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性辨认能力评定量表的编制

2020-11-04 03:55李业平许亚军李学武
皖南医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探索性精神障碍信度

胡 峰,李业平,奚 敏,许亚军,李 毅,李学武,王 轶

(1.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司法鉴定科,安徽 芜湖 241000;2.皖南医学院 心理学教研室,安徽 芜湖 241002;3.深圳市康宁医院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东 深圳 518020)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历来饱受争议和质疑[1-2]。例如2017年河南泌阳灭门案[3]和2018年上海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4]审判机关均未采信“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一审判处死刑。从上述司法审判实践中不难看出,司法人员并不认同法医精神病鉴定对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精神病人的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核心,鉴定实践中,法医精神病学界以实质性辨认能力[5]受损程度评定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司法实践中,法学界认为只要行为人能够分辨认识[6]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理当负刑事责任。相对于实质性辨认能力而言,高北陵等[7]将刑法学定义的辨认能力称之为“常识性辨认能力”,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其自身行为的内容、意义及后果。由于刑事责任能力客观评定技术手段缺乏,国内现有的评定工具[8-9]均以实质性辨认能力为出发点进行研究,尚未见常识性辨认能力量化评定的研究报道。本研究拟编制常识性辨认能力评定量表,检验其信效度,为今后开展相关研究提供有效的评定工具。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样本1,2017~2018年在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的案例,入组条件:①被鉴定人年龄16岁及以上;②鉴定资料完整;③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作出精神状态诊断。排除标准:①不能明确鉴定诊断或诊断为“无精神病”;②鉴定诊断为“普通醉酒”和处于缓解期的精神障碍者以及不宜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情形。符合入组标准的共205例,男性179例,女性26例;平均年龄(38.74±12.61)岁;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10例,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3例,精神分裂症52例,偏执性精神障碍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8例,心境障碍60例,癔症、应激相关障碍及神经症3例,精神发育迟滞61例,其他8例。常识性辨认能力评定结果:①常识性辨认能力削弱者54例;②常识性辨认能力正常者151例。

样本2,2018年科研协作单位(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宁波市康宁医院和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案件237例,有效样本209例,男性175例,女性34例;平均年龄(38.94±12.40)岁;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15例,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3例,精神分裂症60例,偏执性精神障碍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9例,心境障碍52例,癔症、应激相关障碍及神经症6例,精神发育迟滞57例,其他7例。常识性辨认能力评定结果:①常识性辨认能力削弱者76例;②常识性辨认能力正常者133例。

1.2 研究工具

1.2.1 理论构想 根据常识性辨认能力理论探析[10],结合鉴定实践,常识性辨认能力的评定包括意识状态、认知功能、社会功能和犯罪心理学4个因素。

1.2.2 自编常识性辨认能力评定量表(assessment scale of commonsense identification capacity,ASCSIC) 经过查阅文献[11]、参考相关量表[8-9],自编表格采集与常识性辨认能力有关的内容共35个项目,对2016~2017年深圳市康宁医院138例刑事案例进行探索性测试[12]。通过Spearman秩相关分析和“德尔菲法”,最后形成由意识状态(5个项目)、认知功能(15个项目)、社会功能(9个项目)和犯罪心理学(14个项目)4个因素组成的43个项目量表初稿。每个项目采用三级评分(0=差,1=较差,2=正常)。量表总分越低,表明常识性辨认能力受损越重。

1.3 评定方法 ASCSIC为他评量表,由经过培训并熟练掌握评估方法的人员,依据评分细则逐项评分。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8.0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t检验、相关分析、探索性因素分析,采用AMOS 21.0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项目分析 采用高低两组独立样本t检验和Spearman秩相关分析对样本1(n=205)进行项目分析,删除与总分相关系数<0.4的项目。结果显示,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定位、外出能力、需要7个项目与总分呈弱相关(0.287~0.382,P<0.001),予以删除后得到记忆、注意、计算、时间、空间、身份、言语、结构、思维、逻辑、理解、分析判断、执行、预见、应变、日常生活、物品用途、家庭生活、购物技能、社会适应、劳作及学习、社会规范、自我评价、现实因素、预谋与策划、作案对象、作案环境、作案工具、犯罪技巧、隐蔽性、反侦察、自我保护、法律法规、违法性、涉案身份、犯罪后果36个项目均与总分呈明显相关(0.407~0.763,P<0.001)。

