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级通缉犯潜逃20年自投罗网

2020-11-06 06:19王春波肖蓓
检察风云 2020年17期
关键词:海淀区账户妻子

王春波 肖蓓

本案庭审现场

一通特殊的电话:牵出20年前的大案

2019年4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接到一通特别的电话。电话里的人自称姜世强,系被公安部B级通缉令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现潜藏在天津市某处,希望向调查机关自首,并告知了工作人员其所在的具体地址。海淀区监察委员会迅速行动,了解相关情况后当日赶往姜世强位于天津市的藏匿地,将姜世强抓获归案,并查获了一起20年前的“小官大贪”案。

姜世强原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工作人员。该局成立于1988年,归口由财政部管理,是国务院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文撤销国资局,职能并入财政部。1998年至1999年期间,姜世强担任国资局办公室财务处会计兼国资局基建办公室会计,负责国资局日常财务及基建财务工作。据查,姜世强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利用单位撤并、监管不严之机,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多达1800万余元,并非法挪用单位公款8400万余元。1999年10月,姜世强携款与妻子开始潜逃,一逃就是20年。

缘何自首:“辛酸”的漫漫潜逃之路

1999年10月,中纪委核查国资局账目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姜世强担心自己贪污、挪用公款的事情被发现,于1999年10月携带部分赃款潜逃,同时还带走了他的妻子。当时,姜世强对其妻子谎称自己有经济纠纷,可能有人身危险,要到外地躲一躲,让妻子跟他一起走,不然妻子可能也有危险。1999年11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姜世强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2000年3月,公安部发布B级通缉令对姜世强进行通缉。

潜逃期间,姜世强先是用他人的身份证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用赃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夫妻二人暂时落脚。但姜世强仍然害怕被人认出来,想尽快离开北京。此后,姜世强又用他人的身份证在天津市用赃款买了两套房屋。在顺义区躲了差不多两个月后,姜世强夫妻二人又跑到天津市住了下来,开始了隐姓埋名、漫长的潜逃生活。其间,姜世强为了稳住妻子,把潜逃的真实原因予以告知,妻子曾多次劝说姜世强自首,姜世强因害怕不敢回北京,并劝说妻子跟自己去天津生活。

姜世强夫妻二人在天津市生活期间,无法出去工作,甚至都不怎么出门,不敢和他人有过多的交往,很多公共场所不敢去,基本就蜗居在自己的住所里。加上身份证也不敢用,出门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都成了妄想,即便思念家人也不敢和他们联系,就这样一直生活在担惊受怕中,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其间,姜世强妻子还得了病,因不敢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无法到大医院就诊,就靠在小诊所随便拿点药拖着,导致身体每况愈下。

近年来,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了对追逃追赃工作的报道,引起了姜世强的关注。随着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重大成果,一些外逃人员自首的报道令姜世强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潜逃多年,姜世强对父母亲人的惦念与日俱增。终于在2019年4月的一天,姜世强鼓起勇气给家里打了一个电话,想了解下家里的情况。姜世强的父亲告诉姜世强,父母两人身体不好,患有各种疾病,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还跟其讲解了外逃人员归案政策,姜世强父亲希望姜世强赶紧回来自首,配合政府尽最大的努力挽回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把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电话给了姜世强。姜世强听后感触很大,把情况告诉妻子后,妻子也希望姜世强自首。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姜世强决定自首。2019年4月25日,姜世强给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打了电话……姜世强到案后,主动退缴了剩余的赃款80万余元和潜逃期间购买的三套房屋。

小官大贪:撤并之际大肆敛财

姜世强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国资局撤并、人员分流之际。1998年,国资局撤销并入财政部。为做好国资局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财政部将包括姜世强在内的国资局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划归经济科学出版社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于1999年7月成立北京中财经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经科公司”)。1998年4月至1999年4月,姜世强系国资局分流人员,负责国资局财务、资产清查移交工作和国资局基建办公室财务工作。1999年4月至1999年10月,姜世强继续负责国资局基建办公室财务工作,并在经济科学出版社物业公司筹备处负责财务工作,任中财经科公司财务负责人。

在国资局撤并之际,由于大量财务人员被分流走了,单位的多个账户都由姜世强一个人负责,单位的财务章、人名章都由姜世强保管。姜世强“敏锐地”意识到了单位管理上的这个漏洞,便产生了利用自己管理单位账户资金之机侵吞公款的想法。1998年3月,姜世强“牛刀小试”,将单位一笔2.4万元的公款转入北京某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姜世强父亲于1997年与他人注册成立,成立后没有什么业务,便交由姜世强实际控制。见到自己的小动作并未引起他人注意,姜世强便开始疯狂地侵吞卷款。姜世强担心北京某甲投资公司注册在他人名下不安全,便于1998年自己注册成立了北京某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专门用于接收姜世强侵吞的单位公款。就这样,在1998年3月至1999年6月一年多的时间里,姜世强利用自己担任国资局办公室财务处会计并兼任国资局基建办公室会计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管理国资局日常经费、基建经费等多个账户资金的过程中,采取支出不记账的手段,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分多笔将国资局多个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854万余元转入其控制的北京某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某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内予以侵吞。

作案后,姜世强并没有就此满足,在1998年3月至6月期间,姜世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支出不记账的手段,先后挪用国资局多个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495万余元,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分多笔转入北京某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获取银行利息。后姜世强于1998年3月至7月间,陆续将上述资金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退还国资局账户,其间获取利益30万余元。

姜世强用上述赃款在北京市和天津市购买了多套房产,其中包括其夫妇二人用于藏匿的房屋。此外,姜世强还购买了两辆汽车、家具、服装等个人消费品,并开立了股票账户用于炒股等。与妻子潜逃时,姜世强携带300万余元现金。案发后,姜世强向调查机关主动退缴了80万余元现金及部分房产。

认罪认罚、依法从宽

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新刑诉法》第17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姜世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姜世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了量刑建议。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姜世强贪污、挪用公款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姜世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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