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P2P借贷是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浪潮迅速新兴,而后又因弊病丛生被监管逐渐抑制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其发展和爆雷的过程引发了很大争议,本文首先以供求双个角度分析网贷行业为何在中国迅速兴起,其次从梳理P2P平台中的几项重要的风险和危机的角度来探讨为何会被中央明令禁止,最后是对未来的展望。
关键词:P2P借贷;网贷产生背景;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09-0143-02
一、引言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是指金融体系中的每一个个人或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没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也是近些年来兴起的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典型代表形式。P2P借贷平台最早起源于英国,2007年,中国内地出现了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2014年,互联网金融写进政府工作报告,P2P网贷行业乘上了快车道,多地纷纷发表相应的政策支持,在2017年全国已经有6000多家P2P平台成立,涉及数千亿人民币规模。但随着2016年中国进入到货币去杠杆周期,行情开始扭转,许多之前靠着政策和大势“吹上风头”的各类平台开始爆雷。在“爆雷”最为严重的2017年下半年及2018年上半年,先后有数百亿坏账无法追回,多家平台跑路或破产。到2019年7月,行业老大哥——中国平安旗下的陆金所宣布退出网贷业务,代表着中国网贷行业已基本进入封冻期。本文接下来将依次剖析几个阶段出现的背景和原因。
二、网贷平台发展的背景
世无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网贷行业的快速扩张的背后与当时国内的实际背景是分不开的。以下将分别以资金借贷双方的供求关系为视角进行分析。
首先,在资金需求方面,由于2008年的次贷危机的打击,实体经济举步维艰,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存在着巨大缺口。而出于风险考虑,银行更偏好信誉较好,规模较大,有足够多抵押品的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在经济形势和防范风险的监管压力下愈发谨慎,信贷供给愈发收紧。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国内五大商业行的贷款占比大型企业贷款都维持在40%~50%,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仅14.7%。①
其次,在资金供给方面,小型投资者与市场散户也存在着超额供给,并没有较好的投资渠道释放手上的资金。中国的金融产品一直面临着创新不足的局面,股市风险较大且在当时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行压力一直处于震荡下跌区间。房地产虽然在近些年收益大但是资金要求非中小投资者所能承受,并且流动性较差,而随时需要资金周转的中小投资者或者企业对流动性有较高需求。而其他的一些基金、债券、理财产品有不低的学习成本,需要到银行等进行办理并有繁多的条目。因此,中小投资者或中等收入家庭的投资渠道一直以来在我国都严重不足,许多人的资金都选择储蓄的形式。而伴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在中国普及的浪潮和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始出现,人们购买金融产品愈加方便,接触渠道愈加丰富,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开始接触“理财”,释放手上的资金。而网贷平台,便在当时异军突起,成为众多中小投资者青睐的对象之一。
由上可知,当传统的金融机构无法提供融资渠道,普通的民众在积累了财富后也没有太多投资渠道时。而网贷平台,由于其低门槛、无法规、监管弱,融资门槛低,便很快开始在中间大行其道,充当“影子银行”的作用,连接彼此需求旺盛的借方和贷方。
三、网贷平台扩张中伴随的风险
为何网贷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又被迅速叫停?其主要原因还是其过于快速驱动导致的监管无法匹配,进而从监管漏洞衍生出来各类风险,严重危害到了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下面将以点带面,依次分析资金从出借方通过网贷平台进而流向借入方这一过程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风险。
1.平台的欺诈风险
在国外,较为稳定的P2P网贷模式有Zopa、Kiva、Prosper三种。其中Kiva属于免费的公益性平台,运营费用主要来自捐款。而其他两种平台也属于比较单纯的中介形式,主要以撮合双方交易收取佣金或者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费运营,例如Zopa提供有偿催款服务。②(南开经济研究 2015年第五期 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而国内的大部分网贷机构并没有像国外一样先是从一个小平台开始一点点构建自己的模式,也没有向外国比较成熟的机构进行借鉴。于是在制度较为混乱、经营模式不确定、同业竞争又非常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平台打出了“保证收益”的虚假宣传口号,将原始的点对点借贷包装成收益高同时兼有其他众多优点的理财类产品,鼓吹高回报、无风险,对投资者进行误导,使得很多没有经验或贪于利益的投资者很容易被一些虚假平台所欺骗。
同时,大部分的P2P网贷公司在建立时并没有完备的信息披露机制,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在财务披露上,很少有平台主动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即使有平台愿意披露,其报告也因为未经专门的事务所审计而缺乏公信力。并且,由于行业中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指标标准与会计科目准则。许多投资者关心的资本充足率、坏账率指标在平台的报表中并不会直接出现,相关指标的反映程度也非常有限。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平台的真实财务状况是往往是非常困难的事。
