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 健,张 勇,胡乐明,韦智斌,张晓鑫
(1.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500;2.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500;3.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广东 广州 510010;4.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院,广东 广州 510030)
建筑防火(也叫被动防火)和消防设施(也叫主动防火)分布在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分项中。以前被割裂开了,现建筑消防说是从原消防部门移交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如说是“回归”。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回归到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分项中。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工作,注意到住建和消防两个部门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程度上存在差异,即使在同一个部门,设计审查合格评定尺度与验收合格评定尺度也不统一。
建设项目由设计到施工,依次通过设计、院审、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遵照的都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颁布的国标。国标和行标内容是一致的,但对规范执行程度上却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3 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触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条款的内容进行的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 号)(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文件中的“四、如设计未执行要点中非强条的规定,……,原则上在审查时也不应作为强制性要求来执行,……”,即依据标准术语使用的严格程度,对于“很严格”的用词“必须、严禁”强条(A类、关键项目)要执行;对于“严格”的用词“应、不应、不得”非强条(B类、主要项目)有说法可以不执行;对于“有选择”的用词“宜、不宜、可”(C 类、一般项目)几乎忽略可不审查。
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中“依照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 A(关键项目、强条)、B(主要项目、非强条严格执行条文)、C(一般项目、有选择执行条文)等三类。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评定依照下列规定要求开展: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任一A 类、B 类内容,评定为不合格;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C 类内容,可评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标注并声明指出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正”。从而能够看出:对于强条(A 类),两者审查要点(规则)在审查执行标准程度是统一的,对非强条(B 类)不统一,对非强条(C 类)也不统一。
在 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中,对于验收综合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则是:“所有子项内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①抽查发现 A 类不合格项为 0 处;②抽查发现 B 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4 处;③抽查发现 C 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8处”。按照子项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 A(关键项目、准强制性条文)、B(主要项目、非强制性条文规定)、C(一般项目、有选择执行条文)三类,子项即规范条文内容,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子分部或分项工程即为单项,如钢结构防火涂料、装饰装修材料、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喷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在 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11 个单项中合格评定规则分别为子项 A=0,B≤4,C≤8。
可以看出:各专业施工与验收规范(见表 1)(A=0 且 B≤2 且 B+C≤6)与 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A=0,B≤4,C≤8)在合格评定标准上不一致,各专业施工与验收规范要比整体消防验收严,才能基本保证整体消防验收时单项验收合格。
表1 各施工与验收规范中的合格评定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审查 A 类(关键项目、强条)和部分 B 类(主要项目、非强条严格执行条文),对 C 类(一般项目)基本不审查。而各专业施工与验收规范在验收合格评定时,均对 B 类(主要项目、非强条严格执行条文)和对 C 类(一般项目)提出了要求。各专业施工与验收规范在验收合格评定时,对于规范条文的执行比《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对于规范条文的执行要求严格。
在 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中,审查评定合格的标准是:“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评定依照下列进行:①任一A 类、B 类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评定为不合格;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C 类内容,可评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标注并指出声明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正”即“A=0,B=0,C 不计”[1]。而在 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中,验收综合评定合格的规则是:“所有子项内容评定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①0 处的 A 类抽查不合格项;②数量累计≤4 处的 B 类抽查不合格项;③数量累计≤8 处的 C 类抽查不合格项”即“A=0,B≤4,B+C≤6”[2]。由此看出,在 B 类条文规范上,设计审查执行标准程度高于验收执行标准程度;在 C 类条文规范上,设计审查执行标准程度低于验收执行标准程度。在设计规范中有很多条文表述为“宜”,如设计时未按“宜”条文设计,验收时此条文涉及到的部位都是 C 类缺陷,C 很容易>6,子项不合格就容易导致单项不合格,单项不合格也容易导致整个工程项目不合格。
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三者进行对比,《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整体标准执行程度比 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标准执行程度低;同样在 C 类条文标准上,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标准执行程度高于 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的标准执行程度。
1)设计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审查也或许存在遗漏之处,如果少了一道审查环节,发现问题机会的机率也就随之减少,从而埋下隐患的风险。
2)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施工图审查要点》来审查施工图,进而提出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意见,设计单位进行一次修改,需要一定的时间。再报消防设计审查,依据 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的审查结果,如消防设计审查又发现问题下发审查不合格意见书,设计单位又要修改一次,需要一定的时间,有的涉及重大变更还得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这样重复耽搁建设单位的时间,也不符合便民利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的文件精神;如这些工作不做到位,审查机构(人员)也会犯失职渎职的错误。在顶层设计时,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标准执行程度高于《施工图审查要点》标准执行程度,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必然结果。
1)有专门规范规定了合格评定标准,而在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中又制定一套合格评定准则,并且两者的合格评定准则不一致,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有的单项合格评定松于专规,有的单项合格评定严于专规。这样会给施工单位、监督验收部门带来困惑,也有可能给行政部门带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
纵观《施工图审查要点》、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各《××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统称“专规”,见表 1)、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这些规则规定出自不同部门、不同时段,即使出自同一部门,也出自不同的司处室或主编单位不同,制定规则的人员或审查人员不一样,也导致规定规则不一致或出现矛盾。
对于 A 类(关键项目、强条)、B 类(主要项目、非强条严格执行条文)条文中涉及的数据设计时不应有误差,建议验收时可参考沿用 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中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5 %,且不对正常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评定为合格”的规定。对于 C 类(一般项目、有选择执行条文)条文中涉及的数据设计验收时,建议适当放宽,但不得放宽到规范数据的 50 % 或 2 倍(部分“宜”“不宜”条文中的数据,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应”“不得”的规定,其数值相差 2 倍或 50 %),且不对正常使用功能造成影响。
设计要求不高,施工质量只会随着现实工程中设计要求的不高而变得更低,存在“得寸进尺”“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现象。根据现行各规范验收合格评定标准 A=0 且 B≤2 且 B+C≤6(见表 1),建议设计审查合格评定标准列为 A=0 且B=0 且 C≤4。
笔者了解到《施工图审查要点》和 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中的标准执行程度不一致,是规则制定时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造成的,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管施工图审查与消防设计审查,在顶层设计时,应考虑标准执行程度的一致性,何况推行施工图、消防、人防、节能等联合审查。应吸取《施工图审查要点》与 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好的方面,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审查规则》,并应将 A 类(关键项目、强条)和 B 类(主要项目、非强条严格执行条文)作为一票否决标准执行,将 C 类(一般项目)限定不合格条文数。只有统一审查标准、统一标准执行程度,才能保证在不同的审查机构,审查结果基本一致。
通过研究分析关于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规范标准在执行程序上的差异及梳理对比各层次相关标准规范的异同,总结了规范条文在审验执行中存在不闭合的现象,并对风险与危害提出相应的建议及优化意见,做到取长补短,补全技术空白,完善消防规范,为以后推出适用于国家发展的联合标准作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