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继平 张 勇 刘 健
(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四川绵阳 621010)
约瑟夫·熊彼特认为创新是通过“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实现生产要素的重组”,被认为是创新主体和创新要素交互作用引致的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的演进生态。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作为解决国防科技与民用生产脱节,统筹国防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的一种有力手段,是一类跨越军民两大系统的复杂创新活动。历史多次证明,在重要、危难的时刻,国防科技成果在民用领域的运用就显得迫切和有效。2020 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阻击战,一些典型国防科技成果在应急管理和医疗救护中广泛应用并彰显了强大的实力。解放军空军派遣多架运-20、伊尔-76、运-9 运输机运送医疗队员和物资驰援武汉;而具有机动性好、部署快速、环境适应性强等诸多优点的野战医疗救护和应急医学救援多方应用的重要医疗平台方舱医院,更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显示,目前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25%,产业化比例不足5%[1],由于管理体制和制度壁垒等原因,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率可能更低。如何突破二元结构,协同多主体实现国防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提能升级,既是理论研究的必要,也是创新实践亟需。
我国常用的“科技成果转化”一词,国外通常将其表述为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或技术转化[2]。目前关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再研发的内涵更缺乏权威界定,通常提法为国防科技成果二次开发转化。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由武器装备预先研究所形成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的再次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系列活动的总和。刘飞等研究发现:从2006年-2016 年,我国上市军工企业总收益及资产收益率按时序递增,到2016 年增加了35 倍,足见国防科技成果投放市场具有提高成果实用效果和主体经济效益的双重价值。但其效益显著不均衡,究其原因是军民企业协同创新不足导致的低生产率[3]。
国防科技成果产品再设计、技术再创新、市场再推广,以及与之配套的资源配置再优化、组织制度再变革的创新过程,既遵循科技成果转化的普遍规律又有特殊性[4]。其特殊性表现为国防科技成果的尖端性、保密性和军事专用性[5]。关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三个方面:强调创新主体功能。游光荣提出政府、大学等要加强技术信息共享,科学设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体系建设的路径[6];应着力构建以科研院所和高水平大学为主体、以军工企业为核心、以中介平台为纽带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组织体系[7];倡导协同创新。Kulve H.等认为要加快搭建国防科技部门和民口科研单位的技术创新合作网络,协同促进国防科技成果创新研发[8];信息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契约完备和协同创新机制是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的实现条件[9];国防科技成果创新驱动系统的建立则需要从创新要素、结构体系和创新环境等维度入手[10],在这个阶段,学者们关注协同创新的要素功能和作用机理;强调动力机制。国防科技成果创新的核心动力系统是预期收益和技术转移,政府和企业战略作为外部牵引力而存在,制度和协同创新文化环境是支撑动力[11];黄鹏飞等基于系统动力学理论构建模型,探讨了各动力要素间的互动机理和结构特性[12]。通过对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模拟仿真表明,管理水平、转化资金投入、科技评估强度和第三方机构是影响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13]。梳理文献发现,创新论、过程论、主体论、层次论和效益论等观点都关注国防科技成果首次创新转化,论及市场化再研发的不多。
Henry Etzkowitz 将美国遗传学家理查德·列万廷在生物学中的三螺旋理论引入创新结构理论中分析政府、产业和大学之间的动力学关系。三螺旋理论认为,产业组织、学术机构和政府部门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推动知识的生产、转化、应用、产业化和升级,并为他们所处的社会系统创造价值。创新理论不断发展,形成了从Ⅰ代技术推动和Ⅱ代市场拉动的线性模式,到Ⅲ代链联系模式、Ⅳ代集成模式和Ⅴ代系统整合与网络模式的非线性模式的发展。相比较而言,非线性模式借鉴和利用了互动及回归等现代社会学能动概念的优势能够更加深入地解释创新系统中的连续反馈和复杂交互过程。非线性意味着因果关系并不是完全确定不变的,在公共与私立、科学和技术、大学和产业之间存在流动的边界。部分学者尝试在三螺旋理论基础上增加科技中介机构或金融等变量等方式将其改进为“四螺旋”模型,如乔玉婷等在军队科技成果转化中引入第三方运营模式,将创新平台和企业孵化器嵌入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双轮驱动,基于创新链、产业链、金融链的三链闭环建构“科技—产业—金融—政府”的四位一体协同创新网络[14]。不过从功能来看,中介机构依然是市场中产业组织的一部分,三螺旋理论在研究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创新主体功能、动力要素、动力机制和创新模式等问题方面仍为经典有效的方法论。
在三螺旋理论视域下,基于对创新主体现实作用、功能定位和比较优势的全面刻画和认知,有利于研究多主体互动、多因素协作的成果再研发协同创新机理。
长期以来,囿于管理体制壁垒、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备约束,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效果不佳。一是军工科研院所动力不够。由于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科技生产力的发展,军工科研院所的精力仍以国防科研为主,对科技成果市场化再研发重视不够、主观能动性不强。加之军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功能和地位不清,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另外,军工科研院所在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等的传统“一刀切”方式导致科技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二是民口科研机构动能不足。一方面因为体制性障碍造成的进入壁垒,民口科研单位参与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时面临竞争不平等、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不充分,主体间纵向集成、横向协作不够。另一方面是政策性缺失导致的产权保护不充分。现行军工科技评价政策框架下,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政策不清,存在“大乙方”现象,军工科研人员的首倡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积极性一定程度被挫伤。三是市场主体参与度低。民口企业参与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军地信息不对称。民口企业不了解国防科技成果的数量、类型、技术参数以及保密规定,军方和军工集团也缺乏掌握民口企业优势技术与实力的渠道和动力;军工行业垄断结构。民口企业参与竞争的资质、实力等不匹配或不具有竞争优势,影响参与积极性;军民技术标准不衔接、不统一。
