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永军
( 山东大学 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
自20世纪70—80年代西方诠释学逐步传入汉语学界以来,它快速地对汉语学界的诠释学研究产生广泛而持久的学术影响,以三种方式塑造出汉语学界诠释学研究的基本学术版图。这三种方式包括:一是将传统经典注解置于现代学术范式中进行考辩探究,揭示文献、语言知识与经典诠释之间的关系,激活其阐释的功能;二是返回传统,对中国经学中长久持存但在近代被中断的经典注释传统进行挖掘整理,反思重构中国经典诠释学,特别是儒家经典诠释学;三是尝试以不同方式审视、发挥、重组中国哲学的丰富诠释经验与诠释传统,积极促进传统诠释经验和意识的现代化与理论化,致力于构建一门区别于西方诠释学的中国诠释学。其中,以第三种方式最具创造性且对中国的诠释学研究影响巨大。检省汉语学界中国诠释学的创造性建构所取得的成就,我们可以发现六种以体系性方式存在的中国诠释学:傅伟勋的“创造的解释学”、成中英的“本体诠释学”、黄俊杰的“东亚儒家诠释学”、林安梧的“道论诠释学”、张江的“中国阐释学”和潘德荣的“德行诠释学”。这六种分别以不同名称标示的“中国诠释学”理论,既是汉语学界华人学者在诠释学领域所取得的较为完整、系统和有标志性意义的成果,也是汉语学界华人学者在“中西对话”“古今之变”之大的历史视域中,对中国经典诠释传统进行现代性改造最有典型代表性的模式。尽管在中国诠释学建构的哲学基础、朝向什么维度重构中国经典诠释传统、中国诠释学的旨趣、宗旨、任务与目标等问题上,这六种各具特色的中国诠释学存在着分歧,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们均以自身实际的理论创造活动实践着将中国经典诠释之观念、思想与方法努力融入并推进到世界性哲学舞台中去之哲学慧命。
相比较而言,张江所致力建构的“中国阐释学”在时间上晚于海外华人学者的中国诠释学建构,但在理论建构的系统性、理论的说服力以及自我证成能力诸方面均有独到之处。张江的中国阐释学建构重回文本诠释学,从强制阐释到公共阐释再到中国阐释学的系统建构,分别讨论了中国语境下阐释学的命名、阐释的公共性与有效性、阐释的边界约束以及以阐释的客观性在有限性与无限性张力之间的正态分布等问题,并提出了“阐释π”这个原创性概念。张江将阐释视为人的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基本方式,不仅强调阐释的认知功能——对客观性的文本意义的揭示,而且更加突出阐释的实践功效。(1)张江、[英]迈克·费瑟斯通:《作为一种公共行为的阐释——张江与费瑟斯通的对话》,《学术研究》2017年第11期。他的中国阐释学建基在中国思想与文化传统之上,兼具哲学的认知理论和阐释的社会理论二个面向,实为理论创造性建构之可效仿之典范。
本文旨在对张江的中国阐释学作出初步的讨论,主要剖析中国阐释学建构的历史步骤,探幽中国阐释学的内部结构及其建构原则,通过讨论、汲取汉语诠释学研究的经验,总结其理论成就,为汉语诠释学的研究与思想传播别创新局,进而对中国阐释学研究视野的拓展提出一种宏观展望。
在与著名社会理论家、英国伦敦大学哥尔德斯密斯学院社会学系教授迈克·费瑟斯通(Mike Featherstone)就阐释学问题进行对话时,张江明确指出,他的阐释学研究是在两个方向上展开,一个是“强制阐释论”,另一个是“公共阐释论”。“从理论逻辑讲,两者其实是同一个范畴的问题,不仅所围绕的主题相同,而且出发点和目标无异。”然而,如果对它们加以更为细致的判分,则可以将“强制阐释论”看作是先行为“公共阐释论”奠基的理论。正是通过对“强制阐释”现象——在张江看来,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对文学文本所作的阐释中,因此,他对强制阐释的批评主要针对的是文学的文本解释——的研判、分析、批判,他将阐释引申为一种公共行为或社会行为,是一种经由公共理性完成的“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唯有在公共性维度上理解阐释现象,阐释才能在澄清文本意义的同时,达成提升公共理性,扩大公共视域,在理解和对话中释放公共职能,进而超越并升华个体理解与视域、协同与提升公共性、实现阐释的教化与实践之效能,彰显“公共阐释”的公共的社会价值。就此而言,公共阐释论“对于阐释学的发展乃至社会理论的发展来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2)张江、[英]迈克·费瑟斯通:《作为一种公共行为的阐释——张江与费瑟斯通的对话》,《学术研究》2017年第11期。。从研究者角度看,讨论张江的中国阐释学,其切入点必然是自“强制阐释论”开始。
在张江看来,所谓强制阐释,是存在于文学之文本阐释中的一种现象,它表征着当代西方文论的主要缺陷和问题。张江这样定义“强制阐释”,他指出:
强制阐释是指,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其基本特征有四:第一,场外征用。广泛征用文学领域之外的其他学科理论,将之强制移植文论场内,抹煞文学理论及批评的本体特征,导引文论偏离文学。第二,主观预设。论者主观意向在前,前置明确立场,无视文本原生含义,强制裁定文本意义和价值。第三,非逻辑证明。在具体批评过程中,一些论证和推理违背基本逻辑规则,有的甚至是逻辑谬误,所得结论失去依据。第四,混乱的认识路径。理论建构和批评不是从实践出发,从主观结论出发,颠倒了认识和实践的关系。(3)张江:《强制阐释论》,《文学评论》2014年第6期。在另一篇文章中,张江用更为平白的语言对“强制阐释”概念作出解释,他指出:“首先要明确‘强制阐释’的概念。我给出的定义是: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这话有些绕,我一句句打开解释。所谓‘背离文本话语’是指:阐释者对文本的阐释离开了文本,对文本作文本以外的话语发挥。这些话语可以离开文本独立存在,无须依赖文本而发生。文本只是借口和脚注,是阐释者阐释其理论和学说的工具。所谓‘消解文学指征’是指:阐释者对文本和文学作非文学的阐释。这些阐释是哲学的、历史的、社会的,以及实际上并不包含文学的文化阐释,它们没有多少文学意义,不能给出具有文学价值的理论研讨,把文学文本释作政治、历史、社会的文本。所谓‘前在立场和模式’是指:在文本阐释之前,阐释者已经确定了立场,并以这个立场为准则,考量和衡定文本。在这个立场面前,文本是第二位的,是张扬立场的证词,一切阐释都围绕立场,立场决定阐释。这里的模式也是阐释展开以前先定的。阐释者用一个前定模式,对文本作符合要求的剪裁,将文本因子镶嵌于模板,而无论文本含意是否符合模板。这种方式常见于语言学或数学、物理学方法的演练。至于‘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是个目的论的企图,意即论者的阐释不是为了揭示文本的本来含意或意义,而是为了论证阐释者的主观意图和结论。很明显,这个意图和结论也是前在的。在阐释文本以前,意图和结论就已确定,阐释者要利用文本证明结论,实现意图。在认识路线上,意图和结论是两个不同但又相续的过程。意图是指,论者持有现成的理论,去寻找文本,捕捉证据,证明理论;结论是指,论者一旦明确意图,结论随之而出,他要得到的结果,必须与结论相符。意图决定结论。”张江:《关于“强制阐释”的概念解说——致朱立元、王宁、周宪先生》,《文艺研究》2015年第1期。
