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新时代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税收;新时代:“四种能力”
税收共治是以社会为治理主体,以税务部门为主责部门,以优化税收服务与管理为目标任务,是具备共同目标的税收利益相关方之间合作、协商并采取联合行动的动态过程。税收共治更多地体现为税收共治主体在充分协商和参与的基础上,尽可能达成共识后而协同配合的税收治理行动,是在单一式税收治理格局基础上一种合作式的新型税收治理模式和体系。
税收共治是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是国家治理模式转变在税收领域的必然要求,是税收征纳关系发展变迁的必然结果,也是推进新时代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新时代推进税收共治应注重提升“四种能力”。
一、 统筹协调能力
税收共治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在当前税收共治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是確保税收共治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税务部门要依托地方各级政府税收共治领导机制,建立完善的统筹协调机制或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向税收共治各主体及时通报税收共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共同协商处理方式和解决办法,提出下一阶段税收共治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对税收共治领导机制确定的事项,进行细化和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形成了协同推进税收共治的强大合力。
二、 信息处理能力
发达国家的税收共治先进经验充分说明了信息化建设对税收共治的重要性。在认真研究税收共治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统一的税收共治信息处理系统。信息处理系统要改变目前互不兼容,各自为政的局面,实现工商、财政、税务、国库、海关、商业银行、产权交易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增强涉税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提高税务部门捕捉信息的水平。信息处理系统应与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进行衔接与融合,具备数据获取、涉税数据集成、涉税数据模型的生成、税收共治的决策分析支持等功能。信息处理系统将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数据信息采集后,自动进行比对与分析,加工形成有效的涉税数据,并结合阶段性税收管理要求,形成涉税数据指标模型,自动查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和税源监控漏洞,提高税收共治工作整体效能。
三、 纳税服务能力
优质的纳税服务,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平缓纳税人的抵触心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合作意愿。改变税务机关职责交叉,管辖范围重叠等现象,在税收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维护等方面,建立系统化的纳税服务体系。持续拓宽纳税服务渠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服务,简化办税流程,减少办税程序和办税环节。建立纳税人需求分析机制,采用实地走访、税企沙龙、行业工作小组会议等多种形式深化税企沟通,及时掌握不同纳税人需求及其变化,不断改进纳税服务措施。探索建立跨区域纳税服务事项协调工作机制,深化各层级、各部门间工作联动,协调解决跨区域纳税服务事项。创新纳税服务举措,探索开展事先裁定,开展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措施效应分析,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协助纳税人积极开展内控调查,帮助规范建设税务风险内控体系,降低税企双方征纳成本。
四、 自我管理能力
纳税人的自我维权和自我管理是税收共治的重要内容。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在税收管理中处于被管理和被监督的位置,只有将纳税人纳入税收共治主体中去,使其由被管理者成为管理者,才能调动激发纳税人自我维权和自我管理意识。纳税人作为税收共治主体,深入参与税收共治,既能有效维护纳税人公平竞争的权利,又能从外部形成对税收工作的制约与监督,促进税收治理水平的持续提高。可依托行业协会,工商联合会等第三方力量,成立纳税人之家等行业自律组织,实现纳税人自我管理;通过纳税人意见征集和情况反馈,对税务机关实施外部监督,促使征纳双方信赖合作、和谐相处。同时,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纳税人之家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讲解、税法宣传服务,征询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纳税人涉税需求,全面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2019-11-6.
作者简介:
张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