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实施后政府预算管理问题探究

2020-11-16 05:52王秋君
财讯 2020年1期
关键词:新预算法建议问题

王秋君

摘  要:我国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预算法实施后,将政府预算编制方式予以变更,不断将增强预算管理的公开性及透明性予以提升,使政府预算收支立足于人民监督的基础上。但是也因其实施,给予政府财务部门预算管理带来相应的挑战,如预算编制与实际情况不符、预算政府公开发展与法律规范存在较大差距、预算编制与执行流于形式化等,使其预算管理无法体现自身价值,所以对新《预算法》实施政府部门预算管理优化刻不容缓。因此,本文就新预算法实施后政府预算管理问题予以讨论。

关键词:新预算法;政府预算管理;问题;建议

政府在履行自身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同时,都需公共财政做以支撑。所有公共财政收入、支出均需政府预算予以安排及把控,所以政府预算又可作为整个财政体系基础,不仅为国家财政资源分配方案提供依据,而且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落实。在新《预算法》实施后,将政府预算制度、编制、控制方式、债务管理予以优化,将传统政府管理中的不足予以完善,但是在其实施进程中,因实施时间较短,所以与之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及标准仍需优化。基于此,本文将研究新预算法实施进程中政府预算管理存在的不足予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以仅供参考。

一、新预算法实施进程中政府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剖析

因财税体制革新目标仍未实现,政府预算管理与社会各界预算存在较大差异,在其政府预算管理中仍存在部分问题,需对其进一步完善及优化。譬如,在进行预算编制时,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效率低下、公用经费力度大等,造成预算编制与执行予以分离,使预算管理工作不能实现自身价值。

(1)预算资金分配缺乏规范性

政府资金分配缺乏规范性,其主要成因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项目预算编制,未能将上半年实施情况予以考量,如政府单位在某一项目中上半年有结转,若由编制上半年同等资金,从而增加资金预算执行压力;第二,部分预算安排要求与实际不相吻合,同时部分收支没有予以明确,对其放置于公共预算还是政府性基金较为含糊;第三,部分中央建设投资的项目安排不合理,项目推进进度较为缓慢,使项目经费支出规模较小,绝大部分资金结转下半年。

(2)预算编制不全面

预算编制作为政府预算的核心部分,同时也作为预算落实、监管等各项工作的基础。当前,政府预算编制中不仅存在传统不足,而且伴有改革发展出现的问题,在其编制时因个人原因没有进行全方位予以考量,导致项目漏报情况时有发生,譬如,会议、培训项目等没有及时编制在预算中、部分项目虽编制在预算中,但是没有将当下实际情况予以考量、部分项目管理层个人意愿发生改变,致使预算支出超限。

(3)财务管理有待提升

如今运用的预算会计体系,难以切实将政府资产、负债予以直观反映,所以在其财务报告及单位报表方面有一定缺陷,提升了政府外部审计风险系数。一方面,合同管理缺乏规范性,部分项目签订合同都是施行跨年支付、有的项目在进行招标、支付,与实际支出部门没有预先沟通,造成对自身执行项目实施情况不熟悉等,都给财政管理带来极大挑战。另一方面,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中央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不规范的预算分配、落后转移支付管理等财税方面问题,表明政府会计体系难以与当下社会发展相匹配,影响财政管理体系革新,阻碍财务工作专业性。

(4)对各项预算执行力有待加强

在新预算法实施进程中,政府财务部门没有将编制与执行予以结合,使其形成分离状况,造成在项目支出及支出預算执行力方面存在不足,就基本支出而言,其公用经费现象较为突出,在事业单位体系改革后,对财政补助没有明确制度;而项目支出方面,因其数量较多、进度不一、预算申报不准确等,均使预算软约束力难以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管理建议

(1)营造良好的政府预算管理氛围

在预算法实施进程中,若想实现其为政府预算管理提供服务,必须从管理氛围入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使政府预算管理模式与国家实施条例相符,应根据当地政府自身情况,结合国家预算实施条例,将其各方面配套细则予以制定及实施。因其实施进程中,应用时间较短,所以仅靠自身制度难以解决,需立法机构制定配套的各项细则,并切实将各项细则落于实处,譬如,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规定,纳入预算法中,同时对各项预备费用予以管理,并制定相应条规;其二,会计核算为财政工作的基石,是政府管理工作的切入点,若核算出现误差,会反映在预算数据准确性上。应将其财务规则、会计制度及新预算法培训力度予以加强,同时需确保各类财务会计人员需拥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才能予以投入工作,此外将会计电算化工作应用于财政预算中;其三,需不断提升政府部分重视程度。因为新预算法成功实施,需各级政府部门的努力与配合,才能将其落于实处,所以应加强政府对其重视程度。

(2)改进预算编制执行流程

在改进预算编制执行流程中,首先,需将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进行细化,将其具体到水电费、邮电费、办公费等,同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定额动态管理机制;其次,应建立相关配套约束制度,在改革进程中,应以经济分类为基础,建立预算数及最终决算数的连接制度,对支出一律按经济分类定额予以批复,并要求其浮动范围保持在规定范围内;再次,在预算批复方面,根据各级政府自身特征将相关二级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标准;最后,把控政府债务风险。为有效解决政府财权事权冲突,降低政府债务风险系数,在其改革进行中,将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予以优化。

(3)完善政府监督评价机制

完善政府监督评价机制,可从四方面为突破口:其一,将人大审查监督力度加大。建议人大抽派专业人员介入政府预算管理全过程,提升其监督主动性,建议政府审计部门归人大予以管控;其二,切实解决预算公开实施进程不足。首先,可将现有静态预算更换为动态公开状态,使人们熟悉预算整个流程;其次,为解决公开信息碎片化,将由多个部门参与其中,同时在互联网设立政务网站,专门设定一个预算公开板块;最后,在网上设置意见箱,民众可通过意见箱将自身见解,予以发送,一定程度丰富民众参与度。其三,建立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为实现绩效得以贯穿政府预算全过程,提升财政支出整体收益及政府管理水平,应构建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其四,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专业人员团队为政府预算监督机制重要支撑,应对其予以加强,首先,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测评,应开设相应培训班,不断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其次,在招聘预算人员时,需提升上岗门槛,不仅需理论予以达标,而且具备较强应用能力。

新《预算法》实施,给政府预算工作带来极大便利,但是因其实施时间较短,与之匹配的相关制度仍需完善,在其实施进程中,只有将其存在问题予以明确,政府部门并从管理氛围、执行制度、监督评价体系予以加强管理,才能使其更好的为政府预算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闫婷.基于新预算法下的地方预算管理制度有效性分析—以辽宁省为例[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7(02):47-52

[2]王丽.新预算法背景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探究[J].当代会计,2019(13):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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