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天金
摘 要: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属于私法领域但也会受到公权力的干预。这一特殊的背景孕育了特殊的产物,即“黑白合同。“黑白合同”的出现给正常的经济活动与司法活动均带来很大干扰,如不做好对“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受到影响。本文联系实际,主要就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工合同;“黑白合同”;法律效力
“黑白合同”是非正常行为,是出于谋法律之外利益的目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等主体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这类行为会损害施工方、建设方的利益,也会损害工程质量。因此对于“黑白合同”问题必须要加大力度查处,要保证建筑项目招投标、施工建设等活动的顺利开展。但一直以来“黑白合同”法律效力认定问题也是困扰各界的一大难题,相应的立法不完整,标准不统一,这些问题都导致难准确、快速判定“黑白合同”法律效力。基于此,下面主要就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1 基于当事人正当缔约利益谨慎认定
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同,建设合同也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在没有国家法律给出强制性规定时,双方当事人可依法自由行使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各项权利。《合同法》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这也是《合同法》中的主要内容。该法律规定,除了《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专章的十七个法条的规定外,其余部分皆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而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订立、变更与解除合同。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可知,自由原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受限制,社会团体、法人以及自然人都有权利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民法中的平等性是其的最基本、最主要性质,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需要尊重主体事实上的平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合同自由。《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主体没有具体限制, 只要是平等主体。但承包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从总体上讲,建筑工程合同在私法自治范围内,合同中的诸多内容,如工程质量、价款、工期、违约责任等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除此之外,当前我国法律中对于合同效力没有做出非常明确、全面地规定,在处理“黑白合同时”依然要考虑到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性,合同的随意性。在建设工程中,构筑物、建筑物以及相关的构筑设施是主要的客體,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这些客体的处分比较随意,法律中对于客体的处理处分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合同法》指出,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这说明在建工合同客体处分上,法律尊重的是当事人的意愿。
法律保护合同自由、交易自由,因此法律对于条款的限制比较宽松,在认定条款无效上要求较低。《合同法》中规定,只有合同中的条款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这些条款才为无效条款。
综上,在进行合同鉴定或是判定时,应遵循“不轻易判定合同无效”的原则,无论是白合同还是黑合同,在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轻易认定其无效。
2 科学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合理判定
在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这一现象下,暗藏的是诸多的主体与极其复杂的利益关系,不仅关系到承包人、发包人的利益,还关系到建筑施工施工人与实际使用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公众利益、行业利益与社会秩序等。因此在判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时,必须认真谨慎,从多视角、多层次、多方面出发,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与各种利害关系科学判定。在判断时要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对利益内容以及利益主体进行明确,对立法宗旨与目的进行把握,其次基于社会价值观念等法外因素形成评价各类利益的标准,基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进行判定,以此保证判定结果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正。认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时,需要基于当前的法律框架,对合同条款的利益侵害程度进行计算、分析与判断。具体包括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程度,对公共利益的侵害程度以及对国家利益的侵害程度来判定合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从量、质这两个层面进行利益分析与衡量。当建工合同条款不会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产生侵害而只对当事人利益产生侵害时,可以认为相关法律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黑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黑合同”同时侵害当事人利益、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利益时,判定“黑合同”无效。第二种情况是在“黑合同”侵害当事人、公共、社会利益时根据侵害程度判定。如合同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只造成了轻微侵害,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有效。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有关“黑白合同”的相关法律还不是十分健全完善,再加之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司法实践面临多种困难。为提升对“黑白合同”的处理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应基于案件事实,遵循相应法律要求与原则合理运用科学专业的方法谨慎判定。
参考文献
[1]董则明.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法律问题探讨[J].山东审判,2012,28(04):88-91.
[2]王小莉.浅析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J].仲裁研究,2012,(02):7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