可见,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科技市场和日渐深化的技术创新,以单兵创新为主体的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模式,很难甚至无法超越特定的“网络”来独自完成整个创新过程。科技发展综合环境的变化从客观上也要求创新主体循环提高合理规避创新风险的能力,协同创新、可持续创新的发展路径成为理性选择。
军地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民口企业、高校、中介服务平台和政府在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创新中的作用缺一不可。根据三螺旋理论,可将这几类主体归纳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产业组织,他们以创新的组织者、发动者和参与者的角色出现在创新网络中。科研院所、高校以及企业研发部门等构成科研机构的主体,是知识的创造者,在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协同创新体系中起到核心驱动作用。产业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包括军工企业、民口企业以及围绕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提供信息、交易等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直接受益者。政府部门包括各级党政机构和军队有关单位,他们成为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活动的组织者、政策的供给者和秩序的维护者,是协同创新的重要环境角色。
国防科技成果的高创新性和高社会属性决定着再研发过程必须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既遵循成果的自然属性规律以适应市场机制,又要根据成果的社会属性加强政策调控。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三大主体通过交互保持协同,发挥创新要素的集聚作用和创新成果的溢出效应;同时要增强主体弹性,通过超越或收缩自身的功能范围实行有限的介入或适时收缩,短暂充当其它主体的作用。其效能发挥的前提条件是参与主体共同遵循协同开放创新、功能互补、成果共享、利益互惠的原则,具备相对独立的资质且持续互动与合作。
林毅夫认为,从新结构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创新的方式必须与比较优势相结合才能够可持续发展。在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协同创新的三螺旋模型中,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产业组织其自存在比较优势,满足对主体的互补和协同创新条件约束,创新主体自身发展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驱使主体间竞争和合作。
1. 政府部门:制度供给的主导优势
政府部门之所以成为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协同创新的主导力量,源于其拥有的宏观调控、资金支持、政策制定、关系协调和法律保护等优势条件供给和资源配置权力。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宏观政策的制定控制本区域发展的方向;对人力、资金、信息和土地等资源进行有效地配置;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相关制度的制定来保障本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综合发展;通过对企业和科研机构实施政策鼓励,提升本区域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创新能力;通过出台相关创新政策支持创新企业,保护科技中介市场以及促进高校参与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
2. 科研机构:技术创新的先发优势
科研机构处于知识前沿阵地,创新资源相当丰富,绝大部分承担着培养创新型人才、新技术研发、新方法研究应用和新产品研制等任务。军地科研机构拥有人才、信息和科技等创新发展的必备要素,具有协调技术创新要素的能力,是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协同创新的有生力量。科研机构和企业衔接紧密,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与科技创新型企业建立协同创新关系,依靠知识优势形成技术核心竞争力,使创新网络更趋完善。
3. 产业组织:市场开发的天然优势
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创新分为需求引致型和供给推动型,科技创新型企业既可自主捕捉市场需求变化信息进行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也可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及政府部门沟通交流,共享信息和创新政策支持。在这个创新过程中,科技创新型企业可以获得较强的竞争优势,还能与产业链关联企业协同形成联盟或协议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规模经济,提升产业水平。科技中介机构既是沟通政府、军队、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的桥梁,又是引导创新活动信号源,充当国防科技创新成果再研发协同创新的辅助力量和“耦合剂”。凭借其拥有的人才、知识、信息、社会资本等比较优势,在技术创新、传播与交易过程中,可以专门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决策咨询、技术交易、成果产业化等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开展。
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创新网络中,各创新主体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交互,联合实现知识共享及合作开展技术创新等,通过比较优势的发挥和柔性边界的互补形成特定的协同创新结构和连锁反应机制,循环提升创新速度和效能。
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必须破解成果解密科学化、知识产权明晰化、军工技术通用化、开发技术商品化、转化商品产业化这五个创新链条上的困局。基于激发创新主体的动力来源和性质,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动力要素包括内生动力、推动力、支撑力和牵引力四大类。
