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14日举行的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广胜介绍,对2020年5月1日后进口的冷链食品,浙江要求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进行进货查验,并在产品入库出库时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信息录入、赋码和扫码工作。此外,浙江对此前进口的存量冷链食品实行备案管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赋码、扫码。
为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浙江以“浙冷链”系统为依托,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尤其是来自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食品的精准追溯。同时开展对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新冠病毒监测,重点对进口和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冷链食品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抽检。
“浙江明确规定,一旦收到省内外有关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报告,应在2小时内利用‘浙冷链系统对同批次食品流向进行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并快速予以妥善處置。”陈广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