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弥合”
——从奉国寺大殿与镇国寺万佛殿梁栿-斗栱结合方式看大木作设计演变

2020-11-09 07:39刘天洋
建筑师 2020年4期
关键词:柱头殿堂大殿

刘天洋

周晶

引言

在中国早期木结构建筑中,梁栿插入斗栱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尤其是在可以使用六铺作以上斗栱的殿堂式结构[1]中。《营造法式》的记载与现存木结构建筑实例均说明,在唐代及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木结构建筑可以分为殿堂、厅堂、余屋等结构形式。其中余屋只适用于民房、仓库等小型低等级建筑。厅堂式结构等级较高,其主要特点为纵向并列的结构形态,即梁柱直接结合成为一榀屋架,若干榀屋架纵向并列,由桁、襻间、额枋等构件连为一体。殿堂式结构是等级最高的结构形式,主要适用于规模大、规格高的建筑。其主要特点为水平层叠的结构形态,即全部大木结构可以分为屋架、铺作、柱网三个水平层次(对于多层建筑而言,若其结构可分为若干“柱网+铺作”与顶层屋架的重叠,则其结构形式为“殿阁”)。其中铺作层[2]是由内、外槽斗栱和梁栿紧密结合而成的,对建筑结构的整体稳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铺作层中梁栿与斗栱的结合在尺度上可能出现问题,尤其是在竖向尺度方面。众所周知,唐代、五代与辽代斗栱主要由若干层构件水平垒叠而成(昂除外),每一水平层广[3]即为一材与其上的一栔之和,即一足材。若干足材竖向累加,就形成了“材+栔+材+栔……”的竖向尺度体系。而梁栿的广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可能不等于材与栔的适当整数组合,无法符合斗栱竖向尺度体系要求。因而梁栿直接插入斗栱很可能产生竖向尺度上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一方面关系到斗栱与梁栿能否良好结合,另一方面也是集中反映一座建筑的大木设计方法、原则的关键问题,值得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梁思成、陈明达等前辈大家立足于《营造法式》的规定,对斗栱与梁栿相结合之做法开展过研究。但迄今为止,对实例中斗栱、梁栿结合的分析与特殊做法的总结比较缺失。另外,自从陈明达先生在《营造法式大木作研究》中明确阐述了殿堂式、厅堂式等木结构形式的定义后,关于殿堂式结构的实例与发展演变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如《中国古代建筑史·第三卷·宋、辽、金、西夏建筑》中关于木构建筑技术的有关内容[4],以及关于独乐寺、奉国寺等建筑实例的专著等。但殿堂式结构在演变过程中有哪些细小而关键的做法发生了变化,有哪些尺度、做法原则被继承,被灵活运用……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奉国寺大殿位于今辽宁省义县,根据其中“大元国大宁路义州重修大奉国寺碑”的记载[5]与清光绪年间修缮时发现的“开泰九年”题记[6],应创建于辽开泰九年(1020年),是最重要的辽代木结构建筑遗存之一(图1)。其为单檐四阿顶,九开间十架椽,用材约相当于宋《营造法式》规定的一等材。[7]镇国寺万佛殿位于今山西省平遥县,根据其脊槫底面的题记,应建于北汉天会七年(963 年),是珍贵的五代十国时期的建筑遗存(图2)。其为单檐九脊顶,三开间六架椽,用材相当于宋《营造法式》规定的三等材。[8]虽然这两座建筑在空间与时间上相隔遥远,在建筑形制、规模等方面也明显不同,却同时出现了斗栱里跳与梁栿“打破-弥合”的特殊做法。这一方面说明此种做法不是偶然出现,其背后可能包含有木结构设计方法与演变趋势的线索;另一方面,这也暗示出奉国寺大殿与镇国寺万佛殿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目前已有奉国寺大殿和镇国寺万佛殿比较详细的测绘成果,学者对于二者的大木设计方法也进行过较为全面而详细的讨论。[9]在关于镇国寺万佛殿的研究成果中,有学者探讨了二者外檐柱头斗栱外跳做法上的异同。[10]但对于此二者外檐柱头斗栱里跳与梁栿结合做法的特殊性,学界尚无深入探讨。本文立足于现有的测绘资料与分析成果,尝试对上述两例及时代相近的其他建筑实例的外檐柱头斗栱里跳与梁栿结合做法进行分析,总结出“打破-弥合”做法,在此基础上推测奉国寺大殿与镇国寺大殿之间可能存在的内在联系。

