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泽学 贺怀锴
1952年9月底,刘少奇率中共中央代表团参加苏共十九大。10月24日和28日,斯大林在与刘少奇的两次谈话中都提出,中国应该尽快制定憲法。他还详细阐释了制宪的必要性。
当时,中苏领导人在制宪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认识。中方认为,中国当时尚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应该“待将来资产阶级问题解决,进入社会主义时再来制定宪法”。因为如果立即制定宪法,势必承认部分资本主义因素是合法的,不如在过渡时期暂用《共同纲领》。但在苏方看来,宪法是现代民族国家的象征,关乎政权的合法性及国际认同。
斯大林说:“如果你们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利用这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因政协不是人民经选举产生的,人家就可以说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共同纲领》是党派间达成的协议,而不是人民共同参与制定的,外国会以此攻击中国政权与法统的合法性。因此,你们应该制定宪法,“应从敌人那里拿掉这些武器,不给他们这些借口”。
10月30日,刘少奇将斯大林的建议转达给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对此十分重视,随即“研究并部署了制定宪法,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雅志摘自《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8期,孙泽学、贺怀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