张江对西方文论中普遍存在的这种强制阐释持一种强烈的批评立场。在他看来,强制阐释在20世纪的西方文论领域出现,并逐步扩张泛滥,成为西方对文学文本进行阐释的一种普遍方式,在“生态理论”、女性主义批评理论、“幽灵批评”“混沌理论批评”等西方文论不同形态中都有典型表现。“强制阐释”作为一种将批评者自己的意志、观点和理论强加给被阐释文本的解释活动,既否定文本本身拥有确定的含义,也不承认文本中存在着作者意图,更是赋予阐释者对文本意义进行无限阐释的权利与自由,甚至允许阐释者可以使用某个现成的理论强制扭曲或裁剪一个文本,从而彻底否定了文本阐释中的客观主义立场,结果导致西方文论论域频频出现各色混乱景象。 “20世纪西方文艺理论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口号与观点,比如说‘作者死了’,然后否定文本本身具有相对确定的意图,接着又把批评家混同于普通读者,以为批评家可以跟读者一样,作各种背离文本的解释。其实,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作者死了,文本死了,读者也死了。那还有谁活着呢?就只剩下理论和理论家活着了。在这一背景下,20世纪西方文艺理论的发展便进入了一个以理论为中心或理论主宰一切的时代。”(4)张江、伊拉莎白·梅内迪、马丽娜·伯恩蒂、凯撒·贾科巴齐:《文本的角色——关于阐释的对话》,《文艺研究》2017年第6期。
拨乱必先反正。张江要求返回文本阐释的客观主义立场,重申阐释的符合论原则,要求阐释立足于文本,受制于作者意图,围绕文本说话,目的是揭示自在地存在于文本中的客观意义,由此区隔开两种阐释立场:一种是从阐释者自己坚守的理论出发,裁剪文本、自由阐释以证成自己所持守理论正确性的主观主义阐释立场。“强制阐释”即为其典型表现。另一种是从文本出发而非从先行具有的理论出发,将阐释的有效性与阐释对文本意义的真理性揭示联系在一起的客观主义立场。两种不同的阐释立场,实际上表现的是两种不同的认识论原则的对立。“强制阐释”将阐释中的文本自在意义对阐释者主观能动性的限制消解掉,同时又突出强调阐释者的“前见”支配着阐释作为一种认识活动而抵达的结论,因而在实际阐释活动中 “颠倒了认识起点和终点的关系”,从而导致“合理的、确当阐释的基础已经丢失”,其结果是将“作者意图与结论”之间的时间继起关系颠倒为“结论支配意图”的逆相关关系。与“强制阐释”不同,正确的阐释应当坚守认识的符合论原则,在作者意图与结论之间坚持以文本为中心,阐释表现为一种由作者意图到结论的时间顺序,阐释活动表现为对以作者意图所标示的文本意义的揭示与把握。也就是说,“公正阐释的基点是承认文本的本来意义,承认作者的意图赋予文本以意义,严肃的文学批评有义务阐释这个意义,告诉读者此文本的真实面貌。在此基础上,才有对文本的多元理解和阐释,才能够对文本做出更合理更深刻的解析和判断,实现对文本历史的、当下的发挥和使用。尊重文本,尊重作者,在平等对话中校正批评,是文学批评的基本规则,是批评伦理的基本规则”(5)张江等:《关于“强制阐释论”的对话》,《南方文坛》2016年第1期。。
文本阐释所遵守的符合论原则,同时也构成了文学批评的伦理之基本原则。这种批评的基本伦理原则,从认知角度看,又是一种阐释所要求的真理性原则。显然,就如同伦理原则是一种超越了个体道德反思意义上的普遍交往规则一样,其作为认识原则也必然要超越个体的主观知识而要求一种普遍性。这预示着阐释必然要以“公共的”方式存在和表达。因为,阐释不能是阐释者无限制的自我展示的思想游戏。“阐释作为人的存在和社会存在的一种方式,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从文本对象自在的意义出发,以概括和总结出我们关于社会的确切、恰当的理解和认识,即基本符合事物发展本来面目的理解和认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个人关于社会的阐释要能够说服人,就必须有公共的承认,提升为公共阐释。”(6)张江、[英]迈克·费瑟斯通:《作为一种公共行为的阐释——张江与费瑟斯通的对话》,《学术研究》2017年第11期。职是之故,“强制阐释”隐含着自身的否定性因素,也只有在“强制阐释”之否定因素出现的时候,阐释的辩证要求才能将阐释的真理性以一种非强制的理性方式表现出来,寻绎出“公共阐释”概念。
张江这样定义“公共阐释”概念,他指出:
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这里的“普遍的历史前提”是指,阐释的规范先于阐释而养成,阐释的起点由传统和认知的前见所决定;“以文本为意义对象”是指,承认文本的自在意义,文本及其意义是阐释的确定标的;“公共理性”是指,人类共同的理性规范及基本逻辑程序;“有边界约束”是指,文本阐释意义为确当阈域内的有限多元;“可公度的”是指,阐释结果可能生产具有广泛共识的公共理解;“有效阐释”是指,具有相对确定意义,且为理解共同体所认可和接受,为深度反思和构建开拓广阔空间的确当阐释。(7)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张江赋予公共阐释以“理性”“整体性”“公度性”“反思性”和“建构性”五个特征(8)张江、[英]迈克·费瑟斯通:《作为一种公共行为的阐释——张江与费瑟斯通的对话》,《学术研究》2017年第11期。,强调阐释是一种公共的理性行为。在他看来,西方的“Hermeneutics” 一词,将阐释必然是一种公共的理性行为表述得十分清楚。众所周知,“Hermeneutics”一词,直接关联于宙斯的信使赫耳墨斯(Hermes),赫耳墨斯的职责就是将宙斯的话语通过翻译、理解解释给世人,这是一个送信传话的过程。“而送信的过程则是这样的:首先是宙斯有想法,有话要说,但不是宙斯自己对自己说,如果是宙斯自己对自己说,那就没有赫耳墨斯什么事了,这是一层意思。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已经肯定,宙斯必然是要对别人、对外人说话。姑且不论为什么宙斯的话必须要由赫耳墨斯传达,或者宙斯是否有别的传达意思的方法,至少可以证明的是,宙斯的话是要对外说的,他知道自己的话不对外说是没有意义的。赫耳墨斯作为传信人,作为信使,要把宙斯的本意传下来,以达到公共性的效果。虽然古希腊没有创生像中国的‘阐’这样一个字,即用两只手推开门闩以表达阐释的公共性这个意思,但是西方用关于赫耳墨斯的故事表达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的企图是昭然可见的。”(9)张江:《关于公共阐释若干问题的再讨论(之一)》,《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这至少从词源学上证明,只有具备了公开性、公共性的阐释,才能进入对话、交流、协商过程,才能摆脱话语独白状态而成为有意义的、摆脱了私人性且可以公度的诠释。
可以公度的阐释是一种公共的理性行为。而作为一种公共的理性行为,阐释就是“居间说话”,它涉及在话语发出者(文本的原作者)、阐释者和阐释性行为(阐释的话语)之间建立一种基于公共理性的交往关系。一方面,具有公共性的阐释要求阐释者作为“传信”的人,说出的话语应当最大程度地忠实于原作者的意图,而不能将基于自身主观理解所生成的解释强加于作者身上,以造成“强制阐释”。另一方面,又要承认阐释者的主观能动性,阐释者与原作者之间不可避免地有着“间距”(时空的与语言文化的),因而对自己所负责传达的话语的阐释不可能是作者意图的机械复制,总有“溢出”原意的地方。由此就产生出两个问题:
第一,居间说话者保持和发挥原作者意图的限度,他应当受到怎样的约束?
