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含笑 于芳菲 文丽雅 谈丽娟 吴玥
摘 要:专项附加扣除,即在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普通住房贷款买房、住房租金以及大病医疗等六个方面,在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基础上,可在申报纳税时予以专项附加扣除。虽然新个税法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分摊方式和扣除方式已规定暂行办法,但由于我国家庭结构比较复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消费水平差距较大,个人纳税意识不同等原因,专项附加扣除的征收管理的实施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文章将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征管等方面入手,探讨个税征收管理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次改革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完善,推动我国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个税改革;专项扣除;制度建议
一、 引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设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支出,可在申报纳税时予以税前扣除,涵盖了教育、医疗、住房及养老四个民生重点领域,实现精准减税,切实降低税负。
为更好地体现改革目的,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此次改革的红利,此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改革公平合理、有利民生,切实做到减税让利。例如,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适用于有子女处于学前教育和全日制教育的纳税人,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扣除。对六项专项附加,国家均做出了相关扣除规定。然而对制度范围、标准、征收管理等进行分析,可知此次个税改革仍存在一些难点问题。
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分析(以三项附加扣除为例)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规定,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费用不应纳入扣除范围,0~3岁的子女教育阶段属于幼托教育,而在我国,学前教育是针对3~6岁儿童的幼儿园教育。据相关研究数据显示,近半数的婴幼儿在3周岁之前接受幼托教育,家庭年均早教教育成本在万元以上,部分家庭早教费用甚至远高于中高等教育的投入,再加上奶粉、纸尿裤、医疗费用开支,因此这个阶段育兒往往需要投入的财力和精力是巨大的。为减轻育儿家庭的开支压力,国家可以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扩大,将0~3周岁的婴幼儿纳入范围内。除此之外,对有残障子女的家庭应设立更高的抵免优惠,为残障儿童家庭减轻负担。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针对此项规定,进行以下分析。首先,关于老人的年龄划分,我国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60周岁和55周岁,《新个税法》的年龄划分并未与法定退休年龄很好的衔接,此外,存在老人在未满60周岁时便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如遇大病,子女需要承担的赡养费用可能更多,而这一部分的老人却因为未达到60周岁,无法享受扣除2000元的优惠政策。所以,在赡养对象的年龄划分上仍需要做进一步的改进,并且应当结合具体问题设定具体标准。其次,对于多子女家庭的父母赡养问题可能比想象中要复杂得多,尤其在农村地区,子女间的收入差距大,会存在父母双方的赡养费用全部由一个儿子或者女儿负担的现象,而根据现有规定,承担全部赡养义务的子女却没办法获得全部的专项扣除优惠,这明显是有失公正的。最后,2000元的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地区的不同因素,例如一线城市的医疗费用、生活成本要远高于其他城市,但是全国都实行2000元的扣除标准,所以,国家应当对不同消费水平的地区和城市实行扣除额的进一步细分,更进一步来说,根据不同家庭对赡养老人的开支不同所扣除的额度也应当有所区别,对于赡养患病父母的子女来说,需要负担的医疗费用可能就高达十几万,一般的家庭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费用,况且,赡养一位老人和两位老人所需要付出的精力和财力是完全不同,赡养60岁和赡养80岁的老人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对于不同年龄层的老人、不同家庭的赡养情况的区别,定额扣除标准应该有所不同。
(三)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此次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将标准划分到15000元,也就是说只有费用超过15000元才能享受扣除优惠,在15000元以下的医疗支出被排除在外,而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中等甚至低收入家庭来说,若是医疗费用10000元却没达到15000元的门槛,则无法享受优惠,不利于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的,因此,扣除标准应当考虑中国家庭的整体水平,适当降低扣除标准额。
三、 新个税改革6项专项附加扣除征收管理存在的重点及难点问题
由上可知,由于我国刚开始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政策的制订、实施方案没有很多经验,征管基础建设和征管方式水平仍然有限。因此,虽然预计减税降负效果显著,但从实际征收管理的角度来看,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完善。
(一)部分专项扣除范围较窄
新个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3岁以上的子女接受相关教育,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并未考虑到3岁之前的子女抚养费用。在赡养老人方面,新个税规定的被赡养对象包括纳税人本人父母(包括养父母)但不包括其配偶的父母。在家庭中只有一方工作的情况下,这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无法很好地解决另一方父母的赡养问题。另外,个税规定满足扣除条件的老人需年满60岁,对于一些未满60岁但是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赡养费用依然没有得到减少等,部分专项附加扣除涵盖范围较窄,没有做到惠及全民。
(二)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但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并未重视考虑这一因素。不同地区的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以及住房价格等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发达地区的上述支出远高于欠发达地区。以住房专项扣除为例,某些发达地区的房价最高可达到5万一平,但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只有1万一平,那么在两地区房价相差5倍的情况下,若收入差异低于5倍,“一刀切”式的扣除政策则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均衡,显然不利于税收公平;此外,对于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大病医疗等方面专项附加扣除规定没有做出详细的划分,不同的地方物价不同,存在比较大的地域性差异,也会导致同一政策对纳税人税负的减轻作用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