也因如此,有关部门要尽快找出问题所在,并且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保证国有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设立时出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限责任公司在下列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甚至协助股东撤资的董事;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一些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由于资金不足,往往选择第三方代垫,双方形成相关协议,当投资者无法补足资金时,第三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没有让他们出资承担责任的未清偿债务的一部分公司范围内的本金和利息的资本贡献,他们可能还需要其他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国有企业以出资形式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是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可能与虚假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隐名股东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也称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或者以他人名义认购股份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的人。在建立一个公司,实际的投资者,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将建立一个公司的名义他人或他人的名义出资,这也将被记录为其他章程、股东的名单和公司的商业登记。与隐名股东对应的是明示股东,或名义股东,即在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无实际出资的股东。不活跃股东与主要股东之间以书面或口头协议为基础的委托关系。尽管本协议的真正表达的意图休眠股东和突出的股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的外部效应的关系在中国目前,和当地法院在休眠的决心是不一致的股东和主要股东。因此,如果国有企业目标公司存在隐性股东,所购股份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三)股权质押法律风险

权益质押,简单地说,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权益为质押物所作的质押。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在融资担保中越来越被股东广泛使用。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股权出质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不得转让。因此,如果建立了股权质权对目标公司的股权的股权投资是由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会有一个风险,获得股本不能注册工商改变因为出质人不同意转让。

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核心因素

(一)国有企业法务部门设置不全

在现阶段国有企业的整体发展中,诸多企业存在对法务部门的设置不重视,人员配备不到位,专业人才欠缺等情况,进而导致内部员工对法律防范的认知能力不够,特别是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法律风险不能及时识别,依法经营概念不清晰,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这无疑是影响国有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某些法律风险也最终转化成了实质性的法律问题,使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另外,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选择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在专业服务的帮助下,就公司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协助起草、拟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和其他法律文件;参与公司重大商务谈判、法律分析、论证;对已经发生、正在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协商书,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加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法律实践知识的日常普及;协助公司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合法经营中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的风险管控意识相对较弱

法律风险产生的核心因素在于企业本身的管控意识存在薄弱现象。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风险管控力度不够,特别是主要管理者对管控强调较少,风险管控措施不多,也直接导致在法律工作的实施中,企业整体不能很好的达到协同推进,法律风险产生的概率大大提高,对潜在的风险没有科学的识别和预判能力,当法律风险发生时,往往因为没有规范化的处理方案和足够的处理能力,解决和应对法律风险效果不佳,总是在被动状态下危机公关应付。

(三)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制不够健全

法律风险防范体制的健全是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其本质是对企业经营步入健康良性状态提供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运行中,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现象依然存在,尽管有些企业在制度安排上也设置了相关的法务部门,但在人员安排上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不能把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放到该岗位上工作,进而造成岗位人员不能胜任工作,部门功能不能发挥,形同虚设。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阶段国有企业的专项资金处理,大型投资等存在的风险因素不断增大,体制机制建设是事前防范风险的基本保证,从根本上改变“事后解决”问题的管理思维是每个企业的当务之急。

法律咨询对于依法提高公司管理水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务部门准确、及时、有效地为各部门、各中心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涵盖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为了让公司的管理人员知道,学习、理解和使用的法律,有必要进行定期识别法律法规,开展合规评估在识别过程中,识别现有的法律风险,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和制定改进措施。同时,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进步。

(四)国有企业本身的风险认知和评定方式相对落后

国有企业的整体风险管控工作还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存在法律风险认知和评定方式相对落后的现状,其主要表现在法律风险认知能力不足,预警及评判方式不科学不合理,使得在法律风险评估中产生不精准,风险处理不迅速,而这种不科学不合理不精准及易给企业决策带来误判,反而增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三、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一)国有企业需要创建完善的法务部门

对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法务部门设置不健全的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重视和解决,推进法务部门建设工作,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健全专业部门这一有效途径,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基础保障。主要管理者要对做好法务工作有足够的认识,要站在国有经济主体地位的政治高度,确实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对法务工作要在物资等硬件条件上给以全力支持,在法务人员配备上提供充分保障,明晰法务部门职责权利,发挥法律人才在决策咨询、规章审定、重大合同审核、重要事务处理等方面提出的法律意见作用,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嵌入始终,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确保国有企业经营发展健康有序。

(二)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依据企业本身经营运作的特点与企业发展目标,从有效管控法律风险出发,创建自身法律风险防范的规范化体制机制,在流程管理上下功夫,科学制定完善的管理流程图,使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评定、法律风险管控嵌入整个管理流程及环节。在具体安排上,要定期开展全员法律知识培训,对法律风险分析、评定、机构设置等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统筹部署解决,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监督为辅,在规避风险上重点抓环节抓过程管控,要不断加强全员参与,风险共担,质量考核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贯穿始终,借助科学规范的管理细则和制度,优化风险管控方式,保障国有企业更加规范,更加健康发展。

(三)国有企业要深入创建法律风险分析评定机制

国有企业要充分依据本身的发展模式以及风险管控的基础理论,全面结合国家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相关条例和法律规定,创建契合企业本身发展的法律风险管控认知与评定机制,提升其认知与评定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做到定期对法律风险开展评定工作,并通过评定列出风险清单,在此基础进行类别化的管控。特别要在企业决策、规则制定、工程建设、劳动合同等容易出现风险点的环节方面,及时准确进行有效评定,深入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做好职能部门与法务部门的协调沟通,针对性的完善管控方案,使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行之有效。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脊梁,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必然面对越来越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作为国有企业,必须要全面提升自身法律风险管控能力与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发掘和利用企业内外部资源,创建与企业自身运行高度契合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并且做到贯穿始终,将法律风险管控运用在企业日常运营的各个环节,切实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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