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董记萍,周伟男,白小宁,李开轩,付鑫羽
(1.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2.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100094;3.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北京 100125)
农药产品监督抽查是农药监管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于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规范正常的农药生产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7年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1]”。各级农业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农业部在条例实施以后迅速行动,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1998年农业部组织的农药单剂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78%;2000年农业部发布《关于1999年农药市场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农发)3号),对江苏、山东、湖南等10个省(市)的64家农药经营单位的458个农药产品标签进行抽查 ,并对53家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75个辛硫磷、噻嗪酮、敌敌畏农药复配产品进行质量抽查,标签合格率14.2%,质量合格率72.0%[2]。同时连续多年对种衣剂农药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抽查,有力打击了农药市场的不法行为,净化了市场。2006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3]。以法律的形式,将农药监督抽查作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制度确定下来[4]。近几年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力度,组织开展农药市场抽样检测,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隐性添加农药等行为[5],2018年农药产品质量抽查总体合格率为93.2%,比1999年提高了21.2个百分点,农药产品质量总体向好。2019年,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农药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农(农药)〔2019〕79号)要求,采取随机抽样、重点抽查及专项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9个省(区、市)进行农药抽样检测。
2019年共抽检农药样品10 911个,合格样品9 662个,合格率为88.6%,比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93.2%)下降了4.6个百分点。不合格样品1 249个,不合格率为11.4%,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472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4.3%,占不合格样品的37.8%。
2.1 质量抽检结果特点
2.1.1 随机抽查产品质量 2019年,通过从农药市场随机抽取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产调节剂、杀鼠剂等产品,共随机抽检农药样品7 953个,合格样品7 126个,合格率为89.6%,比总体合格率高1个百分点;但比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93.2%降低了3.6个百分点。
2.1.2 重点抽查产品质量 2019年,农业农村部组织从农药市场对近年涉嫌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标称企业的农药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共重点抽查了1187个农药样品(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有重合),合格样品977个,合格率为82.3%,比2018年重点抽查合格率82.6%低0.3个百分点,比2018年总体合格率93.2%低10.9个百分点。其中假农药86个,占重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41.0%。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为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未检出。
图1 2019年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情况
图2 2018~2019年农药产品重点抽查质量合格情况
2.1.3 专项抽查产品质量 近几年,农业农村部针对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非法添加百草枯及生物农药非法添加化学农药开展了专项抽查,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行为。特别是针对一些企业将限制使用的百草枯擅自添加到灭生性除草剂的违法行为,2019年组织抽查了2 192个产品(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有重合),其中合格产品1 904个,合格率86.9%,比2018年专项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93.7%低6.8个百分点。抽检的1 970个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产品中合格样品1 762个,合格率为89.4%,在部分敌草快和草铵膦的农药样品中检出了百草枯农药成分。另外,在抽检的222个生物农药样品中,合格样品142个,合格率达64.0%,比2018年生物农药产品合格率提高9.3个百分点。
图3 农药产品专项抽查质量合格率
通过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梳理,一是敌草快、2甲4氯异丙胺盐、春雷霉素、苦参碱等农药有效成分未检出。二是农药产品中或非法添加了虫螨腈、氯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啶虫脒、哒螨灵、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氯虫苯甲酰胺、甲霜灵、丙环唑等农药。
2.1.4 单、混剂农药产品质量 在2019年抽查检测的10 911个样品中,包括单制剂8 489个,占检测总数的77.8%,质量合格的7 580个,合格率为89.3%;混剂产品2 422个,占检测总数的22.2%,质量合格的2 082个,合格率86.0%。从下图可以看出,单剂产品的质量合格率高于混剂产品,与近年来单剂产品质量相对高的抽检结果保持一致。
图4 单剂、混剂产品抽查情况比较
2.1.5 不同类型农药产品质量 在检测的10 911个农药样品中,杀虫剂5 194个,占检测总数的47.6%,质量合格的4 579个,合格率88.2%;杀菌剂2 212个,占检测总数的20.3%,质量合格的1 927个,合格率87.1%;除草剂3 258个,占检测总数的29.9%,质量合格的2 955个,合格率90.7%;其他247个,质量合格的201个,合格率81.4%。从下表可以看出,在本次抽检中杀虫剂抽查数量最大,但除草剂质量明显好于杀虫剂、杀菌剂产品质量。
图5 2019年不同分类产品抽检数量
