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凤霞
稳就业不光要稳住存量,更要拓展增量,特别是要善于从新业态、新模式中挖掘就业潜力。如今,平台经济正为全球经济复苏和社会进步注入新的活力,基于网络平台出现的新就业形态越发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2016-2019年连续四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要积极发展新就业形态,从“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到“运用‘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今年,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更是直接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重视并释放平台经济对于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作用,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创造大量新就业岗位,催生新职业。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岗位达1.91亿个,占全年总就业人数的24.6%,增速显著高于同期全国总就业规模增速。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领域的平台员工数达到了623万人,比上年增长4.2%。共享经济还创造了7800万个灵活就业岗位,大幅提升了我国经济运行的就业承载力。2020年春节复工后一个月内,智联招聘平台上,企业整体职位数与招聘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1.43%和28.12%,但直播行业人才需求量却逆势猛增,直播相关岗位的招聘职位数在一个月内同比上涨83.95%,招聘人数增幅达132.55%。
带来就业市场结构的变化。借助平台,人们可以依照自己的兴趣、技能、时间及拥有的各种资源,以自雇型劳动者身份灵活就业。“为自己工作”意味着自谋职业、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工等灵活就业,在就业形态中占比越来越高。尤其是在疫情期间,这种基于平台的灵活用工模式在缓解就业市场结构性矛盾、增加收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受疫情影响,线下餐饮、酒店等服务业企业大量员工待岗,而电商、物流等企业则出现短期内业务暴涨、人手严重不足等情形,基于平台的“共享员工”模式使得劳动力资源得以有效流动。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月3日-15日,新零售平台盒马鲜生在全国已接纳2700多名共享员工加入临时用工队伍,沃尔玛全国400多家门店入职兼职人员超3000人,还与各地餐饮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项目,意向员工近2000人。这一模式还渗透到了房地产、科技、物流等多个行业。从发展趋势上看,企业核心关键环节仍将保持传统雇佣模式,但大量非核心的或者季节性波动强的岗位,越来越将采取灵活用工的模式。未来的就业市场将呈现出包含传统雇佣就业、基于网络的灵活就业、服务外包和众包等多元化并存的格局。
新就业形态具有更强的包容性。技术进步加上灵活的就业模式,大大降低了就业门槛,而平台上丰富的开放资源,也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效率。商务部数据显示,到2020年3月,全国农村网商突破1300万家,吸引了大批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返乡创业。滴滴平台上,有51.5%是农民工、12%是退役军人、6.7%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他们都是国家重点关注的就业群体。2019年在美团平台就业的外卖骑手共有398.7万人,其中25.7万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骑手总量的6.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从1月20日至3月18日,美团平台新注册的有单骑手数达到33.6万人。新增骑手来源中,排名第一的为工厂工人,占比18.6%;其次为销售人员,占比14.3%。平台成为就业蓄水池,在特殊时期有效发挥了稳就业的作用。此外,各类灵活就业平台也通过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间接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
平台经济在稳就业方面潜力巨大,但不管是制度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中小微商户经营压力显著增大。中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主体,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各类平台上更是汇集了大量的中小微商户。疫情冲击下许多中小微商户线下经营活动骤然停摆、营业收入基本断绝,业务向线上转移过程中也面临原材料供给困难、配送人员短缺等问题,国家推出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各地的落实还需要一个过程,若不能尽快破解上述困境,稳就业势必面临巨大挑战。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亟待加强。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之间大多是劳务合作关系或自我雇佣形式,与传统的法定劳动关系性质不同,且普遍存在“多平台同时就业”情况,难以满足现行社保体系的参保条件,这成为该群体参加社会保障的制度性障碍。目前,虽然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缴费方式参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已经有了制度化通道,但由于申报手续复杂、个人缴纳费用高、最低缴费年限长、异地转移接续关系困难等问题,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不足。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关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界定仍不明确,就业统计以及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灵活就业纳入其中。如《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的灵活就业方式设定了一些条款,而作为我国就业领域最重要的法规,《就业促进法》未提及灵活就业这个概念,进而使得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认定、平台的社保缴纳义务也缺乏明确规定。此外,公共服务所提供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仍以传统劳动关系的专职劳动者为主,往往忽视了广大灵活就业群体的服务需求。
新业态监管中地方自由裁量权过大和监管部门之间协同不足问题突出。为鼓励平台经济发展,上级部门往往只明确监管的基本方向和原则,在具体的实施细则方面则给予属地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各地在准入标准、监管方式、违规处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平台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满足不同属地的合规要求。
顺应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大势所趋,多措并举,充分释放平台经济在稳就业方面的巨大潜力,带动更高质量就业。
重视和發挥大型平台企业作为全链路对接零散商户方面的中枢作用。利用平台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平台企业加强对入驻商家的支撑和服务力度,不断扩大平台服务供给;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对于帮扶效果好的平台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平台通过提供智能硬件、数字平台、线上服务等方式帮助中小商户进行数字化改造。
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的政策体系。将灵活就业纳入立法内容或计划,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制度。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支持企业灵活用工,支持发展各类共享用工和就业保障平台。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在促进共享员工供需快速匹配以及用工过程中费用结算、税务申报、法律咨询、纠纷解决等方面的作用。为依托平台企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人员,提供和落实相关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社会保障领域,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趋势和要求,加快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根据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的变化,将失业保险政策的费率调整、稳岗返还、技能提升、促就业服务等作为就业优先政策的调控工具,使之在保民生稳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推进有助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我国在2019年底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今年3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等加大支持力度,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催生新岗位新职业。因此,需要持续深化平台经济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推进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的制度创新。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和基于信用的差异化监管等创新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和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一体化平台提供包括政策汇聚、查询、解读、反馈等在内的政策服务和包括在线营业证照、购销凭证认定和查验等在内的政务服务。引导和鼓励地方创新,探索建立平台经济领域创新改革的容错纠错机制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