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突发公卫事件应急条例

2020-11-1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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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政府医疗卫生公共卫生

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条例》)。作为遵循“急用先立”原则而新增的紧急立法项目,该《条例》总结固化了北京市疫情防控经验,明确规范了应对突发公卫事件的指挥处置、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法律责任等,自9月27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卫事件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滥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

应急准备方面,《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构建传染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以及诊所、卫生室(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等。

监测预警方面,《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经调查核实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应急处置方面,《条例》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依法采取16项应对措施,其中包括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日常医疗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需要血液透析、放化疗等持续性治疗的患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支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

应急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間,六种行为可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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