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全国碳交易市场持续发展的制度优化

2020-11-08 04:50崔方娜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7期
关键词:双碳制度

崔方娜

【摘 要】“双碳”目标的提出对国家碳管理工作开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保证“双碳”目标的顺利完成,需要充分发挥碳交易市场的作用。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制度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制度优化建议,完善现有的碳交易市场,为碳管理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双碳”;碳交易市场;制度

引言

近些年全球气候变化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上各国从全人类发展的角度出发,将“碳中和”作为国家的重要发展略。2020年我国立足于自身发展的情况,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积极承担国家责任,提出了“双碳目标”,实现碳达峰以及碳中和。要想实现“双碳”目标,需要充分发挥碳交易市场的作用,我国碳交易市场还不够完善,为此提出几点建议,为碳交易市场发展提供帮助。

一、“双碳”目标提出的背景

(一)世界背景

每年全球都会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这是导致气温升高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自然灾害的出现,需要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世界上各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碳中和的具体时间点,其中芬兰计划在2035年实现碳中和;瑞典、冰岛等过的时间则是2045年;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碳中和的时间为2050年。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煤炭的使用量比较大,为此我国需要做好减碳工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协作、共同努力,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这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国内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国内生产总值在扩大,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也在提升。然而我国经济发展属于粗狂型,资源浪费比较严重,这对于经济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只有进行经济转型,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友好相处,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这种情况,2020年,中国基于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宣布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符合我国发展形势。

二、碳交易市场功能及管理要点

(一)碳排放控制功能

碳排放控制功能的实现需要开展多项活动,包括总量控制、数据管理等,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负责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涉及碳排放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管理模式为四级管理。省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各项工作,市县则对重点单位、重点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碳排放控制功能的管理模式包括行政监管、碳数据管理、资格审查等。

(二)碳排放权定价功能

碳排放权定价功能的实现需要开展多项活动,包括参与主体、交易品种、交易制度等,通过这些活动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暂行规定》中提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机构共同全国注册的机构进行碳排放权的核查,并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引导,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投机情况出现,保证市场稳定。这就说明在碳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定价功能的管理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参与,管理模式属于两级监管,管理模式包括市场 监管、信息披露、市场调控等。

三、“双碳”目标下全国碳交易市场持续发展策略

(一)建立服从总量控制的配额分配制度

我国碳交易市场运行之后,要不断扩大碳排放义务主体的范围,为碳排放控制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具体而言要从两个角度入手,第一,扩大行业范围。我国现有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还不夠完善,首批行业仅仅为发电行业,工业、交通业等并没有纳入到体系中。发电行业运营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但是发电行业产生的二氧化碳总量占全国的比例仅仅为40%,并且这一比例在不断下降。从2020年到2060年国家的火电装机的数量将不断减少,在未来碳排放控制的重点应放置在控制上面,为此从2022年开始可以将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纳入到碳交易市场中。在交通行业方面,虽然从整体的角度来说交通行业碳排放的数量比较少,但是增长速度比较快,特别是在航空运输方面,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降航空纳入到碳排放的管理体系中,我国可以学习国际经验,将航空纳入到管控体系中,这既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同时也是对国际减排机制的回应,能够有效的减少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第二,降低排放规模标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重点工业企业碳排放规模在2.6万吨,而非工业企业的规模为1万吨。“双碳”目标下国家碳交易市场需要不断降低排放标准。在碳达峰这个极端,工业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数量不得超过1万吨,而非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则由原来的1万吨可以下降到5000吨。在碳中和这个阶段,工业企业的标准可以进一步下降,下调到5000吨,而非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为2000吨。

(二)优化核查及数据管理制度

我国是《巴黎协定》的签署国,根据相关要求,每5年要向组织机构提交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贡献,要想获得国际认可,需要完善核查以及数据管理制度。第一,优化核查方法。我国现有的核算方法落后,采用的仍然是《199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但是在2006年以及2009年已经出台了最新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最新的《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 修订版)》,不断对实测设备进行优化,采用直接测量核算方法,增强核算结果的说服力。第二,加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力度。根据《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系统队伍以及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核查服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地区情况选择具体的核查服务机构,为确保市场公平,保证核查服务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做好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明确服务机构具体的成立资质。同时明确服务机构的责任,服务结构需要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第三,构建处罚机制。《暂行条例》中提到如果单位或者机构没有按照要求报送报告或者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要进行罚款,罚款的金额在5-20万。这种处罚力度比较小,企业或者机构的违规成本较低,无法有效的约束企业的行为。欧盟在这方面在不断的进行优化,在最初欧盟对于违约企业的罚款最高为配额价值的70%,现阶段已经增加到150%,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违约成本,能够约束企业行为。我国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情况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与风险管理制度

为完善碳交易市场,需要从金融的角度入手,做好监管以及风险管理工作。首先要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根据《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做好碳交易风险管理工作,从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大户报告等角度入手,同时要学习金融市场的监管经验,从金融监管这一角度入手,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严格约束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保证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其次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现阶段我国碳市场中关于市场行为以及操纵行为的区分还不够明确,这就导致部分用户会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操纵市场。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借鉴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进行穿透式监管。监管部门以及交易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对交易的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在发现市场操纵行为时要进行严厉的打击。最后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碳排放权登记结算以及交易的实施主体相同,但是两种行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为此在进行风险管理时要做好明确的规定。要对两种行为的违规特征进行明确说明,在登记结算中出现违规行为,一般都属于违法行为。而在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很大可能是不合理行为,为此要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要将违规惩罚责任主体进行区分,将登记结算系统与交易系统分开,对不同的行为进行界定,并根据违规程度进行处理。

(四)建立低成本交易制度

碳市场稳定活跃的重要影响因素是交易书体的数量,交易主体越多,碳市场越稳定。碳市场中如果交易主体的数量比较少,既会增加交易成本,同时还容易出现操纵市场的情况。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主体阶段,市场参与主体比较少,主要是一些电力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并没有参与到市场活动中。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出台碳市场参与主体能力建设以及风险防范的相关文件,增强参与主体的风险意识,更加深刻的了解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需要树立碳资产管理意识,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进入市场,并对金融机构、个体进入市场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

我国现阶段碳交易市场的竞价模式为单向竞价,即一方提出买卖的申请,多个对手方结合自身的情况加价或者减价,最终实现价格统一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模式下市场流动性比较差,不够活跃,不利于碳价格的公平实现。为此可以采用双向定价,双向竞价模式下竞价不不仅仅体现在买卖方之间,还包括买方之间、卖方之间,参与主体比较低,这样可以使整个碳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从而保证碳交易价格公平。

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环保理念深入人心。随着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对全球气候产生极大的影响,引起了国际的广泛关注。为了拥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各国纷纷制定减碳目标,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明确了“双碳”目标。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完善为“双碳”目标的实现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时间短,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就对市场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结合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具体情况,从制度角度入手,提出了几点建议,具体包括建立服從总量控制的配额分配制度、优化核查及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与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建立低成本交易制度,构建完善的制度能够确保碳交易市场稳定,从而更好的发挥碳交易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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