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晓萍
摘要:新中國成立以来,我们进行了长达几十年的法治道路探索,在这个探索中我们实现了从法律虚无主义到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的转变,实现了由“法制国家”的静态法制到“法治国家”的动态法治的转变,实现了从法治主要是治民到法治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制约的转变。如今,我们党不仅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而且明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已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引领性、支撑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关键词: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0)05-106-008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就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地探索法治道路,取得了震古烁今的伟大法治成就。当然,因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不同发展阶段,我国的法治探索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90年代初:制度的初创及恢复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期,它在打碎旧的政权系统的基础上废除了旧政权系统赖以存在的旧法统,建立了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适应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法律制度及法律运行体制,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拉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序幕。
(一)社会主义过渡期
1. 制度的初创及国家机构的构建
新中国成立,我们党所面临的首要重大课题就是建立新的国家机构体系,而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以及能够长期有效运行的保障是法律制度。正如哈贝玛斯所指出的那样,“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个政治体系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1]我们需要用法治的方式构建国家机构体系并以此来确保其设置的科学性、运行的有效性和长期性。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构成部分,要与其所调整的社会状况相适应,这个社会状况包括了政治、经济乃至文化传统。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中国将要走的是一条不同于以往任何时期的非凡道路——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注定国民党时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要求。此时,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旧法统,就要建设一套适合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制度体系。据此,年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开启了法律制度的探索之路。新中国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创新源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1949年9月,《共同纲领》明确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这就从法理上明确了我们国家的国体及政体。同时确立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共同纲领》的这些制度创新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男女不平等状况,赋予妇女广泛的政治经济权利。至1954年五四宪法出台,《共同纲领》一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正是《共同纲领》的制度创新,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提供了实体依据和程序依据。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我国法制建设上最为华丽的一笔便是五四宪法,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同时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构建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四梁八柱。但是,因为法治观念没有跟上外加其他因素的影响,这部宪法并没有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甚至被束之高阁。
《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不容忽视的另外一个伟大功绩在于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构建。国家机构的建立以及合法化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正是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创建,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奠定了基础,使得我国国家机构在构建之初就具有规范化和合法化的属性。依据《共同纲领》的规定,1949年10月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了中央人民政府的性质、职权及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四五年间的探索及实践,到1954年,与五四宪法共同问世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多部法律,它们共同构建了我国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以及军队机构在内的完整的国家机构,并且明确了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及地位,尤其是司法机构在全国各地的建立,为推进法律的实施进而维护社会主义初期的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是在立法先行基础上的初步尝试。在随后的几年里,不断对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设置进行了调整,使之逐步走向科学化和合理化,为我们今天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2. 法学理论的奠基
法学理论研究对一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理论研究对法治现象的本质进行总结,寻找法治的价值和方向,立足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往往是从实践个性中抽象出法治共性属性,以此来指导乃至引领法治实践的发展。从历史以及他国经验来看,法学理论研究往往是诸多学者的个别推动并进而形成蓬勃发展之势,一般是先有法治现象,然后法治现象进入学者视野,学者对其个性及共性的属性进行研究并形成结论,随之研究结论在学术研究不断碰撞的过程中形成了被普遍接受的成熟理论。而新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则与其他国家乃至中国历史上法学理论研究所走的道路不同。随着新中国法制创新的启动,伴随而来的是理论指导实践的现实需求,这是成立初期的新中国自身无法满足的,只有借助于从外界学习。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共性,我们在法学理论的学习上主要借鉴苏联,一方面派学者去苏联留学,学习苏联已经成熟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律基本制度,另一个方面请苏联的法学专家在我们各个高校进行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的讲授。当时国内法学教育的课程基本是按照苏联法学高等教育体系安排,例如,1953年教育部对法学课程安排做出统一要求,规定法学院(系)课程开设主要包括:苏联国家法、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刑法、人民民主国家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2]因此,在新中国初期,法学理论的发展是党和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关于法的概念、法的特征等这些对今天我国法学理论研究都有深远影响的基本理论问题,就是在那个时期源自对苏联维辛斯基理论的学习形成的。我们对苏联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学习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开启之举,它奠定了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对我国后来法学研究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些理论观点,例如,法是规范的总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等就是源自那个时期,当然,这些理论的研究对我国随后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二)制度的恢复期
1. 法律虚无主义的修正及法治实践的初步推进
法律的价值不在于它是否存在,而在于它能否得到有效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着手推动法律文本的创制,完成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初创。但是我们曾经一度对法治不是很重视,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导致我们的法治建设遭遇重大挫折。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该《指示》指出,在我们党内,由于建国以来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长期没有重视,否定法律、轻视法律,导致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已经成为习惯;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法律束手束脚,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思想,在党员干部中相当流行。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的法律难以贯彻执行,我们的党就会失信于民。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些内容彰显了我们党对如何推动法制实践的郑重思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首先,它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是从法制的静态建设到法治的动态建设的一次大跨越,意味着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不仅要进行文本创建,但又不局限于文本创建,而要将法律文本推向实践。其次,它首次提出党的领导与国家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指示》指出,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明确了党的领导在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尊重立法、尊重司法权威就是拥护党的领导,为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了领导基础。于此同时,它对党如何领导司法工作也指明了正确方向,明确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同时指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最后,它是我国法治实践的初步尝试。《指示》明确了人民法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要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途径,《指示》的这一规定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独立行使的明确方向,使得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共和国刑法》能有效得以实施。
