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本质与功能探讨

2020-10-21 05:35马雨刚
现代营销·理论 2020年8期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思维

马雨刚

摘要:伴隨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理念的落实和贯彻,研究经济法学的重要性也就无分突显,经济法学是一门全新的学科,它将经济、法律、科学管理三者于一体,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本文试着以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等其它层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方法在经济法学中的重要性。

关健词:经济法学;方法;本质;功能

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特点

1.1客观性

客观性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具备的又一特点,方法与一般的认识有本质区别,使得人们能够较为轻松的获取到与知识相对应的物质实体的相关信息,却无法找到与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信息。例如:比较法依靠于多样性和统一性来体现、归纳法则依靠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从深层次上来说,经济法学研究也有其自身源泉,即是经济法律现象所要表现的内在的发展规律。方法不能够纯粹依据创造经济法律现象和经济法学理论来展现,但是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将经济理论最大限度显现出来,使得人们对经济法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也间接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和完善。例如:中国与西方经济法律现象进行比较时所采用的多为比较法。而比较法能够将时代性、科学新、经济性、历史性充分表现出来,为经济法的继承和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1.2约束性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并不是任由其发展,也受某种因素制约。例如:受时代实践活动的制约,但是其伴随着实践活动的变化而变化。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长期努力实践的结果,也是自身对社会的认知情况,相反,任何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只要融入到社会实际实践过程中去都能够获取自身所需要的信息。

1.3多样性与复杂性

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经济法律实践活动的多样性和深化,直接作用于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性和多样性。经济法学内容较为宽泛,没有对其进行系统化整理,它不仅仅局限于研究法概念、调整对象等领域,其还研究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的联系,既要研究国内经济法,还要学习国外先进经济法内容;既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还要深入研究当前经济法对社会文化所产生的影响。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站在哲学角度,把握正确发展方向,运用历史方法统筹全局,运用比较法“取其精华,取其糟粕”,运用分析法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不管使用何种方式,都能够从不同角度展现经济法的理论内涵,从而获得我们自身所需信息。

1.4客观性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主观性的突显。方法的根据来源于客观事物本身和其具有相关联的事物,并非方法本身,而人的思维活动的规则则需要依据实践活动来体现,科学方法的产生需要主观逻辑思维和正确的实践活动来完成。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是相关学者在进行系统化整体而得到的,其较多体现的是主观性东西。我们都非常清楚,人受到不同环境影响,其人生阅历、生活方式都会产生区别,掌握科学的方法,不仅仅只有积累一条途径,还应该表现在自身有规律的进行改造活动。假设仅仅依靠自身简单认识,是能够获得一些方法,但是要发现一些学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找出理论,简单认识是远远不够的。方法的获得需要长期在实践中锻炼,在哲学、逻辑学、思维科学等其它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因此,只有构建出属于自身的方法体系,拓展自身思维,才能够根本性提升研究方法水平。

2.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功能

2.1通过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方法的研究主要在转化、处理、加工、信息过程中提现的。影响思维活动的因素很多,比如个人价值选择、思维定式、思维结构等。这也造成了主体信息的舍不同,最终的结果也是各不相同的,所以,要将事物发展的规律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这样才可以让思维到作用发挥到极致,并且反映出经济法学存在的客观现象。如果相反,便会造成错误的认识。

2.2人们思维运行方向受方法影响

在思维的影响下,会从根本上解决不同学科提现出的不同研究方法。比如:法学注重定性的分析,经济学却注重量化的分析。使用方法不同导致思维运行的方法不相同。多层次性、复杂性、是经济法学的特点,这也导致了研究的方法比其它学科更加严格。各不相同的方法能够根据多个角度展开分析,能够重点对某一个方向进行研究,进而得到相应的结果,运用清晰的思维形式贯穿所有研究过程。

2.3不同方法决定着人们认识活动的成果

因为方法的影响,导致了人们在认识活动中产生了很大的差别。经济发展规律在发展的过程中是比较复杂的,假设并无科学的方法作为依据,对于认知复杂客体便会产生巨大的困难。根据科学的态度合理解决经济法学的研究是较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在过程里可以锻炼自身的能力。全方位认清经济法律现象和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把现实的依据当做基础,不掩盖事物的真理,让经济学的内涵从多方面展现出来。相反,假如只是简单的认识事物,为了停留在表面而做一些工作,也会出现很多错误的结论。

3.经济法对象的调整以及更新改变了经济法学的内容和形式

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之中我国的经济法内容和形势产生了极大的变化,经济法的科学发展使得传统法理结构的和谐状态直接被改变,其中基础经济法学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关键。许多学术界人士开始不断深化研究这一重要的法律基础,围绕经济法发展相关的理论来了解不同概念和理论之间的矛盾关系。其中传统定位经济法主要以对象调整为基础和标准,以一带一化的思路为原则,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经济法则能够通过对象的调整以及更新,转变传统经济法学的内容和实践要求,更好的突破传统法律模式的障碍和桎梏,积极的审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有效转变复杂多元的社会关系,丰富现有的法律知识。

另外,在对社会关系的主体影响性进行分析和研究时,如果与公共利益相关,那么则需要有效地调整不同的经济化功能和形式,将主观意识和客观的思维判断相结合,丰富现有的经济发展功能,不断实现经济法作用的有效发挥。其中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之间的融合和互动比较复杂,在践行不同的法律基础时必须要以经济法视角为基础,通过立体调整以及优化来体现经济治理理念的指导作用及优势,以此来促进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

结束语: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比较复杂,为了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学者必须要充分考虑不同的影响要素,着眼于目前法律体系构建的现实条件,通过对细节要求的分析以及研究来对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参考文献:

[1]林羽翔.探究经济法与和谐社会中间的关系[J].2013(03):132-132

[2]李友根.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J].现代法学,2013,35(1):16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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