2.2 探索性因素分析结果 样本1用于36个项目的探索性因素分析。采用主成分提取法、最大变异法抽取特征值>1和项目数>3的因子。参考相关研究[13],经多次旋转,逐次删除负荷值<0.4和层面项目数不够3个的项目,最终量表共有23个项目,KMO=0.893(Bartlett′s球形检验χ2=3337.939,P=0.000),获得4个特征值>1的因素,解释总变异的65.94%。根据各因素包含的项目,将因素1命名为“意识状态”,指作案行为人陈述案情经过,辨识作案时间、地点、环境和自身状况。因素2为“认知功能”,指作案行为人陈述案情经过的连贯性和条理性,以及表达意思的程度。因素3为“社会功能”,指作案行为人履行家庭义务、从事某种职业或学习、社会交往和道德规范约束的能力。因素4为“犯罪心理学”,指作案行为人作案时行为特征。见表1。

表1 探索性因素分析结果(旋转后,n=205)

2.3 验证性因素分析结果 根据探索性因素分析结果构建4因素初始模型,采用最大似然(ML)估计对样本2(n=209)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得到最终的修正模型拟合指数CMIN/DF 为1.085,RMR为0.020,GFI为0.925,CFI为0.996,TLI为0.994,IFI为0.996,RMSEA为0.020,均达到理想标准。见表2。

表2 ASCSIC验证性分析结果(n=209)

2.4 结构效度 计算样本2各因素之间及与总量表的得分并进行相关分析。结果显示,各因素与总量表相关系数为0.672~0.897,各因素之间相关系数为0.401~0.596,均呈明显相关(P<0.01)。见表3。

表3 ASCSIC因素之间及与总分相关分析(n=209)

2.5 实证性效度 对样本2进行两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两组量表总分以及各因素均数之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4。通过复习鉴定资料,将两组量表总分重叠的临界值以36为划界点,量表总分≥36划分为常识性辨认能力正常;量表总分<36划分为常识性辨认能力削弱。根据上述划界分进行等级划分的结果与鉴定专家意见的相关性为0.805(P<0.01),见表5。

表4 两组量总分与各因素得分的比较

表5 ASCSIC划界分等级划分结果与鉴定专家意见的比较

2.6 信度指标 对样本2进行内部一致性检验,其中30例刑事鉴定案例间隔6周再评,以评估量表的重测信度。全量表及各因素的Cronbach α系数、Guttmann分半信度(前后顺序分半)和重测信度分别为0.847~0.935、0.717~0.883和0.800~0.935,均呈明显相关(P<0.01)。见表6。

表6 ASCSIC的信度分析

3 讨论

3.1 量表编制的意义 张爱艳等[14]指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可采用以司法人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合作判断方式,从而实现刑事责任能力判定与精神鉴定意见采信的有效衔接。司法审判中,常识性辨认能力评定量表可辅助司法人员判断精神病人刑法学上的辨认能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审判机关可依据常识性辨认能力正常,予以审判。

3.2 ASCSIC显示出良好的效度 量表各因素与总量表得分的相关系数(0.672~0.897)大于各因素之间的相关系数(0.401~0.596),说明量表各因素之间具有相互独立性和关联性,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验证性因素分析得到的最终模型与资料拟合指标良好[15],其中CMIN/DF<3,RMR、RMSEA<0.05,GFI、CFI、TLI、IFI均>0.90,支持了探索性因素分析结果。在实证效度考察中,以ASCSIC确定的划界分进行分级的结果与鉴定专家意见一致性高,可以对各类违法行为人的常识性辨认能力进行标准化量化评定。

3.3 ASCSIC显示出良好的信度 信度结果显示,全量表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35,前后顺序分半系数为0.812;各因素内部一致性系数0.847~0.923,前后顺序分半系数0.717~0.883,6周后的重测信度在0.800以上,均达到良好水平,说明量表具有良好的内源性和内部一致性,在不同时间测试结果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综上所述,本研究编制的常识性辨认能力评定量表包含了意识状态、认知功能、社会功能和犯罪心理学4个因素,具有较好的信效度,符合心理测量学要求[16],是评价常识性辨认能力的有效工具。

本研究仍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如根据划界分区分常识性辨认能力等级有部分重叠,影响了区分效度。此外,常识性辨认能力理论上存在三级划分,即常识性辨认能力丧失、削弱和正常,但在量表编制过程中发现常识性辨认能力丧失入组的资料不足10例,可能与鉴定实践中,评定常识性辨认能力丧失罕见有关,因此本研究未能如愿进行常识性辨认能力三级划分。在前瞻性研究中有必要扩大样本来源,增加样本的代表性,对划界分和量表信效度予以进一步研究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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