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侃
曾经有人做过统计,我国80%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通过高速公路进行运输,而一旦这些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很可能不堪设想,故而必须对此严加管理。其实,我国目前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并不少,以2011年2月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就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启闭灵活等。应该说,法律法规的健全对于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实践中,却并非所有人或单位都会严格恪守相关规定。前不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将本该审慎对待的危险化学品仅仅以塑料桶简单包装,并以普通快递的方式收寄,最终导致了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结果,不能不引起有关单位的重视和反思。
李师傅是沪上某快递公司的一名员工。据他回忆,2019年11月13日,他和另一名同事马师傅一同在该快递公司卸货。“我们两人负责分拣一辆集装箱车,司机帮我们打开集装箱门后,我和同事就进入集装箱准备分拣。”然而此时,李师傅闻到了一股扑面而来的刺鼻气味。“那是一股类似电瓶车充电的味道,鼻子一下子就觉得很呛。不仅如此,眼睛还控制不住地流泪。”
两人随即查看了一下集装箱,发现有七八个木桶,其中有一两个木桶里装载的液体似乎已经出现了泄漏。不过,两人当时都没有太过在意,而是继续着各自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觉得呛得不行就会走出集装箱,呼吸几口新鲜空气。”李师傅表示,两人最终合力将整个集装箱的货物都分拣完毕,并把这些木桶和其他快递包裹一起放至传送带,直到晚上七点多才各自回家。
让李师傅意想不到的是,当天晚些时候,他觉得喉咙有种血管被卡住的感觉,就从家中找出牛黄解毒片服用后便上床休息。“午夜时分我的嗓子更是疼得睡不着,鼻子都感觉堵塞了。”强忍了一个晚上之后,李师傅于第二天前往医院就医。“当时我已经受不了了,眼睛疼、喉咙疼,无法说话。医生也说不清我为什么会这样,但其猜测我可能是吸入了什么气体才导致现在这样。”
相较而言,马师傅的情形则更为严重。“我记得看到有一个木桶破了,其中还有透明的液体漏出来。于是我就试图徒手去搬,当手触碰到那些漏出的液体时就有一种刺痛感。”事后,马师傅觉得手依然很疼,于是就去洗手。“此时才发现,我的手上已经起皮。当时我还在想这究竟是什么液体,怎么如此厉害。”
回家以后,马师傅同样也出现了呼吸困难等症状,便紧急前往一家五官科医院就诊。“我在医院坐了一会儿便失去了知觉,等我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躺在瑞金医院了。”马师傅的主治医生表示,前者被送来时,呈现出眼睛红、流眼泪,口鼻产生大量分泌物,无法说话,神智迷迷糊糊等症状。据悉,马师傅甚至一度需要通过呼吸机支撑呼吸,尽管生命体征比较平稳,但也需要一段时间的治疗才能脱离危险期。事后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李师傅吸入有毒气体致呼吸功能障碍,构成轻微伤;马师傅则因吸入有毒气体致呼吸道灼伤,构成重伤二级。
警方很快便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并揭开了整件事情的真相:2019年10月,上海的一家新材料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唐某某根据浙江省嘉善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孙某的提议,将A公司遗留在后者处的部分原材料运回上海。
次月,唐某某前往该医药公司整理并打包了包括硫酸二甲酯、亚硝酸钠等危险化学品在内的九种化学原材料10桶共计224千克,并通过当地的一家物流公司以快递的方式发往A公司的所在地。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面对快递员的再三询问,唐某某始终没有如实告知对方该托运物品包括了危险化学品及相关注意事项。11月12日,这10桶“普通快递”被搬运装车,准备发货。翌日,经嘉兴中转场、嘉定中转场中转,上述物品跨省运输至上海市闵行区某快递公司浦江中转场(以下简称B公司)。
随后,B公司指派外包员工李师傅、马师傅二人在集装箱内分拣上述快递物品,这才有了前文所述的故事。据了解, B公司的另外两名员工在对破损的木桶进行重新包装之后继续托运,该批货物于14日被运至A公司。
记者了解到,经公安机关组织专家对涉案的九种化学品进行特性分析,硫酸二甲酯具有较高的急性毒性,其急性吸入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刺激、皮肤致敏均为类别1。因此,造成李师傅和马师傅伤害可能性最大的化学品疑似为硫酸二甲酯。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31日以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125条第2款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作出明确规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或爆发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因此,从危害后果上讲本案已符合上述立案标准。那么,本案中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硫酸二甲酯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危险物质”的范畴呢?早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认定为危险物质的“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这五种物质。
如前文所述,《刑法修正案(三)》在修改刑法条文时,除了使用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表述,還增加了“等物质”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该罪所规定的“危险物质”不应局限于上述五种物质。从保护公共安全角度出发,任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化学性毒害物质、生物性毒害物质、微生物类毒害物质等均应认定为“危险物质”。本案中的硫酸二甲酯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目录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可见硫酸二甲酯具有相当的毒害性、危险性。结合本案实际危害后果来看,硫酸二甲酯也符合“危险物质”的涵义,本案中与硫酸二甲酯密切接触的两名工人均造成呼吸道灼伤,其中马师傅一度产生昏迷,并造成重伤,可见该物质的毒害性和危险性。
基于此,检察机关认为,A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某某违反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害性物质而非法运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25条第2款、第3款,应当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8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物流公司进行了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公开宣告活动中,承办检察官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快递物品的收寄、中转运输环节存在不规范等情形提出检察建议,包括建议对拟收寄的物品做到100%当场验视,并落实确保收件员开箱验视的监管措施,做到收寄的物品当场验视全覆盖;根据收寄件必须经过至少一次过机安检的规定要求,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收件营业网点全覆盖配备安全检查设备,第一时间完成安全检查并贴上安全检查标识,从源头上消除收寄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等。
被建议单位代表表示,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落实制度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管理,落实对收寄的物品的检查,并尽快回函整改情况。在场的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则认为,快递行业涉及面广,涉及人员较多,应该引起社会普遍重视。被建议单位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障物流、承运过程中的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