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建国 白昌易 于晓宇
中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成立,在此之后,P2P网贷行业发展迅猛。P2P网贷平台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因为行业的高风险性质而问题频出。尤其是在2014年,“e租宝”网贷平台的集资诈骗案件曝光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家也随之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对P2P网贷行业进行监管整治。
在上述背景下,中国P2P网贷行业经历了先发展后监管的历程。2007—2015年,快速发展的P2P网贷行业一直是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机构制定了作为P2P网贷行业基本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基本监管体制。2016年11月28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要求P2P网贷平台在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主动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报,进行登记备案。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印发和实施《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P2P网贷平台必须将平台资金交由有资质的银行进行存管,并由其定期披露存管资金的流向。201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对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至此,“1+3”政府监管政策体系正式成立。
上述“1+3”政府监管政策体系中,获取ICP证、银行存管以及信息披露是每一个P2P网贷平台在整改过程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在“1+3”政府监管政策体系建立之前,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都没有达到网贷新规中的要求。面对突然严格的政府监管政策,很多人预期P2P网贷行业会因此受“打压”,成交量和投资人数急剧萎缩。基于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究政府监管到底是“打压”了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还是保障了P2P网贷行业的安全性、促进了整个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政府监管的政策效果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无中介、借贷双方拥有充分定价权的新型融资方式。它利用互联网技术,使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式更加灵活、便捷,在降低融资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因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行业风险。具体而言,P2P网贷行业借贷过程中存在着平台管理者与投资人、平台管理者与借款人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平台对流入的资金具有管理权,存在卷款潜逃的动机,借款人因逆向选择往往会选择高风险的借款项目,最终会因融资成本高昂而导致借款无法偿还,从而导致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严重道德风险问题。政府监管理论上而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P2P网贷行业的风险,增强平台的吸引力。强制进行银行存管、信息披露以及获取ICP证,能够使投资人和借款人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从而规避风险,选择符合自己融资能力的投资项目,防止行业丑闻的产生,也能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政府监管能够促进P2P网贷平台的发展。
P2P网络借贷存在平台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导致市场失灵。由于P2P网贷行业之间激烈的竞争,各个平台间通常会通过抬高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通常,信用等级低的平台会给投资者一个更高的预期收益率,但是信用等级低的平台,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伴随着较高的违约风险和资金安全问题,实际收益反而较低,因此P2P网贷行业通常会存在逆向选择的现象。在此背景下,政府监管政策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1+3”监管体系中银行存管的要求能够使P2P网贷平台的资金不被滥用;获取ICP证的要求能够使P2P网贷平台进行备案,保证其正规合法,增加用户资金的安全性;信息披露能够缓解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执行了网贷新规的平台,资金安全性将会大大提升,此时,用户仍然会按照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平台选择。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政府监管能够缓解P2P市场失灵现象,保证市场有效性。具体而言,政府监管和预期收益率将会对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具有交互作用。
