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颖凤
(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山东 青岛 266600)
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的优势和宝贵的财富。环境恶化不仅对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提高造成了强烈的负面影响,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随着近年来政策不断引导,各级地方政府日益重视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农村社区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仍然有部分农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一方面是由于受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农民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农民受教育程度偏低,对现有环境问题的危害、预防、治理等认识不足,不能形成较强的自主环保意识[1]。
加强农村社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是近年来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多部有关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切实改善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农村生态环境规划和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农村社区环境治理体系还不够完善。例如环境保护的职责权限不清晰,导致有些环境污染问题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没有形成农村环境治理体全覆盖。
农村社区生态治理的客体是指在农村社区生态治理中客观存在的各种生态矛盾。从现实来看,这些生态矛盾主要表现在 5 个方面,即由于农村经济不够发达,仍然存在以资源消耗为主的传统产业;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城市一些污染大、产能低、效益差的企业迁到农村;一些乡镇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差,环保指标和环保质量不达标;一些传统手工业缺乏应有的环保意识、环保技术和环保监管;农民的生态意识差,在农村生产中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够,不恰当地使用各种化学药剂[4]。这些问题会在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对农村社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加紧张。因此,亟需梳理这些突出矛盾,并从新时代我国农村社区生态治理的实际出发进行有效化解,从而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有关部署,相继出台了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各项政策且不断具体化,但是还不够全面。例如农村社区生态治理体系的建设缺乏相应的政策规划,农村社区生态监管机制与奖惩机制还不够全面。同时,一些政策也不够细致深入,没有结合农村实际制定相应的污水排放、垃圾分类、大气防治、固体废物处理等政策和法规,而是笼统照搬城市环境治理办法。一些县、乡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往往只是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政策,没有因地制宜地出台具体的政策,导致政策针对性不强[3]。
负责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治理的环保部门与其他兼有环保职能的政府部门(农业、林业、水利、土地资源、渔业等部门)之间存在职责模糊、权限不清的问题,没有形成统一协调机构。此外,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治理还需要发改、财税、工信、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配合。因此,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出现环保监管职能交叉问题,导致遇到环境问题时出现争着管或互相推诿的情况。
围绕农村社区生态环境监控政策、预警政策、治理政策、评估政策,出台较为全面的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形成制度闭环。指导各地根据不同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习俗,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政策。例如在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地区,应重在治理和改善;在生态环境治理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地区,应重在保护[4]。
利用多种途径开展环保政策宣传,例如利用新媒体、视频、广播、知识竞赛、宣传讲座、环保小手册、环保志愿者、环保歌曲改编广场舞等形式开展环保知识和政策宣传,提升村民的参与率、知晓率。同时,环保专家定期进村为村民讲解环保的好处和相关政策,指导村民掌握垃圾分类的基本原则,实现变废为宝,例如将家庭厨余垃圾进行自然堆肥,让农民知道开展环境保护就是在节约农业生产成本。此外,想方设法帮助村民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过程中享受“环境红利”,例如发展农村生态旅游、绿色循环经济,在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同时,增加农民的收益,借此可以促使农民自觉投入到农村社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中[5]。
近年来,我国逐渐将环境考核指标纳入政府政绩指标,但是在农村地区落实不到位。有些地区虽然已经将此纳入考核,但基本不具备约束力,而有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对此引起足够重视,所以农村环境卫生问题仍然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