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2020-10-20 03:23石璐
商情 2020年40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完善政府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与依法治国紧密相连,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新时期的历史制高点上,要继续夯实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理念,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范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政府 信息公开 完善

一、提出问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开始推行村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开始起步。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政务公开,其意义重大。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公开性与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下,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2003年“非典”爆发,群众感受到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弊端,更感受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一)《条例》自身存在缺陷

(1)立法层级较低。《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政府信息公开受到其他法律制度的限制,不得不让位其他法律规定。

(2)与《保密法》、《档案法》冲突。《保密法》中明确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而这些事项往往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这样宽泛的规定导致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配套机制不健全。《条例》对于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信息清理、公开平台和场所等配套措施的规定较为简略。

(二)《條例》部分条款规定过于宽泛、原则性较强

(1)对是否属于应公开信息判定难。《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对不予公开的范围把握难。《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能公开。这一规定原则性较强,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引发的纠纷较多。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暴露的不足

(1)申请流程有待规范。目前各行政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流程不统一,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重视或业务水平不够等原因。

(2)信息公开内容有待深化。随着互联网移动技术快速发展,网络上发布了某些关于民生的重大政策消息,但当群众主动向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确认时,等到的回复是“为收到相关通知”。时间一长,一传十、十传百,谣言也成快乐人尽皆知的“事实”。

(3)服务便民性有待提高。一方面,服务的渠道需要拓宽,对政府信息获取渠道的理想要求是:获得信息的渠道越多越好,越方便越好;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信息大部分具有公文属性,对于社会群众来说,往往难以完全理解,需要相关组织、人员开展有效的便民服务,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

(4)缺乏有力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尚未成型,仅明确复议、诉讼制度,缺乏社会监督机制,未赋予社会媒体、公民等监督的权力。

二、理论模型

“囚徒困境”模型于1950年被Tucker首次提出,是博弈论中有效的基本模型和范式。模型假设有两个嫌疑犯(A和B)被警察抓住,隔离审讯。警方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两人都坦白则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则因证据不足各判1年。

囚徒困境反映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欺骗的动机这时可能被受到惩罚的威胁所克服,从而可能导向一个较好的、合作的结果。作为反复接近无限的数量,纳什均衡趋向于帕累托最优。

三、实证分析

在政府与群众有关信息公开问题的博弈中,政府可以选择主动公开,以此来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反之,政府也可以选择不主动公开信息,当群众施压时,政府迫于压力选择部分公开。同样,群众可以因利益驱动或要求权益,主动向政府获取信息。

(1)政府主动、及时、高效地公开信息,群众积极地主动获取信息。此时政府因为诚信,会得到群众较高的评价,群众也会因为得到信息资源获取收益。此种策略是最佳选择,最终会实现帕累托最优。

(2)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群众消极地被动接受信息,认为与自身利益无关。此时,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不会受到群众好评,因为对于不关注信息内容的群众而言,这是无效行为,反而因为公开信息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成本。

(3)政府担心信息公开影响自身利益或者因为信息敏感不愿向群众公开,但是群众有强烈了解信息的愿望,最终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公开信息。

(一)明确信息公开合理范围,扩大主动公开

明确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对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作列举规定,如国家秘密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公开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五类。

(二)规范申请公开行为,完善申请公开制度

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权方面,针对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之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颁布《信息公开法》

行政权的运行应该处于法治行政的状态,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四、结论

综上所述,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提供者,我过长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通过扩大公民参与来发展人民民主,从制度机制和思想文化上铲除“官本位”现象的残余,大力倡导“民本位”。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是以人为本,回归社会本位、公民本位。幅提升。

参考文献:

[1]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M].法律出版社,2009.

[3]莫于川,林鸿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石璐(1992-),女,江苏徐州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8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猜你喜欢
信息公开完善政府
省级政府金融权力榜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关于加快建立上海市固体废物全产业链信息化监管机制的措施与建议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资本项目开放与完善国内金融市场的探讨
完善企业制度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
完形填空三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