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如何更有保障?

2020-11-13 06:09:14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催债同权益物权

案例小故事:

北京一公司近年来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设下骗局,诱骗老人们将房子抵押,直到贷款公司上门催债,老人们才意识到上了当。2019 年,警方对此展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近百人。

专家提醒:

作为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一大举措,“以房养老”理应更好保障“老有所养”。我国从2014 年开始试点“以房养老”,但由于其中的房产处置风险、法律风险等,许多人仍然对此疑虑重重。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其中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老年人可以在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同时,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对住房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利。采取登记设立的形式,有利于明确权利,防止纠纷。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还为租售同权、租购并举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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