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巧荣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逐渐确立,人们开始关注切实利益,但由于法律执行具有复杂化的特点,为核查审定增加了难度。继承权公证是基本的公证工作,为保证法律落实的效果,相关工作人员需具备一定的能力,保障继承权公证问题得以妥善处理。本文就继承权公证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阐释,并给出相应的措施,以期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问题;措施
引言:
近几年,随着土地的不断开发,继承权公证问题随之产生,由于土地开发和扩建涉及个人财产,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关给出相应的材料,但往往材料内容不全,为公证工作带来一定挑战。公证人员作为国家基层工作者,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但由于公证工作所需要的材料详细度高、审核的问题较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下文将详细讨论。
1 继承权公证工作的难点
继承人继承款项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公证要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并且在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中,还存在父母亲相继死亡的现象,二者间的时间差提升了工作的难度,虽然公证员对于当事人的遭遇十分同情,但司法工作仍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取证。取证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继承方式,判定是代位继承亦或是转继承,若為转继承,则审查的内容更为复杂,自然工作开展具备较高的难度。公证人员虽要坚守法律的底线,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当事人的悲惨境遇所影响,致使在工作中需要控制自身情绪,保障工作严谨无遗漏[1]。
2 继承权公证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对应办法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确定是公证工作的核心问题所在,有些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多年,并且并无相关记录表明其具体的死亡日期以及继承人数量和关系,为公证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部分继承人在面对巨额财产的诱惑时,容易出现违法乱纪的事情,隐瞒真实情况,甚至损毁相关材料,工作人员核查材料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并且公证机构的性质已经转变,不再具有调查权,因而为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下文将就上述问题给出具体措施[2]。
2.1 提前告知义务
我国公证法已对继承过程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公证人员在开展公证工作时,要提前告知当事人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效应和义务,提醒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及时存档。提前告知并非属于推卸责任或规避的行为,其符合防范风险的要求,对于保障继承人财产安全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便于落实责任风险防控要求。实际工作中存在当事人虚假、瞒报的情况,例如,当事人需要找到证人确定父母去世的时间,而有些当事人急于继承财产,对法律条文认识不清,此时则需要提前告知其在整个公证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行为的合法性,法律管辖的范围囊括了证人,其也要积极配合公证人员工作,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除了权益和义务外,还要将具体流程予以明晰,确定主体对象,阐释各种不合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严格走好公证程序,将实体法准确落实[3]。
继承权公证中涉及到办证事务中的知情权,申请过程要符合回避情况的要求,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可提请复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整个流程。公证人员在具体开展继承权公证的流程内,要认真遵守实体法告知的原则,明确公证事项所指向的法律程序和意义,并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事件予以确定,尽可能降低意外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有针对性的告知法律条文内容,保障后期实际工作的开展。
2.2 做好当事人询问工作
根据公证法中对公证程度的描述,公证人员在核查材料真实性的工作中,要把握好单独询问的原则,避免串供的情况,有指向性的结合事件关系人展开询问,避免走程序的询问方式,真正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针对性完善前期询问工作。结合公证程序规则内容,公证人要首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核定参与继承人员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具体亲缘联系,向证人了解被继承人与当事人形成的关系网络,并根据实地考察得到的证据,对其中仍存在疑问的部分予以核定,加强对待证事情的核查力度,保证笔录内容的准确性[4]。
2.3 不遗漏关系细节
继承权公证中涉及的关系网络复杂,人员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公证结果,当事人的口述内容指引工作的方向,为保证公证工作的严谨性和全面性,在询问当事人的过程中不可错过任何细节,结合当地祭祀习俗,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有些在派出所登记的销户记录与被继承人的实际去世时间不符,公证人员要耐心询问其中涉及的细节问题,对多个当事人所阐释的内容相互对比,必要时可侧面问询,有助于弄清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公证人员在整个工作中其实是由心证向公证逐步靠近的过程,在尚未形成证据链条的前提下,公证人员从内心出发,坚守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的职责,对于存疑和待证的事件实地搜证,单独询问涉及的人员,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度,并联合其他部门,获取有力证据,只有将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满足后,才能为继承人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要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研究人的神态、微表情、动作等所指引的情绪,练就基本的察言观色能力,提升工作效率。
2.4 加强对核实职责的落实力度
现阶段,公证工作基本停留在被动取证的层面上,主要根据当事人事先给出的材料,结合现场调查的情况,核定出具材料的真实性,但由于当事人并未接触过多的公证事件,对于应当提交的材料内容了解不透彻。因此,公证人员要积极落实放管服的要求,深化核实职责的落实工作,为群众和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符合便民工作的目标。工作人员要转变自身行为,将工作重心放在材料搜集和证据敲定上,深入群众内部,与社区、村委会联合办理,适当开放绿色通道,提升公证效能和效率。
结束语
综上所述,继承权公证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之间协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公证工作,适当开通绿色通道,为后续工作提供保障。公证人员要充分认识继承权公证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自身工作内容,准确研读法律相关内容,完善公证工作,保证取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便捷人们日常生活,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闫巍.试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9,02:100-101.
[2] 贾秀英.试论继承公证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J].法制博览,2019,29:171-172.
[3] 冯沁雨.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9,34:89-90.
[4] 余慧才.上海公证机构公证风险防范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