2.2 质量不合格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2019年农药产品检测情况来看,质量不合格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二是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三是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四是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对于同一产品可能同时存在以下多种情况的,则进行重复统计。从2019年抽检结果来看,在质量不合格产品中,以上四类不合格所占比例如下图:
2.2.1 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 在抽检的质量不合格产品中,其中产品标明的一种或多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有330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6.4%。(表1)不难看出,未检出的大部分为常见农药有效成分,部分为一些生物农药。未检出的农药有效成分(表1):
图6 2019年不同分类产品抽检质量合格率
图7 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合格情况(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多种情况的重复统计)
表1 2019年农药抽检未检出农药有效成分表
2.2.2 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 质量不合格产品中有235个擅自添加了其他农药成分,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18.8%。其中检出高毒农药产品21个,包括12个产品检出克百威、6个产品检出治螟磷、2个产品检出灭多威,检出水胺硫磷和甲拌磷的产品各1个产品;64个敌草快单剂或混剂产品中检出百草枯的;15个农药样品检出虫螨腈化学农药(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多种情况的重复统计)。
2.2.3 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 在质量不合格产品中,有557个农药产品标明的有效成分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
2.2.4 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超过质量保证期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在2019年的农药抽检中,有115个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有198个农药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或农药登记证不在有效状态,占不合格样品的15.9%。
3.1 抽查方式变化 2019年与2018年抽检对比:一是新增过期产品作为抽检内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2019年要求第三方机构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列为抽查内容之一,且可不检测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全年共抽取了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样品115个,占不合格样品的9.2%,占整个抽查产品的1.1%;二是将过期农药、未登记农药判定不合格;并新增了检测项目。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增加了其他技术指标。例如,草甘膦异丙胺盐中异丙胺的含量、有机磷产品中治螟磷的含量等;三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更能代表抽样的随机性。
3.2 生物农药、卫生杀虫剂等产品质量提升明显 一是生物农药等合格率快速提升,由2016年的32.2%提升到2019年的62.1%;二是卫生杀虫剂合格率逐步提升。2016~2019年合格率分别为:64.5%、81.1%、93.8%、82.0%。
3.3 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呈下降趋势 假农药占不合格农药比例由2018年的67.2%下降至37.8%(2013~2019年假农药占不合格农药比例情况见下图),产品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产品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比例由40.3%下降至19.0%。
图8 2013~2019年假农药占不合格农药比例情况
3.4 非法生产企业主要标称在经济发达地区生产,且不断变化名称 其中,京(8个)、上海(4个)、天津(1个)、广东(2个)、江苏(11个)、浙江(5个)、山东(5个)、河北(1个)、陕西(3)、山西(1个,属于以原已资质企业名义生产)、境外(6个)。
4.1 加强地方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 目前,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虽然取得明显效果,但仍然存在执法体系不够健全和执法能力薄弱等问题。因此,农业农村部修订《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 第1号,2020年3月1日施行),发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对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履行农业农村部门执法职责、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6]地方农业执法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的具体要求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执法制度机制,落实执法保障措施,增强执法办案能力,并强化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制度,有力打击农药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农药市场秩序。
4.2 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引导及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一直对违规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的违法行为采取严厉措施、重点打击。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仍存侥幸心理,违规添加隐性成分谋利,特别是生物农药中添加化学农药、除草剂中违规添加百草枯成分或以百草枯冒充敌草快等现象仍然存在。因此,针对以上违法行为,亟需在每年的农药监督抽查中继续将其作为重点加以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引导,通过正面引导和严厉监管“双组合拳”,督促企业走合法生产、经营的正规发展道路。各省市农业部门、农药行业协会等积极做好农药生产企业等的普法和技术培训,指导农药企业做好农药登记、生产等各环节工作,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4.3 加强对农药经销商和使用者的普法培训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切实落实《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 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规范了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但在市场抽检中还是可以发现售卖过期产品、进货把关不严等问题,需要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通过加强农药经营者的培训,督促其合法经营,并指导农民科学选购、安全合理使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