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垠
“聚焦服务国家发展需要,强化科技奖励导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修订发布适逢其时。”谈及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钱七虎感慨道。
让钱七虎欣喜的是,此次修订明确提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充分体现了科技奖励围绕国家战略全局、服务国家发展需要、推动建设科技强国的思路。
这是《条例》于1999年颁布后的第三次修改,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亮点不少,报奖方式从“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并提出强化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等。
“《条例》的修订,顺应了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的客观标准,完善了国家层面的科技激励手段。”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副主任赵宇亮认为,这对于点燃科学家和工程师的科技创新激情,释放出我国潜在的巨大创新内驱动力,意义深远。
“实施‘提名制,突出了学术色彩。”在赵宇亮看来,将原来由行政部门按指标推荐的“推荐制”改为由专家学者提名的“提名制”,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2017年《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出台后,为落实改革方案提出的“实行提名制”要求,2018年,国家科学技术奖五大奖种全面放开专家学者提名,同时取消了单位提名的名额限制。
“提名制是国际上科技奖励普遍采取的候选者产生方式,如诺贝尔奖就采用提名制。”中国工程院院士、浪潮集团首席科学家王恩东说,采用提名制将助推科技奖励制度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科学家和学术共同体的作用,不断扩大海外专家作为函审专家和会评专家的参与度。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姜澜指出,科技奖励实质上是同行之间的一种评议和认可,将提名权利交给较为熟悉科研领域实际情况的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有利于遴选出真正有重大贡献的成果,提升科技奖励的影响力和公信度。
赵宇亮则认为,报奖方式的改变,不仅激励科技工作者对专业判断能力的提升,也激发了科技工作者的责任感。提名者作为责任主体,要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海岩关注的,则是奖励对象范围的拓展,由“公民”调整为“个人”,取消了国籍限制。
“经过2019年试点允许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被提名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后,修订后的《条例》适时拓展授奖对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作为国家科技奖三大奖的候选人。”他说,此举有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凝聚全球英才来华从事科技工作。
《条例》特别强调,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这一新提法让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副校长薛其坤倍感振奋,“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的体现。总书记指出,‘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号召我们要下好这个‘先手棋。”
在薛其坤看来,如果没有基础研究的繁荣,我国就不可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和现代化强国。此次《条例》修订,将增强从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人员的荣耀感,鼓励他们更加潜心基础研究,也会引导更多优秀青年选择投身基础研究。
“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对基础研究的高度重视,和对科技创新的前瞻谋划和系统部署。”钱七虎直言,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根基,这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夯实基础学科,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补短板、建优势、强能力。
对此,赵宇亮深有感触地说,国家科技奖励应该鼓励科学研究“十年磨一剑”的坚持精神,而非“一年磨十剑”的打工思想。
“现在的基础研究成果,可能20年、30年后才能大规模应用。这就是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的滞后效应,临时抱佛脚是来不及的。”赵宇亮强调,如果今天的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眼光不远、坚持不久,部署不及时,未来我国面临的技术瓶颈问题只会越来越多。此次《条例》的修订,也为理顺基础研究与技术瓶颈问题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科技奖三大奖的不同定位与导向性,国家自然科学奖应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如何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
这一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条例》亦有相应规定: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无论是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还是科技工作者都舍小家、顾大家,奋不顾身夺取胜利,继承发扬了老一辈科学家无私奉献、科技报国的优良传统。”钱七虎说,《条例》的修订正是通过强调这一奖励导向,引导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弘扬家国情怀、担当作风、奉献精神,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赵宇亮说,没有诚信的科技力量,就无法形成强大的国家力量。《条例》提出建立“诚信审核制”,明确各方责任,强化了国家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
王恩东表示,修订后的《条例》着眼于科研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建立,比如,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规定在科技活动中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同时,加强了科技奖励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规定,如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
“为了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崇高声誉,推动国家诚信体系建设,非常有必要通过上述举措来强化学术诚信,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志存高远、求真务实,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胡海岩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