第二,居间说话者对所传达的原作者话语进行“发挥”或“衍义”的权利(或机会),阐释者溢出作者意图而生成的阐释话语如何获得承认?
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涉及一个阐释过程中的这样两层关系:一是居间说话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关系;二是居间说话者与原作者话语之间的关系。
张江在阐释学上捍卫作者的地位,他将作者理解为“话语创始人”,不仅是自己著作的书写者,在自己的著作中有着深刻永久的影响,而且以自己完成了的书写为基础,将自己创始的话语不断扩张和繁衍,继续发挥方向性的影响。由此来说,作者不能虚无,作者永远不死。(10)张江:《作者能不能死》,《哲学研究》2016 年第5 期。这决定了张江必然要求居间说话者的传信必须以作者原意为阐释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判据标准,阐释者对作者原意的忠诚是阐释的本体性要求。在这种本体性要求下,居间说话者与原作者话语之间最合乎理性要求的关系应当是复制关系,只有当复制关系不可能时——事实上,不可复制性才是居间说话者与原作者话语之间关系的常态,阐释溢出作者原意不可避免时,公共阐释论才不得不接受阐释者的对作者原意的“背叛”。但是即便如此,在张江看来,阐释者对作者原意的“衍义”也不是一种“颠覆”,它实际上如同水满而出,“即沿着河道下去,有时是要漫溢的,从而生出许多湿地,但其中并没有改道的意思,而且,目标也很明确,即朝着大海而去。‘衍’也有约束的意思,虽然水有时要漫出去,但原来的河道还在”(11)张江:《关于公共阐释若干问题的再讨论(之一)》,《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张江将其处理成坚守与发挥的关系,并将其解读为阐释学的一个核心理论。如此一来,就必然迫使他去思考另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居间说话者在阐释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问题,以及溢出作者意图而生成的阐释话语获得承认的途径问题,即上述所提及的第二个问题。
张江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前提预设是,在阐释学历史上,被公众所接受的阐释并非都是合理合法的阐释即没有曲解作者原意的阐释,许多谬误的阐释即阐释者的主观解释被公众所接受也不乏先例。这实际意味着,阐释活动不得不容受阐释者的主观性,作者的退场与虚无化似乎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现实,因为作者若时时在场,那么阐释者的主观阐释就没有存在的任何空间。如果说,公共阐释不得不接受作者经常退场这一事实,那么,问题的焦点就成为,在作者不在场的时候,居间说话者依据自身主观性说出的阐释性话语又是如何成为被接受的公共性阐释的呢?实际上,这是公共阐释论承认作者原意说和坚持“复制式”客观阐释所必然给自己带来的问题。
张江要求回到公共阐释的话语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在作者原意支配下,在作者缺位的情况下,阐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既不能交给作者去裁决,也不能交给阐释者本人来决定,而阐释的接受者对其也没有决定权,因而只能交给公众的公共理性。公众运用公共理性对阐释进行理性审视,便可以使得阐释存在的基础由个体阐释提供合理性说明转而建立在公共阐释之上,由此成为一种公共性的存在。结果,阐释超越于个体阐释,经由公共语言和逻辑的组织,而成为运用公共语言、公共理性、可公度性的话语,即被公共性承认的阐释。因此,张江主张,“阐释就是一个争取公众承认和实现其公共性的过程,是一个为争取公众承认和实现其公共性而斗争的过程”(12)张江:《关于公共阐释若干问题的再讨论(之一)》,《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
然而,公共阐释论在这里出现了一个思想断裂。一方面,张江主张诉诸公共承认而赢得阐释的真理性,但另一方面,张江又认为诉诸公共承认赢得的阐释的真理性是一种不可避免有着暂时性特征的相对真理。因为,一种阐释“今天经过斗争或明天经过斗争赢得了公众的承认,却不一定就是真理。随着公众理性水平的不断提高,或者有新的考古发现,有新的材料被挖掘出来,曾经被公众承认的某个公共阐释就会被否定,就会出现新的公共阐释。抑或,某个公共阐释是被实践反复证明甚至被不断重复着的,然后变成知识,进入人类知识体系”(13)张江:《关于公共阐释若干问题的再讨论(之一)》,《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这种在肯定句式之后又加上否定限制的表述,如果是在真理符合论意义上指称阐释的真理性的话,就极容易坠入伽达默尔所说的那种“黑格尔式陷阱”,即将阐释的真理性诉诸思维的无限之中,而只有将文本的意义与作者意图相脱钩,成为一种在阐释者的历史意识中不断实现出来的效果历史意识,才能够与这种表现为“恶无限”的反思意识相诀别。我们从伽达默尔下段话中可以清晰地体味到这个意思。伽达默尔说:
在任何地方,诠释学要求只有在知识的无限性中,在全部传承物与现在思维性的中介过程中才能实现。这种诠释学要求根据完美的启蒙运动的理想,根据我们历史视域的完全开放,根据我们自己的有限性可在无限的知识中得以消除而提出的,简言之,是根据历史认知精神的无所不在(Allgegenwärtigkeit)而提出的。(14)[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诠释学I),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483页。
然而,公共阐释论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必然出现在意识哲学范式中的困难。由于坚持作者原意说,由于作者在场始终是一个不可能充分实现的理想,张江只能将阐释的真理性、合理性甚至有效性交给无限意识,在对象意识的无限进展之中完成。如此一来,就消解了任何一次实际的阐释成为真理和获得合理的有效性的可能。在时间中形成的阐释都会因为自身的历史性而成为相对合理性的阐释,而阐释作为一种理解活动总是要随着时间的转换而将被阐释对象带入新的历史处境之中,新阐释的产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样,在根本意义上,公共阐释内在地产生了自反性,知的暂时性和怀疑的普遍性就在自觉与不自觉之间融入了公共阐释论。
按照公共阐释论的要求,公共阐释是一种公共的、理性的行为。一种公共行为,就必须使用公共语言;一种理性行为,就必须遵循逻辑规范。张江说:“阐释,作为理性及协商行为,与体验、直觉以至梦呓相区别,逻辑上的一贯性与约束性,是其生成和展开的先决条件。作为理性行为,阐释的基本思维过程,必须符合普遍适用的逻辑公理化规定,并被其具体的范式与规则所制约,使主体自洽的理解与反思成为可能。作为协商行为,阐释将独立主体对现象的理解与认知,理性地呈现于他人,且被有限群体确证为真并广泛接受,不仅要遵守一般的逻辑规则,而且要由符合协商要求的特殊逻辑所约束。”(15)张江:《阐释逻辑的正当意义》,《学术研究》2019年第6期。
