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美兰 朴雨霆
关键词 法学 实践教育教学 督导
基金项目:2020年吉林省高教科研课题(JGJX2020D53)“吉林省地方民族高校法学教育教学督导模式及其评价研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金美兰,延边大学法学院讲师;朴雨霆,延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69
法学作为一门同时具备实践性和理论性的社会学科,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对于具备足够理论知识,同时拥有实际应用能力的法律人才需要越来越大。而这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校法学教育阶段中的实践教学课程。然而传统法学教育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灌输,对于实践教学的课程规划存在一定不足。想要提高法学实践教育课程效果,教学督导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手段。
(一)满足法学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相较于传统高校专业教学以及法学理论教学,法学实践课程往往在法学教育界不被重视。从院校管理层到授课教师,均并未将法学实践教育提高到与理论教育统一的地位。[1]而高校法学教育无论是从其学科特性,还是从其所培养的人才能力而言,均应认识到法学实践教育具备的实践性、应用性等特点。然而在现阶段高校法学教学中,由于片面重视理论知识培养,对于学生实践应用技能的训练不足,导致难以培养出当今法学界所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而教学督导作为改进教学管理、教学活动,通过对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分析、回馈,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加强教学质量的手段,对于通过教育教学培养法律人才也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二)满足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要求
多数高校对于法学实践教育的教学主要以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进行规划,校内实践内容多以模拟法庭,法学宣传月等内容进行教学;校外内容包括社会实践,社区宣传,毕业实习等内容。而对于校外实践教学,往往不能收获预期成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暴露出学生实践积极性不足,对实习过程敷衍等问题,究其原因是高校教师对校外实践教学的不够重视,以及对校外实践内容缺乏高质量教学督导导致的。所以想要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教学督导显得极为必要。
(一)对督导定位不明确
如前所述,大多数高校在法学教学培养方案中,只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无论是从对教师的教学评估还是对学生的教学质量检测,均是从理论教学的角度出发所制定,并没有认识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无论是从教学方式还是从培养目的而言均存在相当差异。故不少高校所制定的教学督导制仍旧是基于理论教学出发,并未建立专门针对于法学实践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等方面的相应督导评价机制。由于督导的定位不明确,导致法学实践教育成果难以得到量化评价,对法学实践教育的高效开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对实践教育督导内容不全面
高校的教学督导内容,通常是针对校内教学任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教师的授课内容,课堂管理能力以及教学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分析、反馈以及改进。从而意在发现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教学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高教学质量。传统的高校教学督导,对于理论教学有着较好作用,然而并不适合法学实践教育的培养方式。当传统教学督导制应用于法学实践教育时,由于难以对实践教学中的实习过程,实践成果等内容进行量化评估,导致高校对于实践教育的教学督导过程流于形式而并未对教学内容进行有效监督指导,造成学院、教师浪费大量精力应付督导内容,影响实际教学质量。
(三)缺乏专业的教学督导人员
高校教学督导团队往往由从教学水平较高且德高望重的一线教师和退休教师中聘任,其具备的教学经验对于提高新一批教师的教学质量是极大的助力。然而现状是高校的教学督导团队存在人员数量偏少,新兴教学手段接受能力较差以及对部分专业缺乏专业性认知等问题。对于法学实践教育而言,多数高校教学督导团队并未受到专业性、系统性的培训,督导团队的人员对于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不了解,难以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更枉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发现并解决。同时传统教学督导体系难以应对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多元性的教学手段,更体现了教学督导制度为实践教育进行特性化建设的必要性。
(四)缺乏有效的督导评价机制
对于实践类教学督导评价往往以学生提交实践报告,由院校教师进行审核评价提交督导团队的形式为主,而对于实践过程中学生专业技能应用的学习成果、专业素质培养、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方面的评价难以得到有效的体现。实践报告这一方式过于生硬且单一。可见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督导评价机制依旧存在多样性差,反馈机制欠缺以及评价成果缺乏可信度的问题。
由于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手段丰富,教学内容复杂的特点,对于实践教育的教学督导应从满足其多层次评价需要的角度出发,同时对校内外实践教学进行督导分析,既要重视对可量化内容的督导评价,同时也要对主观性较强的教學因素进行专业性的评价,而不是依旧停留在重视形式主义,忽略实践教学过程的状态。
随着教学手段的不断丰富,实践教育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会逐渐上升,在现存教学督导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优化,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加强对校内外实践教学的督导
1.扩大校外教学督导评价主体范围
由于法学实践教育通常由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两方面教学,高校内部教师组成的教学督导团队往往难以对校外实践教学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可考虑引入学生内部间的评价,并作为提供于督导团队的依据。[2]对于学生之间的互相评价,以及对校外实践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提出,不断对实践教学课程提出建议,可以很好的反馈课外实践教学的质量。
2.丰富校内教学督导评价内容
以典型的校内法学实践课程模拟法庭为例,教学督导团队不仅要对模拟法庭表现效果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应从模拟法庭案例的选择,涵盖知识技能的丰富程度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多方面敦促实践教学对专业技能培养的成效。
(二)重视实践教学过程的教学督导评价
以往的教学督导对于实践教学过程往往过于忽视,但如果想要构建能满足实践教育需要的教学督导制,必须重视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监督指导。与传统理论灌输不同,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学生作为课堂主要参与者,对于学生在实践教育中的课前预习、成果展示、实践报告等内容的表达同样应纳入教学督导的范围作为评价因素之一。同时对教师在课堂中起到的引导作用,以及课后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同样需进行有效督导,并提出相应建议。将教学督导落实到实践教学的每一处,并将实践教学的重点过程,例如模拟法庭的案例展示等部分进行重点监控目标进行重视,保证教学质量以及达成实践教学目的。
(三)完善教学督导团队的建设
为了保障教学督导团队对法学实践教育能够有效起到教学督导作用,对于教学督导队伍的选择除本校督导团的专家教授以外,可吸收学术及教学水平较高并受过专门培训的副教授、讲师和校外实践单位的法学实务专家,对课程内容、流程、教学计划等方面提出专业性较强的意见。与此同时,还应定期组织与其他高校督导团队之间进行交流、互相听课、评课等方式进行相互学习借鉴,以提出有效的整改建议。[3]
(四)构建合理反馈评价机制
对于法学实践教育过程中的反馈评价,不应局限于提交实践报告的形式。对于进行督导后的教育成果,应从教师、学生、实践单位等方面多方位进行信息归纳,收集反馈。例如征询教师意见,收集学生实践成果以及了解实践单位评价等途径,有利于督导团队对实践性教学的把控以及提高其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
法学作为理论性于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学教育目的应从重视培养理论人才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依照司法部的精神,逐步侧重于向社会提供专业性强,应用技能丰富的实践型人才。为此应完善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督导,并将其作为法学教育发展重点进行规划。提高法学实践教育的教学质量,学习先进教学方法是各高校应该考虑的重中之重。教学督导作为最有效的提高教学质量、发现并解决教学问题的手段,应与时俱进,使教学理念从传统老旧向多元化、专业化、先进化方向过度,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更多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 童琳,秦霈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机制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才智,2018(10).
[2] 李春梅,彭俊.法学类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机制初探[J].教育教学论坛,2016(25).
[3] 刘晓海,李文赫.我国法学教育的督导机制对法学专业人才培養的影响[J].课程教育研究,20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