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博文
摘 要:存单质押是指将银行签发的定期存储单作为质押依据,是一种债券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在实践中,存单质押的实现存在诸多风险,主要风险在于质押设立是否有效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这与债权人的利益有密切关系。因此,要做好存单质押的风险防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存单质押;风险防范;利益保护
一、引言
存单质押是一种债券债务担保形式,常用于银行贷款与民事借贷中,作为抵押证据。银行贷款存单质押风险只存在于银行一方,而民事借贷存单质押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质押设立不成功的问题,最终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要做好存单质押的风险防范,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经济快速发展[1]。
二、存单质押方式
存单是自然人办理存款及取款的信用凭证。对权利人而言,其是一种财产证明。权利人去银行、金融机构、储蓄机构出具相应存单,就能获得存单上所载金额的权利。权利人提出请求后,债务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债务人应根据存单上所示金额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本金加利息。如果在兑换过程中,债务人对存单有效性、真实性存在疑问,需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在调查中确实发现存单是伪造的,需要行政、司法机关介入,对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因此,存单对于权利人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在银行借款、民事借贷中要确保存单的真实性,确保存单质押有效执行。
存单质押方式有以下两种。(1)将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款作为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把定期存款作为抵押工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向贷款金融机构出具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有权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在确定存单无误后,再通知存单上显示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完成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2]。最后,金融机构与贷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并将存单留于金融机构保管,防止贷款人在归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之前将存单上的金钱取出。(2)存单质押可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债务人将自己或他人的存单作为抵押依据,将存单质押给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存单,是为了向债权人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表示自己在借款之后,有经济偿还能力。债务人将存单质押给债权人,在未完成还本付息之前,存单归债权人所有。存单期限到期后,债务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如债务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利支配存单上的款项。
三、存单质押风险
存单质押的风险在于质押设立能否生效和质押权实现方式。在实际存单质押的过程中,两种质押方式在设立生效方面和质押实现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本文针对银行贷款存单质押与民事借贷存单质押分别进行阐述。
(一)银行贷款存单质押
指的是贷款人向银行出具存单,获得贷款资金。在银行贷款存单质押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存单本身的正式性、合法性、瑕疵性,在银行确定贷款人出具的存单具有效用后,要立即通知存单银行办理登记止付手续[3]。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最终都会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例如,贷款人在进行存单质押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存单,而银行工作人员在核验存单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存单问题,就给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在约定的时间内到了还款期限,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并且银行系统未检测出这项业务,就会导致银行不能实现质权,进而导致存单设立失效。又如,存单确实是真实、有效的,但银行工作人员未及时通知存单银行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虽然存单归银行保存,但贷款人仍可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提走质押存单。这两种银行贷款的存单质押都是无效的,最终导致银行一方受到影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存单质押的过程中,要仔细检查存单的真实性,并通知银行做好登记止付工作,确保存单质押的有效性、减少风险。
(二)民事借貸存单质押
民事借贷存单质押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通过资金借贷关系形成“权利质押”,主要风险有:(1)存单本身具有瑕疵,债务人伪造、虚开、变造存单,或者存单真实有效,但不归债务人所有。(2)债务人将真实存单交付于债权人,但债务人在借款期间去银行做存单挂失,将存单上的金钱取出,对债务人形成欺骗。因此,在进行存单质押的过程中,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存单银行,防止此现象出现[4]。
四、存单质押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从两方面考虑:(1)认定存单设立有效,在法律层面保护债权人利益;(2)确保存单不归债务人所有,债权人掌握存单行使权,确保担保债权生效。
(一)存单质押效力认定
在存单质押的过程中,要签署质押合同、完成存单质押权的转移,需特别注意质押合同与质押权的区别。质押合同是在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存单合法、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签署的,这样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签署合同之后,并不代表存单质押权的转移,质押权的转移在权利凭证设立后[5]。若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在交易中有旁观者可以作证,质权也具有有效性。只要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存单是真实有效的,就认定存单质押设立有效。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需特别注意一点:债务人将存单出质时,签订的质押合同生效,但是,质押权应从债权人实际占有时生效。这种方式不仅加强了对债务人的监管、督促债务人有效移交存单,还通过法律文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人进行法律约束,避免其在交易过程中给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
(二)存单质权实现保障
在向银行贷款进行存单质押时,《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方法》中明确规定了质押合同及质权实现方式,为保证贷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其在贷款比例、利息率上作了限定,确保在还款期限内借款本息不超过存单金额。并且银行还明确规定了贷款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贷款人在办理过程中需向银行出具存单密码、办理登记止付手续等[6]。在民事借贷单据质押中,经常出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只是签订了质押合同,而未将存单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还享有存单使用权的情况。虽然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存单交到债权人手中,但债务人能够在借款期间去银行办理挂失,将存单中的金额取走,这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唯一能阻止此现象的办法就是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指存款人将钱存入银行后,可在特定期限内冻结存单上的金额,期满后,存款人向银行出具存款证明,解冻存单上的金额。但这种存款证明不同于存单,一旦丢失,不能进行挂失。因此,在进行民事借贷单据质押时,只要确保存款证明时间晚于质押合同时间,债权人的利益就能得到保证。
五、结语
存单质押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无论是在银行贷款存单质押中,还是在民事借贷存单质押中,都存在较多问题。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应签订质押合同,完成质权转移,保证质押有效设立,质权归债权人所有,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李珂丽.存单质押的风险防范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J].法学论坛,2009,24(6):92-97.
[2]田志毅,马千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浅谈保证风险防范[J].铁路采购与物流,2008,3(11):41-42.
[3]韩仁哲.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点及防范措施[J].财政研究,2015(6):95-97.
[4]马发明.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J].银行与经济,2003(1):56.
[5]李宝霞.浅析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J].时代金融,2012(11):33.
[6]杨吉勋,徐友梅.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J].贵州农村金融,199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