阐释逻辑的提出,首先出自将阐释学建成一门科学的要求。按照张江的理解,任何内容的学术研究与理论探讨,只有在合理的规范与约束中展开,并且恪守基本逻辑规范与方法,才能称得上科学。这个要求不仅要对自然科学提出,也要对人文社会科学提出。“阐释学亦如此,诸多有关阐释生成与展开的元问题,譬如,阐释的确定性和开放性的逻辑基础是什么;阐释的收敛与开放根据为何;收敛是不是规范为一,开放是不是无限多元且无边界约束;多种阐释视角及结果,是连续还是离散;阐释的标准立足于真假还是可接受性,如此等等,诸多复杂问题,千百年来,一直争论不休。各持一词的迷狂偏执,反来复去的踟蹰不前,没有为各方基本认可和接受的一般规则。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理性地考察,从来没有阐释逻辑上的考辨与追究,无公理可依据,无规则可约束,无标准可衡定,是阐释学理论与方法的体系建构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16)张江:《阐释逻辑的正当意义》,《学术研究》2019年第6期。
阐释逻辑的提出,亦出于阐释学解决自身诸多理论难题的需要。按照张江的说法,“从古希腊起,阐释就有两条不同的路线。一条以求真寻本为标的,苦心确证文本书写者意图及文本呈现的自在意义;一条以脱离及超越对象约束为追索,无限阐扬释者主观意图,实现阐释文本的新创建”。在中国,阐释的这样两条路线,表现为汉学与宋学之争,“六经注我”和“我注六经”之争,“训诂明而义理明”与“义理明则训诂明”之争。它们之间的区别,将诸多阐释学的重要理论难题明白地揭露出来,如阐释的确定性与相对性、阐释的开放性与收敛性、阐释开放性中的多元性与有边界约束的聚集性、阐释之多种视角及结果的连续性与离散性、阐释标准的真理性与有效性,等等。在张江看来,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逻辑。“阐释本身具有再生产和再创造意义,这种意义的创造与呈现,同样需要为他人理解和接受。阐释必须依据科学自洽的逻辑规范而有序展开,否则,无理解,无表达,无阐释。逻辑是理性生成和演进的基本形式。无论理性及思维的具体内容如何,其生成与展开形式是且只能是逻辑。理性在确定的逻辑构架内生成与展开。由此,阐释必须要有符合自身可能生成与展开的逻辑依据。”(17)张江:《阐释逻辑的正当意义》,《学术研究》2019年第6期。
阐释需要逻辑,但需要什么样的逻辑?张江认为,阐释逻辑的建构既要吸收经典逻辑的理论经验,又要吸收非经典逻辑的理论经验,但非经典逻辑对阐释逻辑的建构更具有启发价值。阐释逻辑可以从概率逻辑、多元逻辑、模态逻辑、亚相容逻辑,以至协商逻辑、偏好逻辑等的研究成果中汲取理论和实践资源,用于阐释逻辑的形式构造。这样考量的主要原因在于,阐释毕竟是精神科学的事情,经典逻辑的形式化要求固然重要,但仍需更多地考虑精神现象的特征,以及开放、交流、协商在精神活动中的重要性。张江以协调逻辑、偏好逻辑和多值逻辑等为例,佐证自己的观点,并据此提出了建构阐释逻辑核心关切的问题:
阐释逻辑的基本构架,应当依据阐释的本质规定而建构。从当下的境遇看,我们认为应首先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度切入,解决阐释学理论建构问题上的核心关切,并生成自洽完备的阐释公理与规则系统。
第一,阐释的确定性。这个确定性是指,其一,对象的确定性,亦即阐释是对确定文本的阐释,而非他文本的阐释。对确定文本的阐释,以文本的意蕴呈现为核心。其二,语境的确定。文本阐释是确定语境下的阐释,文本的意义取决于语境。在确定语境下,语义确定。不同语境,生成不同意义。其三, 目标的确定性,或曰主体对阐释的确定性追求。亦即阐释的目的是给予他者以确定性的意义,而非游移的、自相矛盾的模糊义堆积。
第二,阐释的开放性。对确定文本的阐释是开放的,亦即对同一文本的阐释结果多元。面对文本或现象,不同阐释主体对其理解与阐释可以不同。经典逻辑的矛盾律,在理性主体的独立阐释范围内有效,在主体间多元阐释域中无效。对同一对象的阐释,独立主体之间可以不同,甚至彻底对立。亦此亦彼是主体间阐释之常态。
第三,阐释的收敛性。在有限论域中,阐释的多值结果总体收敛。即在公共视域下,多数阐释者对确定文本的阐释,趋向有限重合,且阐释者越多,重合几率越大,亦即收敛趋紧;在知识共通的阐释群体中,对确定文本的阐释,其重合几率高于其他领域。在此过程中,阐释的公共性得以实现。收敛为有限收敛,非唯一。
第四,阐释的融贯性。融贯、完备的阐释是阐释的目标。其一,对文本的阐释由部分达及整体,由整体而理解部分,部分与整体相互融贯,最终把握整体。其二,确定语境下的独立词语意义建构语句意义,确定的语句意义强化或证实词语。词语与语句意义的相互融贯,维护阐释的一致性与可靠性。 其三,阐释空间的三维结构,即文本制造者、自在文本与阐释主体构成的三维向度相互融贯。文本中的作者,文本的源蕴含,阐释者的阐释及再造文本,构成连续的完备系统,而非无关联或关联度极低的无端离散。
第五,阐释的可接受性。阐释的有效意义,由公共理性的接受程度所决定。基于文本的阐释,其合理与澄明准则,约束于阐释本身之能指与所指的有效重合,可直观表现为多方视域不断扩大重合的面积或范围。阐释的可接受性,实现于多种阐释的相互博弈。(18)张江:《阐释逻辑的正当意义》,《学术研究》2019年第6期。
张江显然是在方法论意义上理解阐释逻辑,这与他要求重回方法论阐释学、努力将阐释学打造成人文科学普遍方法论的学术目标密切相关。从方法论立场理解阐释学,比从本体论立场理解阐释学,显然更需要阐释学与逻辑学的结合,就像张江所说的那样,缺少逻辑,阐释学无公理可依据、无规则可约束、无标准可衡定,如何以科学自居?阐释需要一种逻辑,无论是对本体论阐释学,还是方法论阐释学,都是容不得怀疑的事情。因为,阐释作为人类的一种理性活动,无论是对事实的描述,还是对意义的解释,都必然要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概念要清晰,命题表达不能相互矛盾,推理要有理有据,如此等等。不仅如此,阐释活动对文本意义的揭示也必须符合逻辑要求,阐释者必须给出如此进行阐释的理性说明。而任何一种理性说明不是来自对事实的分析归纳、研判推论,就是来自一种基于上位理论或理性成果的分析式获得,或者演推式扩展说明。就此而言,一种阐释即使没有明确自己遵循了哪些逻辑公理、方法规则,但阐释者的阐释活动在实际上是逻辑地展开的,这一点毋庸置疑。所以,我们在哲学诠释学那里,照样会发现逻辑的作用,伽达默尔就主张一种以问答方式呈现的诠释学对话逻辑。以是观之,阐释学不是要不要逻辑的问题,而是要什么样的逻辑的问题。我们必须清楚,阐释的逻辑是一种特殊逻辑,这种逻辑不仅要满足正确表述阐释结果的逻辑要求,更需要满足阐释揭示文本之事情本身的要求,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真理的逻辑。作为一种真理的逻辑,它必须与一种阐释理论对真理性阐释的理解相一致,或者说,它就应该出自阐释理论的元哲学要求。就此而言,基于正确理解的方法论要求,张江要求借鉴非经典逻辑,为公共阐释所追求的阐释的诸多理论要求的合理性提供根据,在我看来,如此建构的阐释逻辑所面对的挑战是,如何在统一的元哲学基础上处理来自不同逻辑在根基问题上可能出现的冲突、紧张与对立,如何在统一的阐释逻辑的哲学根基上融会吸纳来自不同逻辑的理论成果,并避免来自理论上的实用主义和拿来主义的指责。
在公共阐释论那里,从易于理解角度说,可以作出这样一种划分:对阐释逻辑的探究是为了给阐释的真理性提供直接的形式化保障,而对阐释的有限与无限的讨论则是为了给阐释划定边界,对阐释的约束与开放、有限与无限、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等事关阐释学的基本问题给出一种基于公共理性的解决。
