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及朋友共5 人前往某生态农庄经营的蹦床公园玩耍。进入前,晏某等人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其中载明严禁在馆内进行危险动作(如空翻、转体等)。晏某称事发当天是其第一次玩蹦床,玩的过程中没有工作人员进行指导。晏某在做空翻时受伤,当时并未向工作人员反映身体不适,工作人员亦未对其进行急救或采取相应医疗措施。后经医院诊断,晏某胸12 椎体爆裂骨折、胸11 椎体棘突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仍愿意主动介入到该风险当中冒险行事,如最终因该风险而使自身遭受损害,则加害人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将自甘风险原则正式写入条文,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经营者尽到一定告知提示义务的前提下,仍在初次游玩时冒险做出高危险性动作,应对自己的受伤负主要责任。根据案情,虽然生态农庄要求晏某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但生态农庄未尽到区域区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对晏某的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