一、“打破-弥合”做法概念的提出

“打破-弥合”做法,指梁栿在插入斗栱时,其广与斗栱“材+栔”的纵向尺度体系产生冲突,即“打破”斗栱尺度体系;为解决这一冲突,采用调整梁栿上某一构件之广的办法,弥合梁栿与斗栱竖向尺度之间的矛盾。这样的做法并未被纳入古代的官方做法规范,古代建筑文献中亦无“打破-弥合”的概念。但这种做法出现在一些现存的重要建筑实例上,有可能是中国古代木结构建筑演变中有一定意义的中间环节。因而为方便叙述,笔者将这一做法命名为“打破-弥合”,并对其加以探讨。

现存最早的殿堂式建筑实例佛光寺大殿,其外檐柱头斗栱所承的明乳栿广约一足材,因而只需稍作调整就可以良好地融入斗栱竖向尺度体系(图3)。到了北宋后期,明栿广大为增加,如《营造法式》中规定明乳栿广42 分,即两足材。为了让增大的梁栿与斗栱顺利结合,《营造法式》不仅将明乳栿尺度规定为足材的整数倍,更规定“梁首(谓出跳者)不以大小从,下高二十一分”[11],即无论梁栿广度几何,其进入斗栱的部分一律调整为广一足材。而“打破-弥合”的做法与上述两种典型做法都不同,具有特定的结构意义和时代性、地域性。可以说,这种做法是介于上述佛光寺做法与《营造法式》做法二者之间的一种过渡做法,是唐代木结构向《营造法式》乃至以后的木结构演变的一个中间环节。

图1:奉国寺大殿

图2:镇国寺万佛殿

图3:佛光寺柱头铺作断面图

图4:奉国寺大殿前檐柱头斗栱断面图

图5:镇国寺万佛殿前檐柱头斗栱断面图(后檐形制与之完全相同)

图6:独乐寺上层与下层外檐柱头斗栱断面图

图7:应县木塔二层平座外檐柱头断面图

奉国寺大殿和镇国寺万佛殿上,均出现了上述“打破-弥合”的做法。奉国寺大殿外檐柱头斗栱里跳出双抄,偷心,前檐柱头铺作里跳承下层四椽栿,其广大于一足材,又不足两材一栔,打破了斗栱“材栔组合”的竖向尺寸体系。但通过调整下层华头子的广,使其上皮比里跳第二跳华栱上皮高两足材,又将两层华头子的竖向尺寸纳入了斗栱的竖向尺寸体系中(图4)。镇国寺大殿的前后檐柱头斗栱里跳所承的下层六椽栿广也不足两材一栔,打破了斗栱里跳竖向尺度,因而又用调整其上构件广的方式来弥合,而且被调整的构件与奉国寺大殿外檐柱头斗栱也完全相同(图5)。从现存唐代和五代十国时期的木结构建筑来看,镇国寺大殿是唯一出现这种做法的实例,因而是使用这一做法的现存最古老的实例。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创建时间位于奉国寺与镇国寺之间的蓟县独乐寺观音阁、福州华林寺大殿等建筑上没有见到这种做法,可见这一做法可能蕴含着特殊的结构意义。

二、“打破-弥合”做法与殿堂结构的关系

“打破-弥合”做法的产生有一个前提,即在外檐斗栱的里跳部分,不仅梁栿之下由华栱等斗栱构件承托,其上也有需要符合外檐斗栱竖向尺度体系的构件,即梁栿真正地“插入”斗栱中。这一前提,一般只在殿堂式结构的建筑中才能满足。