张江将阐释的约束与开放、有限与无限、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等问题的源头追溯至西方的古希腊和中国的先秦。在他看来,“远自古代希腊,从色诺芬与柏拉图对苏格拉底思想的不同传承开始,关于阐释的开放与约束就已生成无尽争论。上溯中国春秋战国,孔孟与老庄对阐释目标的确定与追求,亦有相互对立的两条路线”。由于阐释活动必然涉及阐释主体在文本阐释方面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诠释问题,并且,因为阐释者的创造性阐释使得被阐释文本的意义被不断扩充,而内扩充的文本意义又大大提升了原文本的价值,所以,阐释中的原作者与阐释者的关系、文本及阐释的开放与约束,就始终是阐释活动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坚持阐释具有绝对开放性、文本具有无限意义的一方,与坚持阐释必须被约束到文本原意上、阐释活动必须聚焦在作者意图之上的另一方,相互抵牾,彼此相向。虽然自古到今,坚持文本意义无限开放和阐释具有绝对开放性的理论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在文学阐释领域,受接受美学影响,流行的观点将阐释的无限开放当作对象文本及阐释本身获得意义的先决条件,但是,另一路线的阐释理论并没有完全消失,“在西方,受益于圣经解释学和法律解释学的传统,有人主张保卫作者,坚守意图;在东方,受益于儒家解经传统的影响,训诂与注疏之学于当今文学经典的研究,仍为潮流之主导”(19)张江:《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从π到正态分布的说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0期。。由此可见,两条阐释路线孰是孰非,一时难有定论。这也说明,阐释的约束与开放、有限与无限、确定性与非确定性之间关系的理性解决,让阐释中存在的这些重要的关系之间消弭张力、达成平衡、和平相处,是当代阐释学研究中重之又重的问题。
为解决阐释学中这些必须面对的难题,张江首先要求厘清几组基本概念。
第一组是“文本开放”与“阐释开放”。前者指的是文本对他者敞开开放、无约束的理解与阐释,而后者指的是阐释自身的开放,指称着阐释本身的自由。“以阐释的开放代替文本的开放,将阐释意义的无限代替为文本意义的无限, 违反阐释逻辑。”(20)张江:《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从π到正态分布的说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0期。
第二组是“阐释的边界”与“阐释的有效边界”。无边界的阐释意味着阐释的无限性,阐释不受约束,有边界的阐释指示出阐释的有效性,即阐释的有效边界。作者意图、文本的确定意义、文本的历史语境、文本在当下呈现出的主题倾向等等,都可以被理解为阐释的有效边界。
第三组概念是“意蕴”“可能意蕴”“意蕴可能”。“意蕴”指的是包含着作者意图于其内的文本的原意,“可能意蕴”指的是在阐释中呈现出来且不为作者所知的、处在可能状态的文本意义,“意蕴可能”即阐释者通过阐释对文本自在意义的自由发挥的可能性。
第四组概念是“诠”与“阐”。“诠”即确定、追索、言说文本的本义,“阐”则侧重阐发文本大旨,衍生义理,“诠在有限中无限 ;阐在无限中有限。从诠与阐的本性说,诠与阐都以文本的开放为前提”(21)张江:《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从π到正态分布的说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0期。。
第一组概念的厘清确立了正确理解阐释有限与无限关系的基本前提。第二组概念的厘清,揭示出“阐释可以无限,但非全部有效。只有为公共理性接受的阐释,才为有效阐释,才可能推广和流传,并继续生成新的意义”(22)张江:《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从π到正态分布的说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0期。。第三组概念的厘清区分开了文本的能指(可能意蕴)、阐释的所指(意蕴可能),以及阐释有效性与文本的能指与阐释的所指之间的相关性关系。第四组概念的厘清,澄清了“诠”与“阐”之间在目的、路线、标准上的差异,使得谈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有了现实的根据。
据上所述,张江作出了关于阐释有限与无限关系的基本判断:“阐释是开放的,同时也是收敛的。阐释因开放而无限,因有限而收敛。作为一对相互依存的共轭变量,两者之间是相互包含、相互决定的积极关系,而非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消极关系。开放与收敛平衡,无限与有限相融,无限在有限中展开,有限约束界定无限。”在这个基本判断中,“阐释的无限”指的是“对确定的对象文本,阐释可创造无限意义”;“阐释的有限”指的是“阐释为多种条件所约束,其总体结果是收敛于有限论域之内”;“阐释的收敛”,意味着“公共理性的承认与接受,约束阐释向有限收敛”;“阐释的有效性”,揭示了“阐释的开放为无限,但是,无限生成的阐释绝非无限有效。阐释的有效性由公共理性的承认和接受所决定”。(23)张江:《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从π到正态分布的说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0期。
对这个基本判断,张江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在他看来,阐释的开放性源自文本的开放性,文本的开放性至少在两个方向上展开:一个是文本自身所蕴含的意义无限地展开;一个是阐释者的主体性解释活动使得文本自身产生无限的意义裂痕,衍生出新意义,从而开放阐释的无限性。公共阐释论尊重阐释的主体性,赞成阐释的开放性,反对对文本进行文物式研究,文本的开放性允许“阐释主体对文本做多元而非一元、多义而非单义的理解与阐释”。但是,公共阐释论反对文本诠释上的无政府主义,认为阐释应当存在一定的“限定的标准”,即它要求“对一确定文本的阐释,确定于该文本之所能蕴含的意义,而非游离于该文本之外的其他意义,亦即阐释主体的对象是此文本而非他文本”,从而要求将“阐释之无限可能,约束于可能区间。此约束说明,无论何种文本,只能生产有限意义,对文本的无限阐释约束于文本的有限之中。以此文本作对他文本的阐释,或为阐释者的自我阐释,违反阐释逻辑”。由此可以推知,阐释会随着阐释的丰富性展开而表现出收敛性,“即阐释向有效点位集中”。也就是说,由于作者赋予文本中的意图即作者原意是有限的(“可能意蕴”的有限性),阐释者对文本的主体性发挥因此应当受限于文本之有限意义(文本的“意蕴可能”的约束要求),阐释者的阐释唯有收敛于文本自在意义之上,才能获得接受者更多的承认,才能实现阐释的公共性而成为有效的阐释。争取承认和成为有效阐释规定了阐释的收敛。“阐释的开放,并不追求无限结果,而是在多元比较中,争取和辐射有效的阐释力量”(24)张江:《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从π到正态分布的说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0期。。据此,公共阐释论给出了自己关于阐释确定性的理解,阐释的无限与有限、阐释收敛的聚集点以及阐释的有效性要求都指向文本的自在意义,这个自在意义由作者所赋予。因此,阐释的确定性要求必然联系着阐释对作者及其意图的理解与解释。当然,由于作者和文本经常以历史性方式出场,即使允许阐释者放弃文本的自在意义,允许文本的自在意义在解释者的阅读中自由呈现,但这种自由呈现的合法性依然要受到公共理性的限制与裁决。“在确定条件和语境下,公共理性的标准是确定的。语言、传统、当代境遇决定公共理性对阐释的态度”(25)张江:《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从π到正态分布的说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0期。,也就间接为阐释的确定性提供了判断标准。
