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让诚信激励走得更远

2020-11-12 02:12董小芳钟法
浙江人大 2020年10期
关键词:惩戒宁波诚信

董小芳 钟法

/1年前,宁波市法院系统在全国率先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在打破执行僵局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近,宁波市法院系统又推出五色“诚信诉讼码”,尝试为诉讼主体进行“信用画像”。

8月15日,司法裁判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理论研讨会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研讨会上,宁波中院的一起案例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关注:

近日,宁波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马某支付了6000万元分红款及股权回购款。至此,该案1.15亿元的调解款全额自动履行。宁波中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使其在今后的经营、融资中可以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本案也是迄今为止在强制执行程序之外,宁波中院所有案件中以现金方式自动履行的最高金额。

这起案例背后,体现了正在加速形成的“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宁波法院执行体系,以及正在逐渐成长的奖惩并重、刚柔相济的宁波信用体系。

“司法裁判正向激励机制在破解难题中应时而生,在制度探索中应势而长,在实践检验中向善而为,在理论引领中向美而行。”宁波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志君介绍,为有效发挥失信措施威慑惩戒与激励改正双重功能,构建综合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镇海法院和江北法院率先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两项机制,对于诚信履行当事人,将给予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给予授信融资支持等红利。去年9月,宁波在全市法院系统推广这两项机制。

创举落地,打破了以往信用惩戒“一刀切”的局面。一年来,两项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宁波中院统计,今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自动履行案件5967件;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1649份;已完成信用修复666件,修复后履行标的额2.98亿元。

如何让诚信激励走得更远?

必须以“诚信”为前提

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纳入企业评定和招投标信用评价……随着两项机制的深入推进,“诚信红利”的清单也越来越长。那么,是不是所有当事人都可以享受这份红利呢?

“一定要认识到,诚信才是两项机制推行的前提,也是两项机制能够走得更远的前提。”宁波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虽暂无履行能力,可是他们能主动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协商,履行意愿强烈,然而,被纳入了失信“黑名单”后,社会评价降低,社会活动能力受限,致使其履行能力进一步削弱。

宁波有一家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受疫情影响,经营受挫,今年1月起被迫暂停门店经营。因资金问题,今年3月初,投资人将培训机构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培训机构和法人李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有强烈的履行意愿,且主动提出了分期履行的方案。然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严重影响了培训机构的融资能力,阻碍了机构恢复正常经营的进程。

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李某和培训机构向江北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配合执行情况后,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之后,培训机构顺利申请到了银行贷款,与投资人的纠纷也得到妥善解决。目前,该培训机构已恢复正常经营。

在研讨会上,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事业部总经理李伟坦言:“随着跨地区跨部门信用监管理念的有利推进,失信惩戒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一些有强烈履行意愿却无能力的主体而言,几乎没有‘生的可能。然而失信惩戒并非要把失信主体永远钉在耻辱柱上,一味地惩戒并不利于已经失信的主体有效履行义务,而且不是所有的失信主体具有失信的主观故意。通过有效推行两项机制,给失信主体一定的弥补空间,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是“激励”不是“奖励”

两项机制推广以来,部分群众对此仍有些疑惑,甚至有人直接提出:这么做,会不会越来越削弱惩戒的震慑作用?会不会让人觉得当“老赖”也没那么可耻?对社会上积极履行债务的人来说是否会造成不公平?

答案是否定的。

“两项机制,是‘激励,不是‘奖励!‘奖励是一种鼓励,而‘激励是一种引导,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两项机制要想走得更远,必须要守牢这条原则。”中国社科院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田禾说。

北仑区有一家酒店,因装修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一方面是63万元的执行款,另一方面是疫情影响下陷入困顿的经营,该怎么办?在法院引导下,受两项机制激励,该酒店按照调解书约定,一次性支付了执行款。

今年4月,北仑法院与北仑农商银行联合出台《关于共同推进金融支持诚信履约的实施意见》,法院通过逐案摸排建立诚信履行名单库,共有401家企业(自然人)入库,该酒店就是其中之一。随后,通过信息双向反馈和实地走访调查,4月17日,北仑农商银行为该酒店精准匹配“阳光履行贷”产品,提供年利率为5.15%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为其申请了100萬元的贷款免息。

“疫情防控期间,年夜饭、会议、婚宴等订单大量取消,业务量骤减导致了较大的资金缺口。”该酒店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想到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竟然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收获,帮我们渡过了难关。”

镇海一家建筑企业,在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近9000万元,受两项机制激励,自动履行完毕。随后,企业顺利从镇海农商银行获得了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重获生机。

这样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不是“洗白”记录,也不是退出惩戒,更不是奖励,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激励引导过程。

如何守牢激励原则?在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看来,就是要把握好激励的边界,审慎研究确定诚信红利的范围,绝对不能超过正常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以信用修复为例,当事人需同时具备配合执行、财产滚动申报、遵守限制消费令等五大条件,且不存在妨碍或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对其修复信用后,以‘不对其作负面评价的方式予以激励,而不是给其作出正面评价,并严格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对其中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倡导社会给予一定的帮扶。”

“从制度执行来讲,保障公平必须是核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张文杰认为,当司法裁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时,给予那些诚信履行、主动履约主体一些正向激励,更有利于引导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气。“目前推出的激励措施大多是鼓励性、倡导性的,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杜绝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发生。”

尝试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既然是“诚信激励”,那么“诚信度”就至关重要。尝试对诉讼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业内人士认为能够深入推进两项机制的关键所在。

“失信重建带有明显的结果导向。目前对于被执行人履行意愿考虑不足,在实践中欠缺两个等级划分,一个是失信行为程度等级,一个是对信用重建的力度等级。从长远来看,建立信用重建机制、划分等级是非常有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在谈及这个问题时指出。

那么,如何对诉讼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8月18日,宁波中院探索推出五色“诚信诉讼码”,借鉴健康码的形式,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和支付宝芝麻信用做法,尝试为诉讼主体进行“信用画像”。

据了解,诚信诉讼码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诚信身份证,它通过扫码的方式,以红、黄、绿、蓝、金“五色”的直观形式,对当事人在以往诉讼中的行为进行分类评估、量化评价、精准管理,是一整套全新的诉讼诚信系统。根据分值从低到高,依次为红码、黄码、绿码、蓝码、金码。其中,红码、黄码属于负面码,绿码属于中性码,蓝码、金码属于正面码。

诚信诉讼码承载了评价、服务、惩戒三项职能。

对法官而言,如果案件存在红黄码当事人,系统将直接跳出提示,法官可根據提示信息查看当事人被扣除的分值及具体原因,因人施策,因案施策,确保案件得到更为妥善的处理;对当事人而言,可以在个人信息页面查询本人诚信诉讼码,起到一定的引导、警示作用。

同时,按照当事人行为,系统分别设定了30多种后果,有红利,也有惩戒。当事人被列入红码后,将通过宁波中院微信公众号、“信用宁波”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为5年,并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不再对当事人给予诉讼费减免、缓交,对其申请的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加重其举证责任,提高举证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丰富数据类型,探索自动全面抓取搜集滥诉滥访、虚假诉讼、职业放贷、失信记录、关联案件、自动履行、信用修复等信息,努力实现与两项机制的技术对接、体系对接、效果对接,为‘信用宁波建设贡献司法力量。”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宁波中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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