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宸锋
(汉口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12)
当下,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定位是民事单行法。而这就导致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约束力无法得到体现。因此,为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障,需要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让知识产权法体系化。而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就需要对民法典编纂进行合理的安排。而本文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如何进行体系化进行了分析,并对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合理路径进行了叙述。
对于我国民法典来说,现代性是根基所在。纵观历史会发现,法律的发展是一个长期成长的过程中,而随着法律的现代性,也让法律逐渐形式化、理性化和公式化。而自从16世纪以来,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也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在科学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而这也成为了法学的重要理论依据。而作为受到启蒙运动影响较深的法国,也成为了现代性法律方案的故乡。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的社会思想基础,以及自治规范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来源,同时也对民法典的精神进行规定。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将不同知识内容融入到法律后,也让民法典的编排技术逐渐走向成熟。
在现代性法律设计中,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蕴含了人作为个体意志的体力与智力成果。而洛克的劳动学说,也为私人财产权的正当性奠定了基础,肯定了人对自身的所有权,以及自身通过劳动获得的成果。然而,在那一时期,人们大多通过体力劳动进行作业,也导致洛克忽视了智力劳动的成果。而随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兴起,也对发明人的专利权进行了肯定,同时英国的《英国反垄断法案》也对美国等国家在法律制定上产生了影响。
自然法学作为宣扬人们自然权利的重要法学,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打破封建对于人民的束缚。而这些民法内容的成果大多融入到了《拿破仑法典》中,但是这之中却没有知识产权法类的单行法。这主要是因为古典民法典中重要的任务是对法律制度进行创新,而在法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是承认土地的私有,而这也意味着法律的不平等与束缚,直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才将这些束缚打破,并将《拿破仑法典》中的旧制度进行了删除,明确了物权法的原则,并确立了现代的财产所有制度。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启蒙现代性,让专利权和著作权在观念上成为了私权。而知识产权法体系接受了民法典体系对价值的判断,将知识产权法作为了特别私法,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不同于物权与债权的主观权利。而特别私法也没有形成单独的规则,在规则上仍是以民法为前提,但是在特别私法和民法的划界上却缺乏一个必要的体系。导致了知识产权法知识对知识产权取得和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却缺少对法律行为和法律规范的制定。这也让特别私法与一般的法律法规具有着矛盾的地方。
在《拿破仑法典》开始实施后,欧洲也开始步入了工业革命。随着而来的是更为新颖的技术手段,而这些技术也让工业领域成为了强势的存在,并统治了整个社会的秩序与节奏,导致金钱和力量逐渐奴役了人们的自由。导致人在主体性上出现了较大的危机。而这些现代性危机也导致了世界大战的发生,而随着战争也为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价值理念。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西方现代性”的不足之处,而提出了多元的现代性。而这也让不同国家在法律的发展上出现了多元化。而在多元现代化和全球化逐渐交织的过程中,也让不同国家出现了诸多理性。但是,虽然在民法典现代性表达方式上存在着不同,但是民法典表达的现代性也存在着共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是“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而这也让我国人民自由超越了人的主体性。同时平等和具体的主体性,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于价值判断的主要标准。因此,想要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成知识产权法体系化,首先要从“人民主体性”出发,并对法典体系和规范进行构筑。同时也要对人的具体性和多样性进行全面的考虑。同时,也要突出创新所产生出的财产,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积极鼓励创新生产的财富模式。而在立法技术上,也可以参考并适用《民法总则》的规范。
在进行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过程中,离不开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体制定。因此,知识产权法要采用民法的概念和一般原则,不能脱离民法的影响。而在立法安排上,要在《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内容保留单行法的形式。同时也要民法典对相应规范的涵摄效率力进行规定,这样才能让知识产权单行法与民法典相契合。
民法典作为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法法典,要将其与知识产权法进行结合,让知识产权法能够体系化。同时也要让民法典中融入更多的知识产权内容,让民法典能够成为知识产权法规范解释的重要指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