前文已述,在殿堂式结构的建筑中,明栿与斗栱紧密联系,结合为整体的铺作层。换言之,这里的明栿实际上是铺作层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屋架。当斗栱铺数较多(即七、八铺作)时,明栿会位于斗栱的“立体包围”之中,前后上下均有斗栱构件。这些构件需要符合于斗栱的竖向尺度体系,尤其在只用华栱出跳而没有下昂分割里外跳构件的情况下,如独乐寺观音阁下层外檐斗栱(图6)。因而明栿广必须符合斗栱竖向尺度体系,才不会给明栿上面的构件(如令栱、耍头、井口枋等)安装造成困难。可以说,与其将明栿视为插入斗栱的梁栿,不如将明栿视为斗栱构件为联系内外而进行的延伸。如应县木塔平坐斗栱极为简化的里跳,其华栱头不卷杀,梁栿断面与单材相同(图7)。这样质朴的设计,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殿堂式结构中明栿的真实性质,它是铺作层的一部分,亦即必须纳入斗栱竖向尺度体系的一部分。

而厅堂式结构没有完整的铺作层,其梁栿一般与柱直接相连,不再像殿堂式结构的明栿一样,是铺作层的一部分。从结构上来说,按照《营造法式》的规定,典型的厅堂结构建筑斗栱最多只用六铺作。在斗栱铺数较小的情况下,梁栿可以直接放在斗栱最上层,作为耍头方或衬头方伸出,这样最多只需要调整伸出柱中线以外的梁头即可,对于里跳部分的梁栿尺度则不必调整。而且,厅堂式建筑斗栱里跳所承的梁栿上,一般直接以驼峰等构件承托上层梁栿,而没有需要纳入斗栱竖向尺度体系的构件。无论从《营造法式》的图样上,还是从现存的典型厅堂式建筑实例来看,大都如此。因而厅堂式的梁栿可以不符合于斗栱竖向尺度体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打破-弥合”做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所以,“打破-弥合”做法的产生原因及其反映的大木设计方法,均需主要放在殿堂式结构及其变种的范围内进行考察。现存唐、五代十国、辽代时期的建筑实例中,佛光寺东大殿、镇国寺万佛殿、华林寺大殿、独乐寺观音阁上层与下层(不包括平坐暗层)、奉国寺大殿、应县木塔各明层等例,其结构或属于典型殿堂式结构,或具有殿堂式结构的某些特点,其外檐柱头斗栱里跳形制均符合“打破-弥合”做法产生的前提,是本文分析的主要对象。

三、“打破-弥合”与梁栿广的增加

显而易见,“打破-弥合”做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打破”的原因,就是梁栿广变得大于一足材。在上文提到的六个相关实例中,佛光寺大殿、独乐寺观音阁和华林寺大殿没有出现外檐斗栱所承的梁栿打破斗栱竖向尺度的现象。从图6 中可以看出,独乐寺观音阁上下层的外檐柱头斗栱里跳上的明乳栿均广一足材;佛光寺大殿和华林寺大殿的明乳栿为月梁做法,其上弯的梁背高于第二跳华栱上皮(佛光寺此处高差甚小),但其插入斗栱部分的广被调整为一足材(图3、图8、图9)。而其余三处建筑实例的外檐柱头斗栱里跳所承的梁栿广均大于一材,接近两材或两材一栔,而其结构上也都相应出现了“打破-弥合”做法。所以,要探究这一做法的来由,首先就要探究梁栿广增大的原因。

佛光寺东大殿和独乐寺观音阁均为标准的殿堂或殿阁做法,其外檐柱头斗栱里跳所承的明乳栿实际上是内外槽斗栱之间的联系构件,仅承平闇重量(图8)。华林寺大殿虽然不是典型的殿堂结构,但其用材大小和建筑尺度均接近佛光寺大殿[12],远超《营造法式》中对厅堂结构建筑的规定。[13]其前檐部分极为忠实地模仿殿堂结构,甚至用柱上安装插栱的方式模仿内槽斗栱,其前檐空间也模仿殿堂结构“金厢斗底槽”的外槽(图9)。因此,华林寺大殿的明乳栿只是外檐斗栱与内柱之间的联系构件。这样不承重的联系构件,一足材广已经够用。即使其广由于装饰或其他原因增大时,也可以从容调整插入斗栱的梁端广,使之符合于斗栱的竖向尺度,而不必担心影响到结构安全。