2. 以宪法为引领的大规模制度创建
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我们虽然进行了法律制度的初创,但只是对部分领域进行了立法,公民权益的保障、经济秩序的维护等诸多方面都还缺乏法律依据。法制建设滞后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主体行为的随意性,国家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意被停止,私人权益可以任意被侵犯。文革结束后,我国百废待兴,面临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的重建,但是重建的前提是秩序化、稳定化,而这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制得以保障。因此,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举行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正是基于中国的这种现实需要,以及我们党对法制建设的重视,开启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制建设井喷式发展的黄金期。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史上称之为“一日七法”。随后在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以此为先导,一系列新的法律快速出台,例如民法领域的纲领性大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我国婚姻法也在这个时期重新制定,废止了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届、第六届及第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十多年期间制定了138部法律,修改了10部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见雏形。我们通过这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建设做了相对合理的、适应当时发展需要的制度设计,也使得人民民主、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能够在这一套制度体系里初步得以彰显,并随着这些制度的实践而得以实现。
3. 全国大规模普法宣传的开始
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缺乏法治的传统,改革开放后虽然我们党和国家开始重视法制建设,重新思考党如何领导法治建设,但是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非常淡薄,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在这种大背景下,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85年11月22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开始推行全国大范围的法治宣传教育。时至今日,“七五”普法已经到了收官之年,通过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由“法制宣传教育”转向“法治宣传教育”。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全国大规模的普法宣传不仅注重普及公民的法律常识、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也注重弘揚法治精神,培育公民的法治观念。一个方面要求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另一个方面更要求领导干部要坚决依法办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这场惠及全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历时三十多年,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的法治状况:普通公民的权利意识大大提升,懂得了运用法律的手段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并且对国家事务有了参与的意识、愿望和积极性,同时对公权机关有了监督的觉悟;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的能力大大提升,法无规定不可为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并且切实在执法行为中得到落实。将这场法治宣传教育放在全人类法治进步的历程上看它都是规模空前、影响深远的,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这个大国绝大多数人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得权利义务深入人心,使得秩序、自由、效率、公平等这些法的价值一步一步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改变人们的生活。
二、20世纪90年代初至党的十八大前: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及实践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
虽然经历十几年的法律文本创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法制框架已现雏形,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较高的法治理念的引领,法治建设同样会遭遇困境。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社会,“官本位”思想深入人心,我们制定出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法治”到底是用来治谁的,我们的思考并不到位,很多社会公众及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潜意识里认为“法”是治民的,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已经确立,经济往来的频发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频率提高,而法治“治民”的落后观念影响了对社会经济矛盾的正确解决。中国社会的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以匹配社会主义这个人类社会最为先进的制度。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一步探索“法治”的真谛。1994 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主持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时指出:“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4]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提出,同时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和意义做出了深刻阐述,使得我们对“法治”的理解更加精深。随后,在1999年宪法修订时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法制中国”开始走向“法治中国”,单向的静态的法制建设到综合的动态的法治建设从认识层面走向实践层面。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
如果说我们曾经在潜意识里认为法治是“治民”,那么在这段时间里我们非常清楚地认识到法治的关键在于“治权”,只有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约束,才能真正确保人民的权利。因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公权力进行治理。政府是主要的法律执行机构,其行为事关人民生老病死,事关社会主体财产利益的取得丧失,对公权力进行依法治理的关键就是对政府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为此,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台,形成对行政行为的有效司法监督,在此基础上,1996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实施条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1997年《行政监察法》的颁布标志着行政监察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正式确立,它有效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了行政廉政建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布,对规范政府行为、解决行政纠纷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经过几年的立法准备,从2004年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系统推进,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转变职能,从制度建设到政府信息公开、科学民主决策、公务员行政能力提升和依法行政观念树立、行政监督及纠纷解决机制等多角度、多方面提出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并且提出要经过约10年的努力,实现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我国法治建设新的历史阶段丰富了我国行政法的理论,有效推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发展。随后我们党和国家又着手推动市县法治政府建设。200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政府加快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的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具体要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尤其对行政决策提出更高要求,不仅要求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化,还要求要尽快完善行政决策评估机制。同时从规定行政首长问责制到对不当行政行为的媒体曝光也做了具体要求,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提到了更高层次。以法治“治权”为价值指引的法治政府建设,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政府行为,使得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成为政府工作的总目标,依法行政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得以有效推行。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大规模法律文本的创制开始于改革开放后,我们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制定了基本能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但是,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形成能覆盖各领域、各行业的科学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我们法制建设的具体目标,即在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的立法技术日益成熟,为我国法制建设的精细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条件基本具备。随后的几年我们对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一些法律进行了修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同时也加大了重大领域的立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先后陆续出台。这样我国基本上建成了包括宪法及宪法类法律、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诉讼及非诉类程序法、社会法在内的七大部门法,这七大部门法从法源上看,都包含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自上而下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2011年在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前委员长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体现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求,使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各个角度都实现了有法可依,意义深远。
