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欣 尚扬 姚俏俏 陈香 杨乔越
【关键词】个人信用分;个人信用体系;信用管理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进步,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总结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距离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到2020年,全国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發挥作用的建设目标尚存在不少差距[1]。
据近年来数据显示,以吉林省的代表城市—长春市为例,其信用制度公开数量显著低于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吉林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为核心且基础的一环。建立个人信用分机制并完善长春市的个人信用分体系,以此形成对长春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路径的有效突破[2]。
(一)个人信用体系概述
个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个人信用征信和评估体系、个人信用监督体系和个人信用惩罚体系。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个人信用征信和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的核心在于个人信用评估。概括地说,个人信用评估是指通过运用科学严谨的数据分析,综合考量影响个人及其家庭的主客观环境,并对其履行各种经济承诺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估。而个人信用评估方法最重要的一部分则是个人信用分制度,是一种把个人信用状况通过量化手段进行评级,并为相应级别设置不同的政策或惩罚措施以此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
(二)国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对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西方国家要比我们国家开始得早,早在20世纪30年代,它们就开始了对于个人信用评分的研究。主要有三种模式:最为知名的就是美国的个人信用评估方法FICO,主要是用于金融信贷方面,与美国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相结合,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的经验做法[3];德国信用体系的主体主要是私营征信机构,因为商业化运作的征信机构能够迅速从信息提供方获取大量的信息,相对于公共征信系统而言,私营机构收集的信息会更加全面[4];日本主要采用会员制模式,是因为日本的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5]。
(一)信用信息归集行为
信用信息的归集行为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直接归集”和“向自然人个体进行归集”两种方式。例如《宿迁市关于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建设与积分等级评价试行规定》第八条(五)规定:其它信息由相关部门、单位或自然人提供。
目前长春新区已开始开展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建设,努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建立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性文件,开始着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开发。长春新区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被进一步优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能初步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也将被逐步建立起来。
(二)信用政策现状
表1 长春市与国家颁布信用政策的对比
在推行信用文件方面,长春市仅在2018年3月发布了两份相关文件,而国家在2014—2019年间,不断颁布相关文件。由此可见,长春市在信用建设方面虽然也在进一步加强但同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三)个人信用评分应用场景
从应用场景的主体来看,个人信用评分的应用包括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应用。私人部门的应用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等。许多城市都鼓励私人部门应用个人信用分,但对应用条件的限制却不尽相同,福州市、威海市、沈阳市等城市鼓励私人部门根据个人信用评分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或制定相关政策,在必须是在取得个人授权同意的前提条件下,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在应用场景方面,目前长春市市图书馆已推出以个人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免押金办理信用读者证服务。市民只需通过手机支付宝扫描自助图书馆设备上的二维码绑定读者证,通过支付宝信用积分即可享受线上、线下图书借阅服务。
(一)强化顶层设计的引导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7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而建立城市个人信用分体系就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个有效手段。意见还指出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个人信用分将个人信用量化,比个人信用报告更加具体直观,可以作为任何信用活动的可靠依据。
(二)加大政府机构的支持力度
意见给出了个人信用分体系实际建立和运行的对策,着重强调了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重要性,指出信用信息要做到“应归尽归”,要充分实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联通,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
长春市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政府信用管理部门、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等建立的专门数据库为支撑,实现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各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便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6]。
(三)推进个人信用法治化的进程
信用领域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信用管理法律法规最为健全的国家为美国。美国在信用方面的法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法律是为了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另一类法律是对金融机构向市场发放信用工具做出限制,如《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控制法》、《银行平等竞争法》等。这两类法律法规为美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保驾护航[7]。
我国信用建设起步较慢,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法律中也并无对个人信用评分的明确规定。如果要实现个人信用法治化,必须要面对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信用信息收集、公开、使用和保护信用当事人个人隐私的问题。[8]《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个人征信制度进行的规定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建议,如第13条规定的个人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同意”原则、第14条对个人信息采集的范围做出了禁止范围的规定等。
(四)完善个人奖惩机制
意见指出要想使个人信用分机制发挥良好的管制和约束作用,就必须制定出相应的奖惩办法,让失信的人受到惩罚,也让守信的人得到奖励和鼓励。由此可见,个人信用评分的奖惩机制与应用场景是同时存在的。
国内首批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开发的个人信用分在应用场景方面主要为旅游、教育、医疗、金融、行政服务等领域。[9]其中福州等7个城市均对个人信用分的奖惩机制进行了规定,其基本模式主要是“联合奖惩”。我们应参考现有城市的奖惩办法文件,对长春市个人信用分体系的奖惩机制进行完善。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离开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以血缘、亲缘、地缘为基础的人格信用遭遇困境,无法支撑更大范围的人际交往,而以契约、法律为基础的制度信用则具有明显的优势。个人信用分体系作为一种声誉评价工具,可以较好地解决此种忧虑。因此推进个人信用分体系,约束个人信用行为,提升全民信用意识,不仅有利于长春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且可提高长春市的社会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