而镇国寺万佛殿无内柱,其外檐柱头斗栱里跳承接的六椽栿是重要的承重构件(图10);奉国寺大殿前檐柱头斗栱里跳所承的下层四椽栿不仅跨度较大,还要承担内槽斗栱的重量(图11)。由此可见,梁栿广的增加,是因为插入斗栱的梁栿从联系构件变为了承重构件。而这一转变则是由于殿堂式结构在新的建筑功能要求下,产生了演变与扩展。

在镇国寺万佛殿,为了容纳大量佛像,也为了信徒不受遮挡地观赏佛像,柱网采用前后通檐不用内柱的布置,因而具有厅堂的特点,但斗栱形制却与典型的殿堂/阁式建筑如佛光寺大殿基本相同。换言之,殿堂式的斗栱用在了厅堂式的柱网上。奉国寺大殿拥有完整的内外两圈斗栱,它们通过梁栿、枋木等连接,组成整体的铺作层,具有殿堂结构的特点。但为了容纳高大的七佛,也为了在七佛之前营造出进深两间的整体礼拜空间[14],其内槽斗栱比外槽斗栱提高约五足材,相应地,东、西、北三排的内柱比檐柱提高五足材,且南面一排内柱向内移动一间,比其他三排内柱再提高约四足材(图11)。这样一来,奉国寺大殿内外柱不等高,梁栿直接入柱,又具有厅堂式结构的特点。这些殿堂与厅堂交融的情形,使得殿堂式结构的铺作层中,原本只作为联系构件的梁栿成为重要的承重构件,其广不可能限制于一足材左右。而建造时可能又找不到恰好广两材一栔的大尺寸木料,因而只能用调整某一构件广的方法来弥合梁栿与斗栱里跳尺度体系之间的矛盾。

图8:佛光寺东大殿横剖面图

图9:华林寺大殿横剖面图

图10:镇国寺万佛殿明间剖面图

图11:奉国寺大殿次间剖面图

为什么上述两个建筑实例中殿堂式结构发生了如此明显的变化呢?其原因与中国佛教的演变发展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在唐代,中国佛教在权贵阶层的推动下达到其鼎盛时期,此后便逐步走向世俗化、大众化。在辽代,虽然上层权贵崇佛甚至妄佛,但大量中下层信众也自发组织起“千人邑”等民间宗教组织,以集腋成裘的办法赞助佛教。为少数权贵建立的佛殿只需要考虑容纳佛像、举行必要的法事等功能,而面向大众的佛殿必须考虑容纳大量的信众礼佛烧香。如现存最重要的唐代建筑佛光寺大殿,其“施主”为长安京官。根据其内柱上的痕迹推断,其门窗原先位于内圈外侧柱子一线。[15]这使得佛坛前缘与大门之间仅有两三米的距离,礼拜空间十分有限。这样的空间是专供少数权贵使用的。而辽代奉国寺大殿的空间布局明显是为了创造尽可能大的礼拜空间,容纳尽可能多的信徒,显然体现出面向大众的特点。而且中下层信众财力有限,以有限资源实现更佳效果成为佛教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命题。镇国寺大殿规模不大,却要容纳大量佛像,还要呈现出类似于高规格大建筑的形态特点,因而取消内柱,并使用八铺作斗栱、梁栿插入斗栱等类似于殿堂结构的做法。此外,辽代密宗盛行,而密宗向来热衷于塑造巨像。奉国寺大殿受此影响,需要容纳9 米多高的七尊大佛,进而引起一系列结构上的变化。可见对于殿堂式结构的演变而言,中国佛教的一系列演变趋势,如世俗化、宗派特点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应县木塔作为典型的殿阁式结构建筑,其各明层外檐柱头斗栱里跳也均出现了“打破-弥合”的做法(图12)。这一方面可能由于木塔作为古代少有的高层建筑,其结构稳定性要求超乎寻常,因而需要增广明栿以加强内外槽斗栱之间的联系,增强结构稳定性。另一方面,这可能反映出“打破-弥合”做法在辽代中后期成为比较流行的做法。而且应县木塔与镇国寺同处山西地区,也暗示了“打破-弥合”做法可能具有的地域性特点。

