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美丽乡村,无“法”不美

2020-11-12 02:12蒋艳
浙江人大 2020年10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湖州市人民政府

蒋艳

9月24日,《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作为全国首部设区的市法治乡村建设的创制性立法,条例结合湖州实际,在“乡村事务治理、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乡村平安和谐”四个重点上予以规范,为推动湖州市乡村治理工作持续走在前列,努力成为“重要窗口”的示范样本筑牢基层法治根基。

水是眼波横,山是眉峰聚。在安吉余村,一幅新时代美丽乡村山水长卷徐徐铺开,除了展示自然风光的旖旎,还彰显依法治理的魅力——建立党员民主议事清单、聘请法律顾问、设立“巡回法庭”、修编《村规民约》……余村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乡村建设之路。

用法治来保障、推进乡村建设,是乡村依法治理的根基。近年来,湖州市紧紧围绕争当市域治理现代化先行地排头兵的目标定位,法治乡村建设起步早、工作实,发布了全国首个民主法治村创建市级标准《美丽乡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打响了“美丽乡村,无法不美”的创建品牌。

但在法治乡村推进过程中,公民权益的平等保护、村规民约的有效实施、基层治理体系和平台的融合建设、村民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等不足和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立法是法治的基础。湖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制定《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通过制度层面的设计,更好地固化已有成果,回应现实需求,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加强依法自治,规范推进乡村事务治理

村民自治是我国乡村治理中的一大特色,坚持依法自治是法治乡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乡村法治化的应有之义。条例在上位法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有明确规范的基础上,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同时,结合湖州实际,对村务监督、民主协商作了规定。

为保证村规民约内容合法合理,条例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备案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村规民约应当在村民会议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规定支持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尊重村规民约,依法处理相关案件,以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与约束力。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权益分配不公问题,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制定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受权益;针对当前村民委员会承担了不少行政机关职责的问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不得随意增加村级组织工作负担,并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提出了要求。

全面推进法治,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乡村治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面进行全覆盖,使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促进广大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乡村矛盾。

条例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开展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等工作,以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针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基层综合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基层有效落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并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监督。

機构改革之前,湖州市在全省率先实施乡镇设置法治机构全覆盖,取得良好效果。条例对此进行固化,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内设法治机构建设,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同审核以及村规民约备案等工作。

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立足湖州实际,鼓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资源向乡村延伸,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保障乡村法律顾问充分履职。同时,条例对乡村普法宣传、培育法治带头人、重点人群法律援助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和宅基地纠纷较多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主体。

强化平安建设,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农村的建设,全面小康的实现,需要一个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加强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功能性平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与对网格员的管理,加强矛盾纠纷化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对基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设定了加强各类隐患排查整改、平安宣传等责任,并鼓励在农村工程建设、农事等活动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针对农村消防安全问题,条例明确基层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民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与责任。针对农村建房安全、村道保护等问题,条例专门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应当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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