更严重的是,许多借贷平台利用虚假信息,并未进行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借贷,而是进行“先借后贷”,将资金拆借形成资金池。或者假借名义挪用资金,将募集来的资金投入高风险的期权期貨、股市、流动性极差的房市或其他用途,进行高杠杆的激进投资。当出现亏损,就只好拆东墙补西墙,不断用新投资者的钱转移给老支付者,成为“庞氏骗局”。
2.平台的运营风险
除了前文提及的一些平台的欺诈风险,即使是正常经营的P2P平台也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前文提及,与银行业已经形成上百年的稳定体系相比,产生仅十几年的网贷行业还处于未成熟阶段,优质从业人员的增长无法匹配上高速的扩张,没有专业的培训也没有足够的经验,其对贷款对象甄别能力自然也不足。
而P2P平台面对的是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或者其他信用资格已经不足的个人或者企业。由于其对象的特性,许多贷款没有提供抵押与担保,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但平台往往为了多抢夺客户盲目降低门槛放贷,大大增加了违约风险。另外,与银行业相同,大部分资金借出都是用于长期的运营或扩大生产之中,而期限较长的贷款显然在市场上是不受资金借出方欢迎的,于是一些P2P平台便将资金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这在本质上已经脱离原先的“一对一借贷”,变成同银行业一样的“短借长贷”。例如,对一笔金融为1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的贷款拆成10份甚至100份,将期限缩短为1个月,滚动放出。但是与银行业拥有充足的准备金、隔夜拆借等后备体系相比,网贷平台势单力薄,在短期遇到大额违约坏账或集中到期与大量提现的状况时,平台往往需要自筹资金垫付,这对准备金不足的平台往往会引发流动性危机,进而导致破产。
三、网贷平台在风向转变下的危机
前文提及,当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下台,各地纷纷响应给予支持,而相应的行业监管和发展没有跟上,导致出现了许多打着网贷旗号的违法募集资金的公司。因此在2016年,国家已经意识到其中巨大的漏洞并开始调整相应的政策风向,许多之前风控意识不够或者进行欺诈行为的网络平台支撑不下去,开始倒下,而地方政府和银行也不再兜底。网贷平台就这样从几年前的“香饽饽”变成了烫手的山芋,各地都开始进行整改,通过门槛提高,违规惩罚加重,约谈行业核心人员,全国建立备案监督连网等方式,从释放信号和实质行动上,一步步迫使平台的股东们退出、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些平台如陆金所并未产生欺诈和运营风险,被很好的控制,但也不可避免的倒下。由于许多贷款实质上是长期贷款,而当2017年其他平台倒闭,市场恐慌情绪开始蔓延,许多用户会大规模挤兑,在此背景下牵连一些业绩较好比较正规的网贷平台也跟着陆续倒闭。此外,由于许多网贷平台之间往往存在着相互担保,如果担保业务出现问题,平台同样会遭受损失。许多参与担保业务的P2P平台还存在着担保实质与杠杆率不匹配的问题,一些净资产只有几百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平台,其担保金额甚至达到几千万元,大大突破了担保机构的杠杆率限制。复杂且脆弱的担保链在危机来临时也容易导致连锁反应,牵连经营,连累信誉较好的平台,导致行业危机。因此,在其他平台倒下和中央监管打击清退的政策之下,即使是部分“良民”也难抵关门的命运。
四、对未来的展望
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较早,形成了相对比较成熟的监管机制。虽然侧重点各不相同,但都无一例外都已经把网贷平台纳入到现有的法律框架,并且将各个业务划分给原有的对应的机构负责监管。如美国的Paypal与SFNB分別由证券和银行分开监管。同时实行强制信息披露、注册制等制度来确保消费者权益。而我国在经历了这几年的洗礼之后,也诞生了如蚂蚁金服等优秀的、真正意义的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初步建立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朝着这个方向靠近。
金融工具核心逃不脱融资-投资两个环节,而当金融监管没有及时跟上新的金融工具任由其发展时,就有可能变成制造泡沫和风险的危险来源。特别是在我国有着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没有的,数量众多的经验不足,易盲从的投资者和大量融资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任何金融泡沫都非常容易被放大,并进一步扩展到其他经济领域如房市和楼市。因此,除了加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危机,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的同时,也要求我们努力去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实体经济环境和理性有鉴别能力的投资者。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8)》、《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2018)》、《中国银行业报告(2012~2014)》
②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05):126~139.
参考文献:
[1]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03):71~82.
[2]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05):126~139.
[3]廖愉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以P2P平台、余额宝、第三方支付为例[J].经济与管理,2015,29(02):51~57.
[4]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08):71~76.
数据来源:
1.网贷天眼数据中心
2.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8)》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报告(2012-2014)》
4.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2018)》
作者简介:洪梓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