1. 再研发的内生动力。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取决于成果必须满足民用市场的应用价值需求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收益。“市场前景+市场效益”成为促进和加快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核心动力和内部驱动力,这两种力量共同作用实现了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可能”。
2. 再研发的推动力。国防科技成果的国防安全需要和保密条件约束决定着再研发过程能否实现。此外,明确的产权结构也是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关键动力要素,交易费用经济学派认为,私人市场主体只有基于清晰的知识产权判定和明确的政府处理公共知识产权行为的预期,才能对科技转化活动的成本和收益做出理性分析,亦即科斯提出的“清晰的产权可以很好的解决外部不经济”。科学的解密条件和清晰的产权认定使得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成为“可以”。
3. 再研发的支撑力。马克思曾说“生产力诸要素中人是最活跃的”。拥有创新能力的知识型人才是联系国防科技成果和市场最能动的要素和纽带。人才是技术的直接掌握者和运用者,国防科技成果在技术上实现转化、调适、完善和拓展的可能性决定着再研发的成功率。人才和技术使得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成为“可行”。
4. 再研发的牵引力。财政政策是具有风险的再研发创新活动直接、快速而有效的牵引力。政府资金的刺激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获得因创新成功获得的超额收益或创新失败得到的风险补偿,推动主体实现扩大化再研发的滚雪球效应。企业的定位、市场细分、人才与技术储备和未来发展战略等通过影响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和动能是再研发协同创新的另一重要牵引力。政策制度和企业战略促进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效益实现“可观”。
三螺旋理论强调协同创新主体流动的边界和独立平衡的地位。创新主体通过比较优势,创造支撑协同创新的条件,实现主体的互动互惠合作和螺旋上升的可持续创新发展。政府部门和产业组织合作形成市场环境,政府主要负责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整体战略设计、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提供产业组织发展所需的制度、法律法规和财政支持,实现宏观层面的协同;产业组织主要通过技术研发、资源配置和效益创造为政府提供税收收入和就业机会。产业组织和科研机构合作形成应用技术市场,产业组织为科研机构提供技术、资源和项目等市场需求信息,形成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指南;科研机构再研发创新,为产业组织发展和市场效益的创造提供动力。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形成基础研发市场,政府提供科研机构合作创新的政策和资金供给,科研机构则提供技术研发所需的知识和人才支持(图1)。
图1 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动力传导
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协同创新的动力机制就是设计科技人员、科技仪器等创新要素和科技市场、技术标准、战略规划等制度环境的协同作用过程及其机理,尤其是组织体系、投入体系、运行体系和保障体系设计。
1. 组织体系。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协同创新应在集中统一的机构领导与管理下实行有组织的创新活动,加速主体角色和功能的融合。促进科技人才与科技成果隶属管理分离,激发国防科技成果归属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成果市场化再研发的源动力。同时培育国防工业企业等主体市场意识,增强市场观念。
2.3 运行人员操作程序不规范,未拉开电压互感器高压侧刀闸,电压互感器直接向空母线送电,引起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
2. 投入体系。加强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专项财政资金投入,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完善财政补贴政策,有利于解决市场化再研发协同创新的资金约束等问题,并注重发挥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的合力效应,逐步形成“以政府财政为引导、企业创新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投融资格局。
3. 运行体系。注重激发创新主体有效互动的三方面机制设计:一是完善市场引导机制,加强市场需求调研分析、可行性分析和效益研究;二是建立军地对接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构建“科研机构—产业组织—政府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国防科技成果归属方(人)与军口、民口企业、政府部门的“利益共同体”;四是建立激励相容约束机制,强化契约刚性约定各方责权利,完善评价机制,实现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
4. 保障体系。面向市场的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符合并遵循市场规律。一是可优化税收政策,调整税收优惠方式,完善税制结构,按照市场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确定税收优惠对象和环节,提升税收激励效能。二是提供要素保障,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交易平台建设。三是出台相关管理政策,为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顺利推进与实施提供环境支持。
美国、日本、俄罗斯、以色列、英国等国,在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方面具有典型经验:完善的法律制度推动科技成果再研发;专门机构统筹科技成果再研发;风险投资加速了科技成果再研发;高密度的创新人才资源支撑了科技成果再研发。国内国防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军工企业、地方政府也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的平行创新模式,采用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资生产等形式实现产学研结合;中船724 所“一所两制”改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区域研究院+专业研究所+联合实验室”转化模式;中航科工集团的“基金市场化运作”转化模式,北京、安徽、山西、陕西、四川等省市依托资源禀赋比较优势联合央属军工集团、科研院所、高校组建军民协同创新平台等。根据三螺旋主体交互关系和作用方式,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主是有如下六种模式。
1. “军工自主再研发”模式。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通过组织内部科技人员团队对具有市场化潜力的技术进行再研发、再创新,产品化生产、试验和市场推广等。这种模式要求军工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具有市场化观念和视野,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收益能够部分或全部自主分配。自主再研发的优点是对成果技术的保密性较好,专业水平较高,项目风险可控;但存在组织投入资金不足、开发转化市场前景不明等局限,往往存在重开发、轻转化等情况,且协同创新水平不高。