2016年是P2P网贷平台政府监管制度化的元年,P2P网贷平台的经营随着各种政府监管制度的制定逐渐走向法制化、规范化。2017年是P2P网贷平台规范发展年,随着一系列政府监管政策的相继出台,“1+3”监管体系正式确立。为了探析这些监管政策的效果,本文选取来自网贷天眼、网贷之家和各个P2P网贷平台官网公开的2017年1月—2018年12月的月度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相对于单日和7日数据而言,月度数据的随机性更小,更能从多个体、多时间、多角度反映政府监管对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影响,且相对于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而言,面板数据相对能减少一定的内生性。在剔除缺失样本后,本文得到了50家网贷平台24个月共1200个观测值的平衡面板数据。样本涵盖各种股东背景、运营时间、预期收益率的P2P网贷平台,基本上可以反映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整体状况。
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在于考察政府监管对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影响,为此,本文使用OLS模型对上述研究假设进行检验,回归方程设定如下:
其中,Amount为平台每月成交量,Invester为平台每月投资人数,TP为平台是否进行银行存管,ICP为平台是否获得ICP许可证,DE为平台是否进行信息披露,X是一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平台的预期收益率、注册资本、人均投资金额、是否加入行业协会以及表示公司背景的虚拟变量(是否是上市公司系、国资系、风投系)等变量,Ɛi为随机扰动项。
变量衡量上,分为3种类型。第一,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平台月成交量(Amount),采用平台每月成功交易总金额的自然对数来衡量,以及平台月投资人数(Invester),采用平台当月进行投资的人数的自然对数来衡量。第二,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关注的重要解释变量是“1+3”监管体系中明确规定的进行银行存管(TP)、获取ICP许可证(ICP)以及进行信息披露(DE),通过虚拟变量衡量。第三,控制变量。参考现有文献的研究,本文采纳的控制变量包括:平台的预期收益率、注册资本、人均投资金额、是否加入行业协会以及表示反映公司股东背景的虚拟变量,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最终只针对上市公司系、风投系、国资系以及民营系四类股东背景的P2P网贷平台进行分析。
本文通过STATA14.0软件对面板数据进行OLS模型估计,进而验证主要研究假设。结果显示,银行存管、获取ICP许可证以及进行信息披露对平台投资人数和成交量的影响均显著为正,假设H1得到验证。这充分表明,是否实行网贷新规已经成为用户选择P2P网贷平台的重要因素,网贷新规的施行有利于提高网贷平台的吸引力,“1+3”监管体系在促进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方面具有一定成效。用户出于对资金安全和平台风险的度量,会关注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是否合规,实行银行存管、申请获得ICP许可证、进行信息披露的平台,相应地拥有更高的风险防范能力,能够树立良好口碑,从而获得潜在用户的认可。
1.政府监管的替代性指标。为从整体上考察政府监管对P2P平台发展的影响,本文把三项网贷新规的执行情况加总,形成“政府监管”这一新变量,将之视为连续变量看待,从平台执行网贷新规的多寡角度验证政府监管是否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回归结果显示,政府监管对投资人数和成交量的回归系数皆在1%统计水平下显著,进一步证实了政府监管能够促进P2P平台发展的结论。
2.不同时期的样本。考虑到P2P行业面对新的法规政策可能需要一段适应时间,政策效果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使用2018年1月至12月50家P2P平台的样本,重新对基本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相关回归结果表明,“1+3”监管体系明确规定的进行银行存管、获取ICP许可证以及进行信息披露等网贷新规,依然对P2P平台的投资人数和成交量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进一步证实原有结论不受政策效果滞后性的干扰。
3.内生性问题的探讨。为缓解双向因果关系带来的内生性问题,考虑到当期P2P平台的投资人数和成交量不会对平台网贷新规的历史执行情况产生影响,本文将P2P平台网贷新规的执行情况滞后一期。回归结果表明,“1+3”监管体系明确规定的进行银行存管、获取 ICP许可证以及进行信息披露等网贷新规,对P2P平台投资人数和成交量的正向影响依然存在,且均在统计上显著。另外,模型控制变量的系数和显著性也与前述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4.DID的政策效应评估。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对于P2P平台的投资人数还是成交量而言,DID模型中交互项的系数都为正且在5%统计水平下显著,由此可见,相对于没有执行网贷新规的P2P平台,执行了网贷新规的P2P平台由于受到政府监管政策的冲击,其投资人数和成交量均显著增加。这表明政府监管能够促进P2P平台的发展,前文的结论是可靠的。
