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供给侧改革和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僵尸企业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处理僵尸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的必然,一些企业的发展同时迎来机遇和挑战,僵尸企业的处置亟需健全完善破产及相关配套制度,才能使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一、僵尸企业的概况
(一)僵尸企业的界定
学界目前对于僵尸企业的含义尚未有统一、明确的定论,但对于僵尸企业的特点认识较为清晰。“僵尸企业”(zombie company), 指的是没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已经停产或半停产,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而存活,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我国的经济市场中,存在大量不同形态的僵尸企业,比如企业严重资不抵债,陷入债务困境,但因种种原因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有序退出市场;有的企业已解散或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尚未清算注销;有的企业虽已失去生命力,但因获得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政策性支持而免于倒闭。
当前,僵尸企业数量多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与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逐年攀升息息相关。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出现破产潮也伴随着企业互保,“一损俱损”。同时,僵尸企业散布于多种行业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使得僵尸企业的不良影响波及范围越来越广。
僵尸企业“活不成,死不起”是一种普遍状态,由于有些企业本身结构单一、产业落后,已丧失自我生存能力,即使依靠政府和银行的支持也难以在结构转型中赢得一席之地,在市场竞争中难以存活;同时,由于企业职工数量较多,企业倒闭易引发失业潮影响社会稳定等原因,一些企业又难以“死掉”,无法正常退出市场。“僵尸”即以比喻的方式将企业已无经济活力却又无法起死回生的特定状态表述出来,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僵尸企业已然成为去除过剩产能的一大障碍。
(二)僵尸企业的危害性
1. 占据、浪费社会资源,抬高社会运行成本。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是必然的发展结果,但僵尸企业要死不死会导致其占据大量社会有效资源,使得资源无法被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僵尸企业对于有效资源的消耗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会不断抬高社会运行的成本,打破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和有序的社会发展链条,让那些真正需要融资的企业失去机会,最终导致社会运行的恶性循环。
2.严重影响社会生产效率,阻碍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是我国整个市场经济的缩影,僵尸企业大多聚集在产能过剩、结构单一的产业,其中涉及一部分国企。由于政府、银行等非市场化因素的支持,企业即使运营困难也尚有后盾,缺乏创新、调整产业结构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僵尸企业的转变惰性不可避免的阻碍整个社会的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影响整体社会生产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3.加重金融风险,反噬健康经济形态。僵尸企业常常以维持地方政绩、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当地就业率等借口存在,对于当地政府和银行等机构来说,提供补贴或续贷等方式只会提高其沉没成本,使得有限的资金无法投入在有价值的企业。僵尸企业往往已不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也无法进行正常还贷,不断拖欠银行贷款,以贷养贷,银行的坏账率攀升,加重金融风险,最终可能导致难以想象的财政风险和社会危机。僵尸企业的存续方式是对健康的经济形态的严重破坏,其存在反而使得正常的企业无法进行良性竞争,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反噬健康、有序的经济形态。
二、我国僵尸企业的治理路径
如何有效解决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的困境,重新盘活可用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当前环境下应首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是当前处置的最佳选择之一,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运行规律相契合,符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健全建立僵尸企业清退机制。
(一)加强对于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认识,推动转变陈旧理念,最大化发挥破产制度的优势
破产制度设立之初就是为了构建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通道,同时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保障供给侧结构改革。囿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企业破产在普通人的心中是不吉利的象征,大众对于企业破产存在比较深的误解,这就使得运用破产制度清退一部分僵尸企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在我国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潮下,转变大众对于企业破产的陈旧观念,增强其对企业破产的深刻理解,使企业破产成为大众心中的正常市场行为,认识到破产制度是保障良性经济竞争、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同时,要实实在在地发挥破产制度的优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特定僵尸企业做评估,立足于客观现实,严格适用破产制度的标准和要求,综合企业背景、发展困境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对僵尸企业进行调整,切实发挥破产机制的作用,争取发挥破产制度的最大化优势。
(二)政府发挥引导作用但不能过度干预
僵尸企业的形成与政府的指导甚至是干预具有相关性,出于保护本地经济发展指标等的考虑,有些政府运用强制力干预银行放贷,强制银行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僵尸企业续贷,以此造成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 淘汰僵尸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规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僵尸企业的困境,反而使得社会资源被无端占据,社会生产效率被严重拉低,造成不可逆的经济恶果。
