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义,代建民,伊 凯,王永生,葛志强
(1 辽宁省锦州市果业协会,辽宁 锦州121000;2 辽宁省锦州佳仕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辽宁 锦州121000;3 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辽宁 熊岳115009)
此案,是因被告常年往河套倒垃圾,遭遇暴雨天气,大量垃圾受水冲堵塞桥洞,致使河水上涨倒灌,水淹原告温室栽培的果树,造成死树,产生经济损失的纠纷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委托,对原告温室栽培油桃、葡萄树体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对死树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委托单位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 (1)对原告温室栽培油桃、葡萄树体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对原告死树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受理日期 2011年11月9日。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起诉状,现场原告温室栽培已死亡的油桃树、葡萄树等。鉴定日期 2011年11月10日。鉴定地点 XX市XX 区XXX 镇XXX 村,原告温室栽培油桃、葡萄生产地块。在场人员 XX 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代表人,原告人,被告人。
原告于1996年承包村前河套西岸上坎平洼土地0.49 hm2,为发展高效农业,原告在承包土地上先后建起两栋温室,分别栽培油桃和葡萄。被告从2001年以来,一直往河套倒垃圾,并在河套栽树。2010年8月21日,遭受大暴雨天气,河水冲击大量垃圾,严重堵塞桥洞,河水上涨倒灌,使原告温室栽培油桃、葡萄遭受水淹,导致死树(图1~图3)。就此双方产生死树经济损失纠纷诉讼一案。
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派2 名具有执业资质的果树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首先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认真查看检验,并与委托方于约定的日期准时到鉴定现场,分别对2 个温室油桃、葡萄树体的死亡原因、表现症状,树体生长发育现状,建棚和栽树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首先对遭受水淹油桃树、葡萄树进行全面勘验,然后采取随机定树取样、检验、检测、调查的方法,在受水淹的树下,用锹挖土取根,检验根系死活情况,根系症状表现。在受水淹的树上,用修枝剪和手锯剪截枝干,检验枝干死活情况;用尺测量温室面积、油桃和葡萄的株行距、树冠、树高;调查树体生长发育、结果能力等。对每顼鉴定调查认真做好记录、拍照,同时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等。
3.1.1 温室栽培油桃情况
原告于1988年9月,在承包村前河套上坎平洼地(下边)建第一栋温室,长85 m,宽9 m,高3 m,面积765 m2。2001年春季,在温室里栽植‘艳光’‘曙光’油桃390 株,株行距1.0~1.5 m×1.5 m。在遭受水淹之前,油桃树体完整,枝量齐全,树势稳定,中短枝占85%左右,花芽量足、饱满,开花结果正常,株均结果68 个,平均单果重110 g,株产7.5 kg 左右。
3.1.2 油桃树受水淹伤害情况
温室临河,地势低洼,东低西高,高度差0.5 m 左右。最大水淹深度1.0~1.5 m,受水淹时间4 d 以上。鉴定调查时,319 株油桃树受水淹伤害表现整株死亡;71株受水淹而被伤害(地势较高处),部分根系和枝干表现残活,枝干上全部表现严重“流胶”症状。调查水淹死亡油桃树根系皮层,全部变暗褐色、黑色,皮层与木质部易分离;木质部变褐色死亡,多成腐朽状,有酒精味。
3.2.1 温室栽培葡萄情况
原告于1997秋季,在承包村前河套上坎平洼地(地势较高处)建第二栋温室,长77 m,宽9 m,高3.5 m,面积693 m2。2009年春季,栽植3年生‘巨峰’葡萄1 000 株,株行距0.3~0.4 m×2.0 m,篱架,单、双蔓整形,蔓长2.2~2.5 m,每蔓上部着生2~5个分枝,干周3~5 cm。在遭受水淹之前,葡萄树生长良好,开花结果正常,每条主蔓平均结果3穗,平均穗重0.5 kg左右,株产1.5 kg左右。
3.2.2 葡萄树受水淹伤害情况
栽培葡萄的温室地势虽较油桃温室略高,但葡萄树全部遭受水淹伤害。最大水淹深度0.5 m左右,受水淹时间4 d以上。鉴定调查时,所有葡萄树的吸收根和细根全部死亡,只有少量粗根在不同部位有“残活”现象。葡萄树死根均表现黑褐色“烂根”症状。葡萄树仅有“残活”粗根,因受水淹伤害,已丧失正常的生长能力,葡萄树势普遍表现严重衰弱,所有主蔓的萌芽、抽枝、展叶、生长、开花、结果均表现异常。情况表明,受到水淹伤害严重的葡萄树已丧失原有结果能力和经济价值。
目前在所有的栽培果树当中,油桃树是最怕水淹涝害的树种。这是因为,油桃树根系呼吸需氧量高,遭受水淹后土壤水分饱和,土壤中缺少氧气,根系因缺氧分生细胞组织坏死;在水淹涝害的条件下,嫌气性细菌活跃,土壤中产生硫化氢、甲烷等有毒物质,使根系中毒死亡(重涝一般24~48 h 就会发生大量死树现象);水淹越深,时间越长,水温、气温越高,危害越大,死树越快;遭受水淹地块,土壤板结,物理性状受到破坏。在遭受水淹的第6 天,被告才雇用挖掘机、铲车、汽车,将堵塞桥下垃圾物清除,第7 天河水降至原水位。但措施采取滞后,水淹死树已发生。
葡萄为浆果树种,喜土壤湿润,是较耐涝的树种。鉴定的温室葡萄树受水淹较深,时间较长,水温、气温较高,所有经鉴定检验的葡萄树根系受害严重,死根多、残活根少,残活根已丧失正常的生长能力。这样的葡萄树已无价值。
原告设施栽培油桃树、葡萄树遭受水淹死亡 (残活),预期效益灭失,应有的既得利益不得实现。如按现在的栽培模式,再进行重新栽植,恢复原状,从死树清除算起,油桃树需要约2年,葡萄树需要约1年。加上水淹之后油桃树、葡萄树发生死亡1年的经济损失。水淹死树经济损失价值均按产值计算。
原告设施栽培油桃、葡萄树体的死亡原因,是因为被告常年往河套倒垃圾,在遭遇大暴雨天气时,大量河水冲击垃圾堵塞桥洞,致使河水上涨倒灌,造成原告油桃、葡萄树体遭受水淹涝害死亡。
2011、2012年死亡油桃树损失:390 株死亡油桃树,株均结果能力7.5 kg,售价8.00 元/kg,2年。即390×7.5×8.00×2=46 800 元。
2013年,死亡油桃树损失:390株死亡油桃树,株均结果能力7.5 kg,售价8.00元/kg。新植油桃树当年结果4.0 kg,7.5-4.0=3.5 kg。即390×3.5×8.00=10 920元。
合计:57 720 元。
2011、2012年,死亡葡萄树损失:1 000 株死亡葡萄树,株均结果能力1.5 kg,售价10.00 元/kg,2年。即1 000×1.5×10.00×2=30 000 元。
总计:87 720 元。
鉴定以上390 株死亡油桃树和1 000 株死亡葡萄树经济损失价值金额合计为:捌万柒仟柒佰贰拾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