这样,围绕文本的自在意义,公共阐释论确定了阐释的目的、有效性判准以及确定性标准,并据此在阐释的约束与开放、有限与无限、确定性与非确定性之间建立起一种公共阐释论的平衡关系。通过对这种平衡关系的进一步证成,张江富有创造性地提出了“π 与正态分布”理论。
张江从圆周率π获得启示,去思考诠释的性质与特征。在他看来,在诠释之诠的意义上,诠的展开和实现,如同于π,首先是追索文本的自在意义及作者的本来意图,诠释的目标是寻找和确定文本的3.1415。这个过程如同寻找π值一样,是在一个反复进行的阐释过程,达成理解之目的的,是一个“不断追索,不断修正,不断靠近真相”的过程。
其次,即使经过反复的阐释过程,公共理性确认了经典文本之本义,即确认了π,诠释亦不会停止。“它会向更深入的方向探索,以求证更精准的π值”,这表明诠释是一个无限展开且连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阐释之间相互作用,“以至互证,共同诠释π的无限意义”。
第三, 对文本意义的这种无限诠释是有着约束性要求的,即“诠释的无限约束于有限,在有限中展开无限”。正如π是有区间的那样,对文本的“诠”的无限性也不能是一种离开文本之无约束的无限衍生,它是在文本自在意义约束下的无限展开。也就是说,文本自在意义的存在限制着诠释,不让其随意地展开,但接受文本的约束却又能够使得文本意义对阐释开放无限的可能性。可见,“诠释π,是对诠释开放与收敛、无限与有限关系的象征性说明”,它是无限诠释的区间界定。在这个区间之内,“诠释是开放的、无限的,无限开放的诠释,收敛于诠释的起点与极点之间”(26)张江:《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从π到正态分布的说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0期。。这样,公共阐释论就给出了关于阐释的一个新概念:阐释的正态分布。
图1 阐释正态分布图
所谓正态分布(这里采用最简单的标准正态分布),即一钟形对称曲线,依曲线最高点向下横轴作垂直线,以此线为中心,钟形曲线两边呈对称状态,平滑均匀下降,开口逐渐扩大,无限趋近于横轴。曲线与横轴间面积为1,相当于概率密度函数从正无穷到负无穷的积分概率为1, 即概率总和为100%。概率分布以中线为集合,大多数分布集中于中线周围,其所占面积为全部面积的绝大部分。此分布规律,用于阐释学分析,其横轴为现象或文本呈现 ;其中线为公共理性对现象或文本意义的期望或可能接受结果。全部独立阐释的结果分布于曲线面积之内。
张江用正态分布曲线对阐释的开放与收敛、有限与无限、扩张与约束关系作出进一步的说明(27)张江给出的六个方面的说明,具体为:“其一,独立主体对确定现象或文本的理解与阐释,其结果无限,且非确定,不可预测、离散分布于曲线面积之内,其概率密度函数为标准正态分布。阐释的无限开放,为正态分布的敞开状态,投射为向底线两边无限延伸,但无相交可能。 其二,曲线之中轴,为公共理性所期望或接受的有效阐释。对确定文本的公共阐释,或阐释的公共性实现,投射为正态分布之中线。由公共理性的相对性所决定,对同一文本的公共理解与阐释非一个中心,即阐释的正态分布中心可为多元,并以不同中心构成不同投射面积。其三,阐释主体数量足够,全部参与主体对确定现象或文本的阐释结果,可从正反两个方向,大概率地趋向于中心,生产方向大致同一的结果,实现独立阐释的公共性,并投射为以中线为核心的有限面积,使无限离散的阐释呈有限态势。当阐释者的独立阐释与公共理性期望相差较小,其概率方差抽象为1,此类阐释所占面积,将接近全部面积的70%,即70% 以上的阐释,服从于公共理性的约束,约束于公共理性期望域之内。其四,阐释的有效边界,由抽象为 1 的方差决定。阐释无边界。背离中心轴的独立判断无穷,但越远则接受者越少,无限渐进于底线,无可能达到,所占面积可忽略不计。渐近线的投影,证明阐释无边界。有效阐释有边界,可称为阐释的有效边界。方差的对称约束,就是阐释的有效边界。如确定抽象为1 的方差为标准,近70% 的阐释集中于公共期望域内,数值为1 的方差,为阐释的有效边界。 其五,公共理性的期望是变化的。为当下公共理性接受的阐释,未必是真理。随着公共理性的进步或退化,若干曾经边缘化的阐释,可能移进中心,并生产更多的同质性阐释,集中于新的公共理性接受的有效面积之内。其六,所谓诠之π,作为正态分布的特例,其中心期望值为 3.1416,同样为阐释的正态分布所容纳。由此,我们可称阐释 π。”张江:《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从π到正态分布的说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0期。,并据之得出了“阐释π”概念,以图1示之。
张江认为,正态分布是显现和说明阐释无限与有限关系的最好方法与工具。它既解决了公共理性如何约束阐释问题,又给出了一种定量地分析阐释现象的可能性,其前景可期。
然而,这里存在的问题仍在于这种阐释正态分布分析所依赖的哲学基础。显然,在张江的阐释概念系统演绎中,亚里士多德实体的存在论构成了其阐释理论的哲学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亚里士多德实体主义的意义上,我们将文本的自在意义视作可以通过阐释的阅读(本质的表象)呈现出来的“事情本身”,那么张江的“阐释的正态分布”理论,无疑很好地解决了阐释的无限与有限的关系这一难题。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样,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主义在康德那里首先遭到严重的质疑,之后又遭到了现象学较为彻底的解构,其在哲学的基础追问上已经显示出了难以克服的困境。康德以其对对象与表象关系的重新追问,证明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与属性、本体与表现、本质与现象的区分,是一种未加证实的形而上学预设。在事情的“是其所是”和“是其所现”之间并不存在同构关系,也就是说,对阐释中阅读经验的不断追问证成的也只是在有理性那里获得更多理性认同的“阅读经验”,它依然是“文本自在意义”的“表象”,不过是获得更多有理性的人认同的“表象”而已。被证成的是一种理性共识,而非“事情本身”,因为“事情本身”不可能以可以经验到的表象方式表现出来。以可经验方式存在的感性表象与以不可经验方式存在的理智表象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存在,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绝没有任何方式可以以理解的方式打通“是其所是”和“是其所现”。人唯一可以打通的是我们在“表象”意义上实现出来的“共同感”,即我们可以拥有一般意义上的普遍经验。就此而言,公共阐释论还需要为自己的“阐释的正态分布”理论提供一种新的哲学基础,才能完全驳倒基于现象学之上的关于意义诠释无限开放之观点。
