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练习之感

2020-10-20 13:09刘珏汕
青年生活 2020年25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条文序号

一、文书写作学习的重要性

法律文书是法律的具体应用和体现,是保障有效实施法律的文字载体和重要工具。法律文书语言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要实现法律文书的特定功能,就需要选择和使用其特定的规则及表述方法,使其所承载的内容能够正确表达并使用。[1]

二、对本学期文书写作练习的体会

(一)格式

1.選择正确的格式模板

基于法律的严谨性,法律文书的格式是有统一的格式和样式的。尤其对于裁判文书,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公文,统一的格式有利于统一、规范全国各个地方的司法行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发布了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样式。对于其他文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也有统一的格式模板。并且,因法律文书制作具有内容法定性、形式程式性的特点,任意增删内容事项或改变程式性结构都将会影响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因此,正确选择合适的统一格式是文书写作的基础。

2.法律规范的正确引用

在进行文书写作时,经常会涉及到对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引用。对于法律规范的引用,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且应当用汉字数字著名条文序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应当适用汉字数字,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司法解释条文序号适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另外,在第一次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应当写明全称。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适用简称。然而,对于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无论其是否是第一次出现,都不应当写简称,不论名称再长都应列明全称。

3.同一份法律文书对同一当事人应统一称谓

对于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其可能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具有多种身份,因此对于同一当事人可能存在多种法律上的称呼。例如在之前所做的文书练习中,倍特公司与廖翠平的案件中,廖翠平既是被告也是答辩人,在答辩状里容易出现对廖翠平同时使用被告、答辩人这两种称呼的情形。为实现前后表述的一致性以及避免歧义,应当在一份文书里对同一人使用同一种称谓。并且,答辩状里统一使用“答辩人”的称呼较使用“被告”的称呼更佳。

(二)法律用语务必准确

法律文书中的法律概念是由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规定的,对其的使用应当依据相关条文,准确、恰当的使用。例如还是倍特公司与廖翠平的案件,笔者在对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阐述时,使用了“法定时限”这一概念,这一概念初听时,似乎运用合理,可并无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规定,其只是笔者个人提出的概念,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不应如此描述。法律概念都是被严格规定的,不应随意以自己主观予以创造。因此,法律用语务必准确、严谨。

(三)内容的写作

1.事实写作应具有完备要素

对于事实内容的写作,并非全然随意书写。对于法律文书而言,事实部分的写作必须满足相应需要的要素。但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对于事实所应具备的要素的要求也不同。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等要素是应当予以明确书写的。

2.无需用词华丽,简洁明了即可

法律文书用于要求简洁,它不像文学写作,需要使用大量修辞手法已达到打动读者的目的,更不需要、堆砌大量华丽的辞藻。它只需要忠于事实本质,准确反映事情本身的来龙去脉即可。因此,对于事实的写作无需用复杂的语句进行描述,简洁明了地写清楚即可。

3.理由陈述部分具有逻辑性

具有逻辑性其实是法律文书写作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文书具有说理论证部分,说理并非将理由机械堆积,而是应当通过主线,以一定的逻辑线予以串联,以此来形成完整又清晰的说理。

(四)校对的重要性

其实不仅是法律文书,任何正式的文件都应被反复校对以致无误。尤其对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而言,任何多余内容、缺少内容或错别字,将影响整份文书的效力。因此,在完成法律文书的写作后,校对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三、如何加强自己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文书的质量会影响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对于案件处理的感知,因此提高文书质量、加强自身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是极为重要的。

(一)丰富法学理论知识

法律文书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方面的运用逻辑思维的应用,文书的制作过程实际上就是“依法著文,以文论法”的过程,[2]是法律精神的具体应用与表述,带有鲜明的专业性。对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提高,需要提高与此相关的专业性。即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平时法学专业课学习中,以扎实刻苦的态度学习,切勿敷衍。

(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基于“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还是对理由的阐述论证,都是基于事实,运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进行分析,并在文中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因此要想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除了要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必须掌握与写作和逻辑相关的知识。究其本质而言,文书还是一种语言表达类型的写作,与一般文章写作遵循着基本相同的写作规范。以此将写作知识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才能掌握法律文书写作的精髓。此外,由于法律文书涉及说理论证,这就要求文书的结构体系是完整且具有逻辑性。因此,对于逻辑学知识内容的学习也显得尤为必要。

(三)学习“法言法语”的表达

能力法律用语最讲究准确,准确是法律文书语言表达最基本、最本质的要求,这也是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所决定的。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要仔细斟酌、慎重选用词句,尤其是词语之间的程度、感情色彩的偏向性。例如,对于事实的写作通常要求准确即可,不应在其中添加带有评价性色彩的词语。

(四)定期甄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开的判决书,对其进行评述

法律文书写作中,最能体现其理论知识和法学各科综合知识的水平在于对法律事实的归纳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唯有进行大量的练习才能不断提高。对于法律文书的写作,单纯闭门造车地不断练习写作是难以有较大提高,可通过对于高质量文书的评述以达到能力的提高,尤其是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无论是理论的阐述还是表达的严谨准确,无疑是最佳的评述材料。

参考文献

[1]苏涵:《法律文书写作问题刍议》,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6月第2期。

[2]程凤琴:《法律文书写作的现状及思考》,载《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作者简介:刘珏汕(1999—),女,汉族,江西赣州,本科在读,西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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