因此,地方政府应转变发展思路,不能唯稳定、政绩论,应实事求是,顺应经济大环境的发展,积极探寻僵尸企业的形成原因、產业结构前景,深入了解其产能是否过剩,是否属于落后产能,对于企业进行合理区分,扶持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帮助自身经营较差的企业努力实现产业升级或有序退出。
(三)建立属地负责制,本地政府统筹处理
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政府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本地政府肩负着经济发展的直接责任,甚至是考核的重要一环,因此在本地政府化解僵尸企业危机时,在充分了解僵尸企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以更强的主人翁意识,积极实施各项措施,统筹各方面资源,既可以进行资源整合,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也可以捋顺本地经济发展链条,归纳产业资源。因此,本地政府应就地负责,肩负起僵尸企业的清退责任,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把握引导尺度,灵活统筹各项工作。
(四)优化僵尸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
推动优化僵尸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可以大大提高僵尸企业处置效率,为僵尸企业有序提出提供便利,同时节约社会成本与资源。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要积极探索僵尸企业的普通程序退出机制,对于一些债权债务简单、个体户,通过优化简易注销程序的方式来提升破产退出效率。
(五)深入调查了解僵尸企业发展历程,并做好分类处置
在僵尸企业的清退机制构建过程中,法院、政府、金融机构等各部门都需要深入摸底,坚持以实际需求、实际效果、实际问题为导向,切实将僵尸企业的处置计划实现精准落地,稳健推行。同时,法院要在有效利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积极与政府各部门协调对接,实现有关僵尸企业的最大化信息共享。僵尸企业在顺利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应与政府各部门配合,共同坚持市场导向、分类处置的观念,对于僵尸企业进行分类评估,有针对性地配置最适合的处置程序,对于暂时性的经营困难、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来拯救、盘活,对于技术水平过低、产能确实落后的企业加速清算,提高僵尸企业的清退效率。
(六)探索健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双管齐下打好组合拳
僵尸企业的清退需要政府部门与司法部门协同合作,具体而言需要衔接具体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积极探索政府与法院同时发挥重要作用的综合破产制度。
政府与法院的工作思维与角度不同,政府在出台惠民性法规政策时,一般不会倾向于将破产程序主动纳入其中。但在清退僵尸企业时,政府出台的减免税收政策、就业及贷款惠民政策往往对提高僵尸企业的清退产生很好的社会效果。及时将政府的民生配套政策应用于破产程序是衔接政府与法院的工作重点之一。
有些僵尸企业由于体量较大,清退过程中容易产生影响社会稳定、导致重大民生问题的情形,此时单靠法院的力量难以解决,需要政府介入发挥综合治理职能,为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保驾护航。法院需要在司法问题上保持独立判断,但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层面必须辅之以政府职能,才能最大化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政府作为管理者应该积极构建为破产程序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使破产程序过程中的信息交流、互通畅通无阻。同时,在破产程序中,政府也需积极为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宣传造势,招募优质的投资人进行资源盘活,充分利用政府优势整合全社会的优质资源,推动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
(七)建立健全破产审判制度,加强司法程序引导作用
破产程序即运用法律手段全面清理僵尸企业债权债务,在有限的期间内帮助僵尸企业以合理的方式退出市场,破产程序可以使僵尸企业实现效率最大化推出或转型升级。
1.解决破产案件启动难,增强破产案件的启动效率。除了要解决前述公众对于破产的误解观念外,目前在破产申请审核的层面仍需进行改善。实践中,对于破产申请主体的过多限制使得很多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无法真正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退。破产案件启动门槛过高,必然会导致效率低下。
2.提升管理人队伍专业水平,为管理人营造良好履职环境。当前僵尸企业的清退大势中,需要成熟、规范的管理人队伍,配合法院、政府解决僵尸企业难题。在竞争上岗的条件下,应注重打造专业、规范、全面的管理人队伍。同时,法院、政府应积极为管理人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畅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通道。
3.解决破产案件审理难,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量。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案情,适用最适合的破产程序,既要最大化实现资源整合,又要防止导致新的产能过剩。针对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性难题,法院也可以出台配套性文件进行协调解决。同时,可以有效利用预重整制度将僵尸企业的处置程序提前,为企业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三、结语
简而言之,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发展大势下,我们应理性认识僵尸企业的清退,逐步构建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重点把握,分类化解,为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王欣新等:“清理僵尸企业破产法不能缺位”,载《法制日报-经济法治》2016年1月。
[2] 徐立凡:“‘供给侧改革对中国经济有何意义",载《京华时报》2015年11月。
[3] 罗书臻: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專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文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人民法院报.2016
[4] 石海娥:“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载《光彩》2015年第11期
作者简介:朱峰(1979.10-),男,汉族,山东济南人。2002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11年长春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攻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博士,自2003年起执业,现任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省律协证券金融业委会委员,济南市律协战略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商会副会长,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