从强制阐释到公共阐释,张江阐释学研究目标十分明确,就是以公共阐释为核心,寻求建构当代阐释学的基本路径和形成中国阐释学的主要框架。
为了辨明中国阐释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并据之讨论建构的基本路径,张江借用中国传统的训诂学、语言学、文献学和考据学等的知识与方法,对涉及中国阐释传统的一些主要概念进行细致的辨正。这主要涉及“阐”“诠”“解”“释”“解释”“理”“性”等。下面,笔者仅对张江的“阐”“诠”辨和“解”“释”辨进行转述归纳(28)由于本部分所涉及研究内容的特殊写作方式,我在这里做的主要工作不是分析,而是转述归纳,此部分研究应该归属于古文字文学、训诂学、语言学等,为我的学力及知识储备所不逮。另外,我对本部分研究的兴趣也主要在其所显示出来的有关中国阐释学建构之学术路径及其战略的思考。,以一斑窥全豹,讨论张江有关中国阐释学建构的学术构想。
张江认为,阐释是一种公共的理性行为。一种阐释如果仅为私人对语言性存在物的把握,放弃以公共性方式言说,至多是一种私人性理解,就根本谈不上是一种理解。理解的公共性是阐释生成即存在的基本要素。这一点可以从中国文字中找到根据。“汉语言文字起源之初,勠力于象形。一字一词皆为整体图形,形即义,义即形,视之读之,其形其义共时共在于此。尤以公众共见之象为标志而明义,非隔、非臆、非折转,其公共性、共同性大开。此造字之法,从根本上影响汉语言民族之思维方式,使其呈现出重直观、重开放、重共享之特点。”(29)张江:《“阐”“诠”辨 ——阐释的公共性讨论之一》,《哲学研究》2017年第12期。
“阐”这个字就将上述意涵展示得淋漓尽致。张江援引《说文解字》进行证立。
《说文·门部》:阐,开也。从门 ( 門) ,单声。《易》曰 : “阐幽。”
“阐”这个字的本义、形和声,均与“开”相关,本义为双手开门、洞开通达、祛除掩蔽。于部首所属说形,只有对“门”言“开”才有意义,从与“门”字相关的“问”和“闻”字的古字原形可以坐实,“首义为‘开’的‘阐’,因部首归门,从而可引申为‘闻’与‘问’,且为开门之‘闻’与‘问’。”(30)张江:《“阐”“诠”辨 ——阐释的公共性讨论之一》,《哲学研究》2017年第12期。再说声,“阐”取单声,意在贯注阐之“大”“广”“众”诸义。由此可以确认“阐”的引申义,“阐”是确定的主体(开门之手)主动去认知、说出的行动,它向外、向显、向明,敞开言说,诉求对话,其公开性、公共性之要义昭然若揭,决无疑义。由此推知,“阐”大致有如下意义:它意味着克服理解障碍而在相互开放中构建合理的主体间性;它意味着从内向外,让阐释主动向外打开,争取公共承认,并在公共承认中实现自我确认;它意味着敞开阐释者的自身见识,实现阐之向明、向显的公共追求;它还意味着“阐”之开启是在与相关主体的价值选择相关的条件下完成,阐释必须祛隔去障,面向公共,但阐释的可能性与主体性的选择密切相关。
“诠”字亦可如此辨析。《说文·言部》 : 诠 ( 詮) ,具也。从言,全声。从义说“诠”,诠的本义为具备、具有,释义为解喻,明也,证也,意解为“释”。从形说“诠”,“诠”从言,“表达了‘诠’从‘言’的意义,即有言,有问,有训,有宣且互宣之意,体现了‘诠’之基本特性”,即明示出来的“言”,这种言为自言、为命令、为教令。从“声”说“诠”,诠,“全声”,有完备、完全意之谓,也就是说,“诠”为全诠和全释,要求对需要释义的词从义、形、声诸方面进行释。而“诠”的引申义,则指向解释、诠释,指向事理的说明、真理的揭示,所以,“由‘诠’而结构的双音词,也多有强调其真、其正、其择序义”(31)张江:《“阐”“诠”辨 ——阐释的公共性讨论之一》,《哲学研究》2017年第12期。。
对“阐”和“诠”的辨析,可断知:“中国古代阐释史上,‘阐释’之‘阐’ 与‘诠释’之‘诠’,各有极为深厚的哲学和历史渊源。比较而言,‘阐’之公开性、公共性,决无疑义,其向外、向显、向明,坚持对话、协商之基本诉求,闪耀着当代阐释学前沿之光。‘阐’之核心要义定位于此。‘诠’之实、‘诠’之细、‘诠’之全与证,亦无疑义,其面向事物本身,坚守由训而义与意,散发着民族求实精神之光。‘诠’之核心要义亦定位于此。……。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阐’尚意,‘诠’据实,尚意与据实互为表里。‘阐’必据实而大开,不违本真;‘诠’须应时而释,不拘旧义。‘阐’必据词而立意,由小学而阐大体;‘诠’须不落于碎片,立大体而训小学。”(32)张江:《“阐”“诠”辨 ——阐释的公共性讨论之一》,《哲学研究》2017年第12期。
张江从古代文字发生学入手,以原始字形之追索为方法,对“解”和“释”的意义辨析,是他力主在汉语语境下将西方的Hermeneutics翻译成“阐释学”,而不是“诠释学”或“解释学”的一个重要的文字学根据。他指出:“深入考查‘解释’ 义,特别是作为单音字的‘解’与‘释’的本义,并与‘阐’及‘诠’的意义与使用相比较,我们认为,选择并确定以‘阐释学’——而非‘诠释学’,更非‘解释学’——为当代中国阐释学总称谓,是必要且充分的。从古代文字发生学入手,以原始字形之追索为方法,厘清中国古代阐释学之构建路径,可为当代中国阐释学总体构建提供可靠的文字学根据。”(33)张江:《“解”“释”辨》,《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期。
“解”之考辨。张江指出:“《说文》角部:‘解,判也。从刀判牛角。’中国古代有关阐释学称谓诸字中,‘阐’‘诠’‘解’‘释’四字,‘解’最为古老。武丁时期甲骨文中,就有象形兼会意的字。”(34)张江:《“解”“释”辨》,《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期。综合古语言学家的各种考证,判与分应是解之本义。也就是说,无论对“解”字如何理解、引申与发挥,其要义为分而解之、分而别之,则不应有分歧。
“解”字在阐释学意义上,大体可进一步引申为:(1)“释”与“说”; (2)“开”与“除”;(3)“晓”与“达”。第一种引申义表述出“解”字的“解释”和“解说”之义,明确彰显出“解”所具有的阐释与诠释之诉求,解而析之,由“解”而析取出被解之物的意义。第二种引申义则表述出“解”字所内含的解惑排疑之意涵,从中可以体味到其与“阐释”之“阐”的深刻联系。第三种引申义则表述出“解”与阐释学之“阐”在阐释目的上的关联,“解”文本之“道”(自在意义)而公开之,而明白示于人,阐释的公共性、争取承认以及意义阐释的实践效能豁然明朗,“阐释之本质是将现象之道理或本质释之于人,说服人,争取人,乃阐之根本”(35)张江:《“解”“释”辨》,《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期。。
“释”之考辨。张江指出:“《说文》釆部 :‘释,解也。从釆,取其分别物。从睪声。’‘释’,亦单音字,动词,独立用。目前发现的甲骨文中无此字。但‘釆’与‘睪’分解,可见 ‘釆’之甲骨文形。”而“釆”义训为“辨别”,乃“分”之义。形训与音训亦为“分”之义。可见,“分”乃“释”之核心本义,由此而引申出“解”之阐释学的首要之义,即“解说”与“阐明”,这样,从古文字学角度看,“‘释’与‘解’互训,‘解’乃‘释’之本义”(36)张江:《“解”“释”辨》,《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期。。
“释”字在阐释学意义上,大体可进一步引申为:(1)“散”;(2)“消”;(3)“去”。第一种引申义强调“解”疑难和“消”疑问之意,突出了“释”的深刻性,“立志于分而不聚,尤其是不复行列,即背离本相与规则而聚”。第二种引申义与第一种引申义虽有相合之处,但更加强调“消灭”“消失”之义,“这当然有‘解释彻底’‘不留间隙’意,但亦难免‘器中空也’,‘消雰埃于中宸’,弃阐释之开放与协商意,陷独断与封闭之泥淖”。第三种引申义与第一种有异曲同工之妙,也着重强调“释”的去疑功能,阐释以释解疑难,阐释以去除疑问。(37)张江:《“解”“释”辨》,《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期。