前文的基本回归结果显示,P2P平台的预期收益率与投资人数和成交量负相关,显然,P2P平台用户是风险厌恶者,高收益带来的高风险让他们望而却步。但是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收益,预期回报的增加却降低了P2P网贷平台的吸引力,这将导致逆向选择和市场失灵。理论上而言,政府监管能够缓解P2P市场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保障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为检验政府监管是否能够缓解市场失灵,需要本文关注银行存管、获取ICP许可证以及进行信息披露与预期收益率的交互效应。交互项估计结果表明,银行存管、ICP许可证、信息披露三者与预期收益率的交互项均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执行了网贷新规的P2P网贷平台,预期收益率越高,平台投资人数和成交量越多,政府监管确保了市场的有效性,假设H2得到验证。
首先,将P2P平台按照股东背景划分为上市公司系和非上市公司系两个子样本。总体而言,无论是从投资人数还是成交量来看,政府监管对上市公司系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影响都要大于非上市公司系的P2P网贷平台。产生上述差异的可能原因是,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股东在对P2P网贷平台进行入股投资时一定会事先做好充分的调查,选取的也都是更具竞争力的P2P网贷平台,上市公司股东背景对P2P网贷市场而言具有一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1+3”政府监管体系明确规定的三项网贷新规在提升平台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也会放大上市公司系P2P网贷平台股东背景的引导作用。
其次,按照股东背景将P2P平台划分为国资系和非国资系两个子样本。综合上述分析,政府监管对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影响在两类样本中得到不同的反应,无论是从投资人数还是成交量来看,政府监管对非国资系P2P网贷平台发展的促进效应都要大于国资系的P2P网贷平台。究其原因,一方面,相对于非国资系P2P网贷平台,国资系P2P网贷平台具有低风险低收益的特征,而“1+3”政府监管体系中所涉及的网贷新规目的在于提高平台的安全性。鉴于国资系平台本身风险较小,因此对旨在降低风险的政府监管政策反应并不敏感。另一方面,国资系P2P网贷平台相对于非国资系P2P网贷平台而言,预期收益率普遍较低,同时样本数据也显示,国资系P2P网贷平台的预期收益率均值要低于非国资系平台。执行了网贷新规的平台,在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预期收益率越高,越容易吸引客户,因此政府监管对预期收益率较高的非国资系P2P网贷平台影响较大,这也是从另一个视角再次验证了前文的交互效应。
本文基于50家P2P网贷平台24个月的面板数据,系统考察了政府监管对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1+3”政府监管政策体系中的银行存管、获取 ICP证以及信息披露等主要监管措施能够带来平台成交量和投资人数的增加,政府监管能够促进P2P网贷平台的发展;(2)交互效应检验表明,政府监管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执行了网贷新规,即进行银行存管、获取ICP证和信息披露的P2P网贷平台,预期收益率越高,平台投资人数和成交量越多;(3)分样本回归结果表明,政府监管对上市公司系、非国资系P2P平台发展的影响要比非上市公司系、国资系P2P平台发展的影响更为明显。基于上述实证研究的分析结果,本文提出以下三点政策启示:
第一,建立健全针对P2P网贷平台用户的保护机制,防范行业违约风险。应设立专职保护部门,制定相关的网络借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网贷用户保护部门应全面参与到网络借贷活动的每一个细节中来,尤其是参与到对P2P网贷平台融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核当中,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风险性以及合法性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展开融资借贷活动,可以借鉴传统金融部门应对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已有防范机制,比如强制平台设定存款准备金、建立贷款及投资保险制度等,合理设定P2P网络借贷的管控标准,从而有效防范P2P网贷平台的违约风险。
第二,加强对P2P网贷平台政府监管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大部分平台并未按照规定及时整改。为确保监管政策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进行P2P网贷平台合规性的审核管理,根据全行业的现实状况,设定一个合理有效的期限,责令正在运营的P2P网贷平台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提高P2P网贷平台的透明度。
第三,细化对不同股东背景的P2P网贷平台的分类监管制度。由于监管制度缺乏弹性,没有充分兼顾到不同股东背景的P2P网贷平台,“一刀切”的监管制度会限制P2P网贷行业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不同股东背景的P2P网贷平台进行区别管理。例如,适当强化对上市公司系和非国资系为代表的高风险高收益平台的管控力度,确保市场有效性;对国资系等安全性较高、释放良性信号的平台则应施行相对较宽松的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