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探讨

2020-10-21 04:53王新春
财经界·上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使用

王新春

关键词:期货交易所  风险准备金  使用

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是指由期货交易所依法设立,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因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规定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部分制度规定与目前实际的业务发展已不适应,尤其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问题上更为突出,亟需进行重新规范,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分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二是期货交易所在自身结算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的规定是唯一的,即由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该文件规定了两种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一是由于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应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二是对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应以违约会员账户的保证金给予补偿;如其保证金不足补偿时,期货交易所代其补偿,并享有追索权;通过各种途径追索不回,满足坏账核销条件的,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以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

从期货交易所层面来看,交易所在结算管理办法中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有更为细化的规定,综合各交易所的结算规定来看,主要体现为会员交易违约的相关措施,由交易所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使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在结算准备金额度不足时,暂停会员开仓交易;在结算准备金额度不足时,按规定强行平仓,直至用平倉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行合约义务为止;如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仍然不足,由交易所将会员交存的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变现。在交易所采取前述措施后会员资金不足的,交易所将采取以下措施:该会员资格首先会被取消,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费来抵偿该会员的履约资金缺口;其次交易所使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代该会员进行履约赔偿;最后交易所使用自有资产代该会员进行履约赔偿。交易所代为履行合约相关义务,可通过法律诉讼对会员进行追偿。可见,该种情形规定的是会员不能履行合约义务和责任时,即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时,交易所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后会员仍欠资金的,可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对财政部相关规定落地的细化,并未超出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二、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从前述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来看,只有两种情形下可使用风险准备金,实际上是对风险准备金使用的限制。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是在1997年制定的,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处于探索阶段。我国期货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市场总体情况已发生巨大变化,市场面临的风险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会员交易违约造成的损失,而是出现了更多的风险因素,而这些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由于财政部规定的限制却不能使用风险准备金,造成了风险准备金使用存在一定的障碍,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考虑期货交割导致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梳理各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由交易双方通过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通过合约到期时实物交割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期货和现货价格变动趋势趋向一致性,更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更加趋近。实物交割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现货交易行为,但在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实物交割则是期货交易的延续,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是期货市场最基础的制度,是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连接的纽带,是期货市场两大经济功能发挥的根本前提。

实物交割是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中进行的,近年来交割仓库风险事件多有发生,交割仓库数次发生交割商品被盗卖、查封、重复质押或因火灾造成灭失等风险事件,交易所作为交割履约担保方面临较大的风险处置压力,防范期货货物交割风险日益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交割仓库不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交易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虽然是由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仓单权利,指定交割仓库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照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正如前述,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实物交割是期货交易的延续,当交割仓库不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时,应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而这种情形却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中未予考虑。

(二)未考虑因交易所的技术系统故障原因影响正常交易产生损失的情形

目前,交易所均建立了计算机交易系统,会员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由于技术系统固有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存在系统漏洞或设计错误,因而技术系统故障常有发生。交易所的技术系统故障造成客户损失时,此时是由交易所的自身原因造成的,按照风险准备金的补偿机制,理应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不仅符合风险准备金的定义内涵,而且也是国外交易所使用风险准备金的常见情形之一。

(三)未考虑交易所开展的场外业务等新业务因交易所原因产生损失的情形

近几年交易所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开展了互换、期货仓单交易等新业务,这些业务有的和期货一样属于衍生品业务,有的是期货业务的延伸,都是在交易所场内开展的规范化业务,虽然这些业务的规模还不大,但仍然面临着同样的风险,当风险发生时,也面临着是否使用风险准备金的问题,从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机制来看,因交易所原因产生损失的情形是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三、解决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问题的路径

(一)建议财政部修订《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从财政部最新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清单来看,《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仍然予以保留,多年来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遵循该规定。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投资者交易行为日趋成熟,管理者的管理经验也愈来愈丰富,多年来各个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一直处于不断调整完善之中,尤其是近五年来期货市场业务创新、规模增长的速度都是历史上任何时期所无法比拟的,对期货经济业务的处理方式和手段也发生不小的变化,其中的一些业务方式和名词定义已同规定下发的时期发生重大变化,这就使原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反映现实情况,部分制度规定和实际的业务发展已不适应,因此建议财政部对原规定进行调整。

在风险准备金方面,建议对风险准备金的定义重新进行界定,对风险准备金的计提规模和使用审批程序做出修改,重点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扩大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可从以下几方面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进行规范:(1)对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仍保留原条款的规定不变;(2)增加因期货交割导致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指定交割仓库不能在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期货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期货仓单持有人损失的,期货仓单持有人要求交易所承担责任的;(3)增加因归责于交易所的技术系统故障原因影响正常交易而产生损失的情形;(4)增加交易所开展的场外业务等新业务因交易所原因产生损失的情形;(5)去掉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事故等原因,这些因为期货市场剧变最终导致的是会员交易违约,可归类为第1种情形,不可抗力在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中对交易所是免责的,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因此不可抗力导致会员违约的,也可归类为第1种情况。

(二)建议交易所的上级监管部门指导各交易所制定统一的风险准备金使用办法

由于各交易所的业务基本相同,面临的市场风险类似,业务规则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向全市场公开发布。风险准备金制度作为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之一,由相关法规规定建立,各交易所存在着最大的共性,个性化条款较少,建议由上级监管部门指导各交易所制定统一的风险准备金使用办法,共性条款完全一致,个性化条款在各自的办法中体现,经审批同意后向全市场发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

[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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