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在1979年就确立了取保候审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适用依据和操作规范,并且其与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其它强制性措施相比,具有非羁押性的优势,但是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与我国取保候审相似的制度,即保释制度,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释制度在适用理念、法律制度方面都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关键词:取保候审制度;保释制度;强制措施
我国在1979年确立取保候审制度至今,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不仅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办案机关最不愿意适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高押低保”成为一种常态。究其原因,还是制度的立法设计还不够科学,使得一些规范模糊,从而导致操作性差。本文将对现今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稍作分析,并结合借鉴外国保释制度的一些可行之处,以期能在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方面提出一些浅薄意见。
一、 取保候审制度概述
取保候审是我国所特有的概念,规定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一章中。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1]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取保候审具有取保和候审两层意思。
所谓取保,即被追诉人通过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而不被逮捕、羁押或者在被逮捕、羁押后被依法释放。保证人保证要求被追诉人提供保证人,不涉及财产担保的内容,以保证人的个人信誉作为担保,其运作原理在于利用保证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来更方便的监督被追诉人,使其能够更好的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而保证金保证则要求被追诉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进行担保,其运作原理在于利用被追诉人追求经济利益的心理防止其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所谓候审,是指被追诉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的取保规定,不得逃避或妨碍侦查、审问、审讯等司法活动的进行。取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候审,办案机关在没有过多限制被追诉人活动空间的条件下,对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保证被追诉人及时到庭,配合侦查、审问、审讯等司法活动的开展,在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取保候审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一)我国目前主要问题
我国的担保方式只有人保和财保两种,并且不能够一起适用。担保形式比较单一,缺乏灵活性。在司法实务中,现有的保证方式完全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在实践中,因为我国刑诉法对保证人的要求比较低,加之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本身就不完备,办案机关在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时,出于对保证人个人信誉的不信任,一般都不会采用这种保证方式。而财产保虽然不可否认其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仍有着较大的局限性:第一,担保财产的形式仅限于现金,房产、有价证券等其它类型的财产均被排除在外,缺乏灵活性;第二,在现有法律中,只有保证金数额收取的下限规定而没有设置相应的上限限制,赋予了决定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财产保证方式所暴露出来的这些弊端,使得公民不能够轻易的获得取保候审,并且他们的合法权益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另外,根据我国《关于取保候审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可知,人保和财产保不能同时适用,而就西方国家“双保制”的适用情况来看其实是很不错的,这也制约了我国取保候审的发展。在我国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刑诉法却将保证方式局限于人保和财产保这两种方式,不够科学、合理。
(二)完善相关的保证方式
針对上文所述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借鉴国外保释制度的保证方式,结合我国实际,对保证方式予以完善,具体而言:
1、扩大财产担保的财产范围,应当允许以非货币的形式进行担保。建议扩大财产担保的财产范围,允许用非货币财产进行担保,比如说房产、有价证券、汽车、金银珠宝等都可以。但以非货币的形式进行担保时,应当附上权威机构的价值评估说明。
2、规范保证金的收取规定。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仍不平衡,很多地方仍然比较落后,因此需要制定统一的细则和标准,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保释金的收取规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所犯罪行的轻重合理设置收取期间。其次,在缴纳方式上,为了兼顾到经济条件较差群体的利益,确保取保候审的适用更加公平,建议借鉴英美国家相关立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比例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规定首次缴纳的最低保证金数额,其余的可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缴纳齐全。超期未缴的,可以滞纳金的形式加以处罚或者直接变更强制措施。另外,针对当下对保证人处罚不足、约束力度不够的现状,可以对保证人代缴保证金的方式予以认可。
结束语: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衔接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有机结合体,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借鉴域外保释制度的一些先进做法以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建议,希望能够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58.
[2]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61页
[3] 杨正万.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J].转摘自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M].北 京:中国检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