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科
目前,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代理职务是否需要现场颁发任命证书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有人认为,既然是经过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职务,不管是代理,还是职务,都应颁发任命证书;有人则认为,代理职务只是代理,而且是由副职决定代理,不是实职任命,因而不能直接颁发任命证书。那么,代理职务到底是决定产生,还是任命產生?对代理职务现场颁发任命证书合适吗?笔者认为,要回应这个话题,必须弄清三个问题:一是代理职务是不是职务;二是代理职务是否任命产生;三是向代理职务颁发任命书是否妥当。
先看“代理职务”是不是一种职务?从理论上讲,所谓“代理职务”,就是一种临时法律代理行为,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职务。从实践看,代理职务针对的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正职,一般是在闭会期间正职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职的情况下,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一名副职代理正职职责,临时行使正职职权的一种过渡法律行为。“代理职务”经过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就成为一种特定职务;代理一职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存在,其产生和终结始终伴随着特定的职务衔接。多数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之所以要决定代理职务,是因原任已调任他职,正职职务出现空缺,同时又在人大闭会期间不便选举,为了不使工作脱节,经上级党委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正职职务。其终结方式是随着新一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选出正职领导职务,代理职务自然卸免。
再看代理职务是否任命产生。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由此可见,代理职务只能是“决定”产生,不应是“任命”的。它是一种临时职务,毋需任免,代理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正式当选后,其代理职务自行终止。
最后是关于代理职务颁发任命书问题,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代理职务是决定产生,并非任命产生,而任命书适用于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等任命方式产生的干部。所以,各级人大常委会不宜向代理县长、市长、省长颁发任命书。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