四、“打破-弥合”与斗栱竖向尺度体系

梁栿广的增加打破了斗栱竖向尺度,而又需要用调整某构件的广来弥合之。这样的做法很明显体现了斗栱竖向尺度体系在大木设计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其之所以有如此重要性,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这一尺度体系根植于栱枋与斗的层叠结构,具有相当的结构合理性。其次,在以佛光寺大殿为典型代表的早期殿堂式建筑中,铺作层对于整个结构的稳定具有极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学界早有共识。在没有力学理论的古代,遵循传统做法是保证结构安全和实现结构功能的重要保障。因此,尽管受到了梁栿增广的冲击,铺作层中原本遵循的传统竖向尺度体系仍必须予以维护。另外,虽然铺作层中柱头斗栱里跳会受到梁栿广增大的影响,但补间斗栱里跳未受波及,而柱头与补间又直接通过枋木连成一体(图13)。为了避免安装枋木时出现困难,柱头斗栱里跳的竖向尺度体系也必须加以保留。

图12:应县木塔第二明层外檐铺作断面图

图13:奉国寺大殿外檐柱头与补间斗栱里跳

图14:《营造法式》中的下昂跳头高度规定

总之,由典型殿堂式结构确立的斗栱竖向尺度体系非常顽强,而新要求产生了新做法、新尺度,这新旧之间就产生了直接矛盾,不得不用某种办法解决这一矛盾。换言之,打破,反映了殿堂式结构在新的时代面对新的建筑要求,产生了新的变化。弥合,体现了殿堂式建筑的斗栱竖向尺度体系之顽强,及其影响力之巨大。

另外,如将观察视野扩展到斗栱外跳,可以发现这里也存在着广义的“打破-弥合”做法。在外跳打破斗栱竖向结构尺度的构件是下昂。作为斜置构件,昂头坐斗的高度在结构上可以完全脱离斗栱竖向尺度体系,而且《营造法式》关于昂的规定中,也允许昂头坐斗的高度有所调整(图14)。[16]

而在应县木塔、奉国寺大殿、独乐寺观音阁、镇国寺大殿、佛光寺大殿上,可以看到上层昂头所承的交互斗高度与瓜子栱上的令栱高度相同 (图3~图6、图8)。按照《营造法式》的记载,这样的做法叫“昂上坐斗归平”。即将原本被下昂隔离于斗栱竖向尺度体系之外的出跳高度,重新弥合为整数足材,纳入斗栱的竖向尺度中。这样的构造原则,不仅一再出现在中国北方现存的多个建筑实例中,更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木结构建筑上。如受到中国南北朝时期做法影响的日本法隆寺金堂,其下昂(日本称为“尾垂”)上的斗下皮即与其华头子(法隆寺此处构件被称为“出梁”)上皮相平(图15)。

可见,这样的“打破-弥合”做法可能最晚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出现,经过唐代的发展,传入辽代后依然作为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一方面体现出斗栱竖向结构体系的重要性可能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说明昂的广泛使用可能晚于斗栱竖向尺度体系的确立。结合五代时期建立的华林寺大殿的昂上坐斗不归平做法(图11),可以推测昂的使用先是在南方地区推广,然后推广到已经确立“材+栔”斗栱竖向尺度体系的北方,因而北方早期木结构建筑上出现了“昂上坐斗归平”这一类似于“打破-弥合”的做法。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奉国寺大殿和镇国寺万佛殿的外檐柱头斗栱里跳与梁栿结合处,均出现了“打破-弥合”的做法。这一做法的产生基于殿堂式做法的演变,其具体成因有:

