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荣,尚金燕,历 娜,张 宁,罗 飞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山东威海·264210)
双参颗粒是以高丽红参为主要原料,配伍海参、昆布、核桃、黑豆、黑芝麻、燕麦、胡萝卜等原料,以营养学为基础,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研发出的营养功能性食品,具有改善记忆、预防老年痴呆、抗衰老等功能。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质量可控性,需要明确本产品质量特性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制定出生产和检验作为依据的质量标准,通过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标准,使标准起到推动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本质量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的要求,规定了双参颗粒的处方、制法、质量检验指标及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等的技术要求。
本品由高丽红参、海参、昆布、核桃、黑豆、黑芝麻、燕麦等组成。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的人参制作并符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2017)、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应符合干海参等级规格(GB/T 34747-2017)的规定。
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GB 2762-2017、GB 2763-2019的规定。
应符合绿色食品燕麦及燕麦粉(NY/T 892-2014)的规定
应符合食用酒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31640-2016)的规定。
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的规定。
原料经配料、提取或破壁粉碎、过滤、浓缩、混合、制粒、干燥、整粒、筛分、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
应符合表1的相关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不得过5.0%,依据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3-2016)。
不得过1.0(㎎/㎏),依据食品中铅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12-2017)。
不得过0.5(㎎/㎏),依据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11-2014)。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 (《中国药典》第四部附录V D)测定。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为流动相A,以水为流动相B,按下表中的规定进行梯度洗脱;检测波长为203nm。理论板数按人参皂苷Rg1峰计算应不低于6000。
表2 流动相梯度洗脱表
分别取人参皂苷Rg1对照品、人参皂苷Re对照品、人参皂苷Rb1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mL中含人参皂苷Rg1 0.5mg、人参皂苷Re 0.3mg、人参皂苷Rb1 0.5mg的混合溶液,即得。
取本品粉末约1g,精密称定,置索氏提取器中,加三氯甲烷适量,加热回流3小时,弃去三氯甲烷液,药渣挥干溶剂,连同滤纸筒移入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水饱和正丁醇50mL,密塞,放置过夜,超声处理(功率250W,频率50kHz)30分钟,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25mL,置蒸发皿中蒸干,残渣加甲醇溶解,转移至5mL容量瓶中,加甲醇至刻度,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
本品每克含人参皂苷-Rg1、人参皂苷-Re、人参皂苷-Rb1的含量总和不得低于8mg。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注1: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测中,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4789.1-2016)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4789.21-20030执行。沙门氏菌的检测中,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2016执行。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量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880-2012)及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 号)。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净含量检验依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规定的方法进行。
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规定。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
10.2.1 抽样时的环境应符合产品要求的贮存条件。
10.2.2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0袋,其中60袋用于检验,其余60袋留样备查。
10.3.1 出厂检验
10.3.1.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10.3.1.2 产品出厂 质量管理部门须对出厂前的产品,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放行单,方可出厂。
10.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食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10.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10.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3)、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8050-2011)的规定。标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
11.2.1 包装应用防潮、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内包装材料采用铝塑复合袋,应符合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4806.7-2016)、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8118-2011)的规定。
11.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543-2008)的规定。
11.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11.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
11.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分别对实验室小样、中试放大生产的三批次样品按本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结果发现,制剂工艺稳定,易操作,成品质量稳定,方法可控,质量标准重现性好,可作为双参颗粒的生产及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