三、党的十八大至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高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的新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步步推进,我们对“法治”内涵的认识也在一步步深入,由最初的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到法治的关键是“治权”的转变,本身就是质的飞跃。但是,“治权”并不是完整的法治的表述,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必然是包括国家运行和社会运行在内的宏观行为和微觀行为在法治轨道上的有序进行。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带领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实践操作层面侧重的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治理和约束,因此,这个基本方略是局部的基本方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方略到方式的转变是对法治的认识趋向更全面更具体更深入的表现,法治的方式要落实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从宏观到微观,从公权力到私权利,而不是局限于某一方面。因此,我们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如果说从党的十五大“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到党的十八大“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转变是对法治认识的精深化发展,那么,到党的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转变就是实现了质的飞跃。它凸显出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引领性、支撑性和基础性作用,凸显了法治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关键地位。
(二)法治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
1978年1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指导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多年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是在当时我国实践层面存在法制空白、思想层面存在法律虚无主义的现实基础上提出的,既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又符合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势的变迁,现实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法学界称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法治新十六字方针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全方位覆盖,是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科学立法”不仅要求国家治理、社会建设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对法律依据的质量以及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严格执法”是在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我们对依法行政的系统性要求,体现了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依法、行政实体及程序必须合法,还体现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公正司法”是对司法建设提出的明確目标,要求在司法的过程中和结果中都必须体现公平正义,使得司法真正成为守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大门;“全民守法”是对一般社会主体提出的法治建设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然是要将一切个人及组织的行为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这是推进中国法治进步的基础。由此可见,法治新十六字方针展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令整个中国法学界振奋,召开一个全会专门探讨法治问题,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史的第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提法也首次出现,这是我们党在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立足中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原创性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意义非凡。首先,能推动学术创新。“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界第一次出现的新概念,这一概念彰显了人类观察法治问题的新视角,突破了以往法治研究的局部性、片面性限制。法治问题的研究确实离不开局部的、微观层面的分析,但同样还需要从宏观层面进行系统观察、系统研究,这样才有利于整个法学理论研究的整体推进,有利于法学理论研究对法治建设的整体指引。“法治体系”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提出了全局性要求,能引导学者立足高远,对法学问题进行宏观研究。其次,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涵盖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的所有因素,既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等法的各个实施领域的问题,又兼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学术理论领域的问题;既统筹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地方法治建设的层层推进,又兼顾国家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等方面的协调发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主线,又明确了不同领域法治建设的分任务,它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作用。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如果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是我们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思考,那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是我们党对中国法治建设理性思考后的理论升华,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有助于推动形成具有时代特点、实践特色的中国法学理论体系。首先,它挖掘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逻辑关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5]。其次,它进一步明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之所以如此坚持这条道路,缘于中国法治建设始终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前提下推动的,经过党和人民的长期探索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然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制度体系,这个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在围绕如何实现“人民利益”考量的基础上形成的。回顾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我们会发现维护和确保“人民利益”始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方向,这既确保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属性,也确保了中国法治必然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先进的法治构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正确的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谓在人类法治建设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笔,它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完成的法治建设任务。在这几十年里,我们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完成了观念的转变,实现了对法治认识的跨越式发展;完成了制度建设,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善治提供了良法;推动了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一系列建设的完善,实现了由单项静态的“法制”转向全方位的动态的“法治”。今天,全面依法治国制度体系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必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走向更远,最终实现法治强国的伟大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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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ck of Legal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haracteristics: From Text Creation to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Lei Xiaoping
(Teaching and Researching Department of Law, Party School of Ningxia Committee of C.P.C
/Ningxia Academy of Governance,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Abstract: Since the founding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long explor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our country has transformed from legal nihilism to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from the static legal system of “legal state” to the dynamic “rule of law state”, and from the rule of law from focusing on people to focusing on the restriction of public power. Today, our party has not only puts forward the idea of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but also has clarified the leg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insisting and developing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has already played a leading, supporting and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rule of law has already become the basic methodin governing our country.
Keywords: Rule of law;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 comprehensive framework for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責任编辑:任德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