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晖
摘 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属于基本的公众环境知情权,同时也属于事业单位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实际行动。本文将重点阐述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详细的分析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保证让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效性充分体现。
关键词: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成为重点强化的内容,其中是涉及一项法律制度,即推动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为了更好的践行相关的行动,环境保护部特别制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针对信息公开的主体以及范围等加以细化,做出了更为细致的方案。
1 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意义
结合权利的角度加以审视,环境信息公开主要是让公众积极履行相应的环境知情权,同时承担起具体的职责,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做出的行为。整个实践过程,能够让公众对排污者的生产经营展开有力的监督,帮助其更合法的排放,减少违法环境法的行为,倒逼企业借助于科学的技术手段实现有效的创新和改造,降低对环境产生的负面作用[1]。结合立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使得事业单位环境信息的公开拥有了可靠的依据,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促使相关工作的开展更加顺利,收获相对圆满的成果,达到既定的标准与要求。
2 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规范制定阶段的不足之处
1)立法位阶低且缺乏可操作性。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仅存于相关的规章制度中,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具体的规范程度较低,这就使得事业单位实际接受到的约束力较为薄弱。事业单位的排污符合具体的标准时,可以适当的运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另外,结合当前所执行的相关文件内容分析,发现环境信息公开标准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这就使得实际的效力无法充分的体现。
2)义务主体的范围存在着狭窄的问题。现阶段,省级重点以上的实验室才具备着相应的检测和分析功能,受到广泛的认可和关注,被认定为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其他的实验室如涉及材料和原料时,极易引发严重的污染问题。对于可能排污的事业单位,应该积极的强化信息化的管理力度,充分的彰显出自身的效力,促使社会公众能够清楚的了解到相关的信息。
3)单一的责任形式且缺乏惩戒力度。根据相关的规定,若是违反了具体条例的事业单位,应该积极的承担起相应的惩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合理的采取处罚措施。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责任的设定并不明确,这是确保环境信息公开顺利落实的关键,若是未能具备清晰的责任认定,将会影响到环境信息公开的进展,甚至给后续工作埋下隐患。工作实践中,若是采用了相对单一的法律责任形式,也难以彰显出预防以及控制等多种作用。行政法律责任仅仅是国家对于触犯了相关条例与规定的处罚措施,无法合理的代替公众们基本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处罚的金额数据与实际的损害影响呈现出不对等的问题,难以彰显出基本的威慑力[2]。
2.2 具体操作阶段反映出的问题
1)主体间的差异明显。因为实际的服务类型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同事业单位具体掌握到的信息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因此发挥出的主动效力也存在差别。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及时的参与到环境信息公开中,但是对于部分科研方向的单位来说,因其中涉及的环境内容机密性较高,所以无法及时的公布,以至于体现出的主动性不足。
2)基本公信力明显不足。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是将公开视为基本的原则,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部分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采取了强制措施,自愿公开的情况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彰显出公信力。排污单位借助于相应的渠道,将环境信息发布出来,但是部分信息的传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样式不够规范且名称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最终影响到环境信息的质量。
3)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实际采取的监管方式是社会监管以及行政监管等,同时还包含着事业单位的自律。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因为缺少合理科学的机制,使得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部分工作的落实达不到理想的结果。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未能具备科学合理的激励方案,使得相关单位表现出的工作积极性明显不足,无法自觉地参与到相关的工作实践中。
3 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方案
3.1 逐步提高法律位阶
因法律位阶不一,所以在实际实施的阶段,也能彰显出不同的效力。高位阶的法律体现出较强的约束力,反之低位阶的约束力较小。只有让法律位阶逐步的提升至新的高度,才能促使规范彰显出基本的法律权威性,同时也能更好的强化可操作性。逐步的提升法律位阶,立法者应该对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给予高度的关注,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不可将关注的重点放置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作用上。
3.2 适当拓宽义务主体范围
针对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加以分析,无法限制于《办法》中提及到的几个种类。除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外,还涉及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环境并对其产生影响到的情况,也需将公开环境信息视为主要的任务内容。只有积极的对政府和公众将环境信息加以公开,才能合理的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保证规避负面的影响。应该将事业单位环境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范围逐步的拓展,将存在着环境污染隐患的单位合理的纳入至具体的主体中,由此才能更好的收获相对理想的成果。
3.3 合理设计公开的内容及方法
依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有具备了基本的条件,才能实现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在新时代背景下,可以适当的搭建起多元化平台,积极的建设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平台,将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视为基本的框架,搭配互联网技术,构建起完整的信息集成系统,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要素展开合理的分析,整理并汇总,实现有序的编排,以此满足多个层面的实际需要。借助于相关的平台,政府部门能够及时的完成有效的决策,实现与公众的在线交流,公众也可通过平台的作用,实现对相关信息的获取,确保环境知情权得以保障。通过相关平台的合理构建,使得排污单位受到一定的鼓舞,单位也可进一步优化管理的模式,逐步的提升环境信息公开绩效。
3.4 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具备相对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对制度的实际效力提供可靠的支持。目前,国家实施的法律文件中涵盖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内部實际涉及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因此在相应的追责中也反映出一定的矛盾。需要积极的完善罚则标准,设置出严格的惩罚机制,针对违法相关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及时的对其处以罚金,同时责令要求其恢复被损坏的环境。
4 结语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将政府以及企业等合理的纳入至规范范围,但是实际的内容更侧重于政府以及企业角度,体现出并不完善的一面。应该积极的重视相关经验的汲取,结合着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构建起符合国家标准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参考文献
[1]戴洁,钱美尹,任煊静,胡静.上海市上市公司环境绩效及碳信息披露研究——基于社会责任报告的视角[J].生态经济,2017,33(12):87-92+104.
[2]陈松敏.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以莆田市城厢区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现场监督检查为例[J].广东化工,2017,44(12):21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