在汉语语言表达中,“解”及“释”经常放在一起使用,它们同构为双音词,虽然“解释”一词含义丰富,但重在分析说明,或仅在分析说明,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此而言,张江指出:“‘解释’,定义为偏正结构之词组。即以‘释’为中心,‘解’为动词状语,修饰解,表达以‘释’为目的,以‘解’为方法的释解性追索。诠释与阐释亦如此,两者皆以‘释’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以诠或阐的方式,实现‘释’之目的及过程。由此,阐、诠、解之间,其不同目的与方法论深刻差别得以呈现。”(38)张江:《“解”“释”辨》,《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期。职是之故,Hermeneutics在汉语语境下,赋予它的一个合理名称应该是“阐释学”,而非“诠释学”,更不能是“解释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张江建构中国阐释学学术构想的基本思路:首先,张江主张,建立中国的阐释学,必须在全球视野下,在充分吸收西方相关优秀成果的同时,回到中国传统,回到中国的实践,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社会实际、人文精神特质和学术传统的方法论阐释学,形成阐释学的中国学派。这促使他返回中国传统,“从古代文字发生学入手,以原始字形之追索为方法,厘清中国古代阐释学之构建路径,可为当代中国阐释学总体构建提供可靠的文字学根据”(39)张江:《“解”“释”辨》,《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期。。
中国古代从来就有两条差异深刻的阐释路线。一条由孔孟始,重训诂之“诠”; 一条由老庄始,重意旨之“阐”。前者由两汉诸儒宗经正纬,至清初学者返经汲古,依文本,溯意图,诠之训诂索解,立信于世。所谓“以意逆志”是也。具有中国本色之阐释学根基于此。后者,经由两汉阴阳教化至魏晋、宋明辨明言理,“阐”之尚意顿悟,开放于今。所谓“诗无达诂”是也。具有中国本色之阐释学光大于此。两者各有其长,互容互合,为构建当代阐释学提供思想源泉与无尽动力。(40)张江:《“阐”“诠”辨 ——阐释的公共性讨论之一》,《哲学研究》2017年第12期。
其次,张江强调,中国阐释学的建构应当以公共阐释为核心范畴。公共阐释是在反思和批判强制阐释过程中提炼和形成的一个新的阐释概念,它可以作为哲学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诸多领域共同的基础性概念,中国阐释学应当是基于公共阐释建构起来的,可以彰显中国概念、中国思维、中国理论的思想体系。张江说:
理解并承认阐释的公共性,是构建当代中国阐释学的重要起点。此其公共性,并非人之主观意愿所决定,而是阐释生成及存在之基本要素。阐释的公共性,由阐释主体及其间性而定位;由阐释之目的和标准而使然;由阐释行为的实际展开及衍生过程而主导。阐释之所以为阐释,就是因为它是公共的。任何放弃公共性的言说,不可谓阐释,最多可称私人理解,或未及实现的阐释。汉字“阐”(“闡”) 及“诠”(“詮”) 清晰蕴含此义。研究及立论于阐释之学,应重“阐”及“诠”之训诂。由此,我们从考据入手,追溯单音词“阐”与“诠”之本义及引申,汲取“阐”与“诠”之优长,坚持以 “诠”为根据,以“阐”为目的,创建当代中国阐释学基本原理。(41)张江:《“阐”“诠”辨 ——阐释的公共性讨论之一》,《哲学研究》2017年第12期。
基于这种学术构想,张江近年来倾全力于公共阐释问题的系统探究,从反思批判强制阐释到系统阐论公共阐释概念,再到讨论阐释的逻辑和建构“阐释的正态分布”理论,系统解决阐释的约束与开放、有限与无限、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等诸种重要阐释要素之间的张力平衡关系,厘定阐释的边界约束,给出阐释的目的要求,一个系统的公共阐释理论体系已然形成,为中国阐释学理论体系的创造性建构并最终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张江所倡言创建的中国阐释学主要是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方法论阐释学。在中国阐释学的建构中,他在注意吸收西方哲学中的理性方法、逻辑规则的同时,特别强调对中国经典阐释方法的现代性改造及其创造性转化,为中国阐释学所用。张江认为:
阐释是理性行为。理性方法的选择,决定阐释的进入路径,决定阐释的呈现方式及水平。中国古代哲学及其他理论之一般方法,就其主要倾向而言,以归纳、综合为重,演绎、分析为轻,使阐释——特别是美学与文艺的阐释, 既有大象无形、文约意广之长,亦有混沌弥漫、无界无疆之弊。西方的理性主义方法,自古希腊始,就是一条与古代中国完全不同的道路。20世纪以来,以数理逻辑的精密发展为标志,分析哲学将西方思辨方式中,重演绎、重分析、重确切概念与论证之倾向,推向新高点。在阐释学的一般方法上,既有分析严格细密、证据充分清晰之长,亦有囿于碎片,弱全局统观之弊。坚持阐释落脚于理,正确的路径与方法选择,当为重要之点。(42)张江:《“理”“性”辨》,《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诠释学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提出了重新重视阐释学之方法论意义的问题,融合诠释学的本体论与方法论以创造诠释学新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阐释学发展的一个新方向。西方学界以保罗·利科为代表,张江则是中国学界的一个重要代表。我们相信,无论阐释学今后怎样发展,方法论阐释学决不会缺席,因为只要存在理解与解释活动,人们就必然会要求思想家提供恰当的方法、合乎逻辑的规则、有效的规范,指导他们的理解和解释活动正确而合乎理性地进行。
总而言之,张江关于建构中国阐释学的学术构想是明确而重要的,他的探索是系统而富有成效的。目前,他的探索主要在方法论层面系统展开,我们更希望看到他对方法论阐释学之哲学基础的理性观照,明确阐明他的中国阐释学的存在论立场,并回应来自哲学方面可能出现的对自己基本立场的挑战性质疑。因为,我们清楚地感受到,中国阐释学应该是什么样的阐释学是一个在事实层面容易达成的共识的一个问题,而事实上,如此的中国阐释学如何可能,则是一个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基于不同的哲学立场,对被阐释之物及其阐释活动的不同哲学理解,经常会在阐释学的存在基础问题上产生分歧。就此而言,对阐释学的哲学基础进行深入的批判反思,夯实其哲学根基,是一门被称作“中国阐释学”的新学科能否成立的关键。
(说明:作者在本文发表前夕,收到张江教授惠寄的新论文《阐释与自证——心理学视域下的阐释本性》。在该文中,张江教授把“自证”理解为阐释的本质,并据之解释阐释的生成及展开方式。本文的研究没有涉及这一新见解。本文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依据对张江教授此前公开发表论著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