2. “院企联合再研发”模式。军工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通过契约形成合作关系,军工科研院所国防科技成果再创新后形成的产品由军工企业量产、销售,实现商品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院企联合再研发模式要求院所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与军工企业的技术供给对口,对信息完备程度依赖性强,且要求市场化再研发所获得的利益能够自主处置。一定程度实现了产业链分工,项目风险降低,但存在市场管理水平不高、转化收益率低等局限。
4. “中介推动再研发”模式。通过信息平台、中介交易中心、转移孵化基地等既连通国防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又对接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再研发。科研人员借助孵化基地的中转、示范和推广,循序渐进向企业实现技术扩散,民口企业接受、使用并进一步改进工艺,提升新技术。该模式破解了信息不对称难题,实现了运作专业化、供需透明化,显著提升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成功率;但基地的角色定位、各方利益分配、准入规范等难点尚待解决。
5. “科研人员再研发”模式。军工科技人员以个人专长通过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科技型创新企业并带动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企业与科研人员基于利益驱动,通过市场实现技术对接、产品对接和利益对接,具有更高的运行效率和更显著的主体激励功能。这种模式具有科技人员直接参与市场化再研发全过程的优势,进一步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局限,缩短了科技人员与市场的距离。其前提依然是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管理体制障碍的突破,以及科技人员与其归属单位的利益分配制度的规范。
6. “公私合作再研发”模式。公私合作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模式又被称为“PPP”模式,具有独特的经济合作结构优势。在PPP 项目条件要求下选择一些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国防科技成果项目,引入政府和社会多方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再研发,有效解决成果转化的资金约束。同时通过构建引导型的政府风险投资体系,分散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风险。从长效机制来讲,还能通过构建科学透明的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项目遴选机制,择优支持引导,实现“以点带面”发展。
1. 强化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主体的激励制度设计
建立统一领导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政府、军工集团、科研院所、高校、地方企业协调合作、组织技术攻关和推广。加快军工科研院所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内生动力,促进军工科技人才与科技成果隶属管理分离,激活科技人员企业家精神,增强成果市场化再研发的源动力。建立常态化、长效的创新合作机制,加强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协同创新。完善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中介服务平台,加强咨询服务、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如:打造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中心。
2. 强化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过程的关键环节管理
健全国防科技信息披露程序,探索“动态适时解密制度”,促进再研发合法化和及时化。加快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国防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加强以契约为基础和以市场为手段的约束机制设计;加强军民两用技术标准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军队需求和民用需求的双重技术标准;加强市场需求分析,实现开发技术商品化,建立完善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评价体系和科学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企业培育,鼓励和支持军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产业集群,实现转化商品产业化水平和规模效益。
3. 强化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链条的资源要素供给
探索设立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专项基金,建立后补助制度,用于资助可行性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化设计、项目管理、产业化发展及风险防控。加强再研发人才支撑,强化创新攻关人才培养和技术经纪人才培养。优先保障建设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交易平台的土地、设施设备、水电气等要素供给。出台经费预算、商标、品牌、产品安全、质量和商业秘密等相关政策,加速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进程。
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是不同主体在面向差异化需求情境下开展的兼顾国防安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复杂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新经济体等方式建立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孵化、培育基地,明确主体的产权归属、职能边界、收益分配等责权利关系,设计合理的路径,加强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投入的拉动效应,采用柔性流动方式提升科技创新人才动能,是促进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的有效举措。本文基于三螺旋理论较为系统地探析了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中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产业组织的协同创新及其运行机理,但仍聚焦在理论层面。如果运用系统动力学等定量模型仿真验证国防科技成果再研发创新网络的关键要素和实际效果,更具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