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先生
问:小华和小磊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上体育课时,小华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追打小磊。体育老师看到这一幕,未予制止。小磊为躲避小华的追打,不慎将小华从主席台上推落,导致小华摔断了右臂。请问,小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律师意见:我国《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首先,小华的损伤是小磊造成的,小磊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其次,在二人追打过程中,体育老师看到这一幕却未予制止,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