1.宗教演变产生的新要求使得殿堂式结构产生改变,原本只是联系构件的明栿成为承重构件,其广呈现必然的增加趋势,因而斗栱竖向体系被“打破”。

图15:法隆寺金堂斗栱断面图

2.典型殿堂式结构确立的斗栱竖向尺度体系可能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确立,经过隋唐五代四百年,到了辽代仍旧不可撼动,必须被遵循,因而前一条造成的“打破”必须被设法弥补。

很明显地,这两条成因是辩证统一的“一阳一阴”,它们体现了唐代以后木结构建筑演变的内在矛盾之一,即新变化与旧规矩之间的矛盾。总结出这一矛盾对于解释中国古代木结构建筑的演变有一定指导意义。如前述奉国寺大殿结构既具有殿堂式结构的若干要素,又具有与殿堂式不同的特点。要解释此类混合式结构的产生,其最终的消亡,以及新的标准做法的出现,均可以此种矛盾的辩证发展作为主要线索,即找到是什么样的新要求推动了变化的产生,又是什么样的旧规矩仍旧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又是通过怎样的方法加以调和的。若再以此作为理论线索,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则有望梳理出一条中国古代木结构演变的辩证道路。

这里可能还有一个问题,即宗教形态的转变带来的功能变化与“打破-弥合”做法体现的结构变化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到底是功能转变引起了结构变化,还是结构变化促使功能发生演变?本文倾向于前者。在没有结构力学的古代,任何对结构做法的改变有可能带来难以预估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想象古代匠师在没有明确功能需要的推动下主动对结构做法进行改变。况且“打破-弥合”做法与标准殿堂式做法相比,很难说具有单纯的结构优势,如施工的简化、结构性能的提升、材料的节约等。此外,宗教建筑所应具有的功能主要受到宗教需求的直接影响,很难设想宗教需求会因为某种建筑结构上的变化而改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宗教功能的转变对于结构变化的影响是完全单向的,结构上的改变也为功能改变的发生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因而二者之间应该是互为因果,以功能变化为主因的辩证关系。

另外,创建于五代的镇国寺万佛殿已经出现了这种做法,而晚于镇国寺二十多年创建的独乐寺观音阁没有出现这种做法,创建时间更晚的奉国寺大殿又出现了这样的做法。这一方面体现出这种做法更常见于“变种”的殿堂结构中,另一方面也暗示辽代建筑中可能包含有不同的做法源头,即独乐寺观音阁代表了辽代幽州地区的建筑传统,奉国寺大殿则继承了以镇国寺万佛殿为代表的山西地区的建筑传统。

注释

[1]陈明达先生对殿堂式的定义参见:陈明达.营造法式大木作研究[M]. 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107-133.

[2]关于铺作层的更多说明参见:陈明达.营造法式大木作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130-133.

[3]本文中,构件的“广”指其断面高度,这一称呼来自于宋代《营造法式》;本文中构件的“高”或“高度”指构件在空间中的位置高低。

[4]郭黛姮等.中国古代建筑史·第三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780-785.

[5]《大元国大宁路义州重修大奉国寺碑》,立于元大德七年(1303年),现存于奉国寺大殿内西侧。其中记载“盖其始也,开泰九年,处士焦希赟创其基”。这是现存碑刻中关于奉国寺创立时间的最早记录。

[6]参见参考文献[3]。

[7]建筑文化考察组.义县奉国寺[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47.

[8]刘畅,廖慧农,李树盛.山西平遥镇国寺万佛殿与天王殿精细测绘报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30-43.

[9]见参考文献[4]、[5]、[6]、[7]、[8]。

[10]刘畅,廖慧农,李树盛.山西平遥镇国寺万佛殿与天王殿精细测绘报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59-60.

[11]《营造法式》的相关规定见:梁思成.梁思成全集·第七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121-133.

[12]傅熹年等.中国古代建筑史·第二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533.

[13]厅堂建筑最大只用三等材,斗栱最多用六铺作。具体内容参见:陈明达.营造法式大木作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130-133.

[14]建筑文化考察组.义县奉国寺[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53-61.

[15]参见参考文献[11]、[12]。

[16]如“凡昂上坐斗,六铺作以上,自五铺作以外,昂上斗并再向下二分至五分”。详见:梁思成.梁思成全集·第七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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