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嘉鹏 刘尚跃 孙晋
摘要 在全面依法治校语境下,本文针对高校考试监考过程中存在的监考教师主体权力意识模糊、责任意识不清、执纪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提出依法治校语境下高校监考机制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依法治校 高校 监考
作者简介:董嘉鹏,哈尔滨工程大学,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刘尚跃,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孙晋,本文通讯作者,哈尔滨工程大学,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E-mail:sunjin@hrbeu.edu.cn。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6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加快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是当前高等教育面临最紧迫而现实的重要任务。
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教育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在微观领域,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一直是各高校持续关注的教育管理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高校在考务、成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也向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战。推进高校监考工作法治化建设是推动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高校的法治化建设与管理,发挥法治职能优势,对维护高校稳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依法依规完善高校教师监考活动中权力执行的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体系,已成为高校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监考教师的主体权力意识模糊
缺乏预防及处理学生作弊的信息和相关培训导致了教师的焦虑,也削弱了教师有效处理该问题的能力。监考前任务分工出现交叉或未事前进行有效沟通,部分考场监考教师未合理平衡收卷与监考职责,出现全部监考教师只顾收集、整理试卷,而忽视严格监考的情况;部分提前交卷考生离场后在楼道喧哗,监考或巡考人员未及时提醒或制止;部分教师因作弊证据不足,害怕学生报复与指控,抓到作弊学生后,处罚轻重程度凭监考教师的主观意愿,未严格履行学校相关的处罚规定。
(二)监考教师的责任意识不清
监考教师的身份决定了职、权、责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既要享有完成职责所必需的权力,也要履行应尽的责任。部分监考教师不清楚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监考责任时对教师的惩罚措施。部分监考教师没有尽到监考责任:有的监考教师迟到,有的监考教师没有逐一认真核对学生的证件,有的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处理工作事务甚至浏览朋友圈。监考教师的失职令学生有了考试作弊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作弊学生的嚣张气焰。
(三)执纪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制约不到位是当前高校监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依法治教在实施层面尚未全面落实。部分高校信息公开不到位,大部分考生不了解举报、投诉监考工作的途径和部门,缺乏对监考教师的有效监督,部分教师成为作弊行为的隐形推动者。师生投诉举报途径不畅,校内监督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教师在工作中“执法不严”,学校相关单位却对其“违法不究”,導致这类教师不认真监考的情况愈演愈烈,学生群体的不满情绪与日俱增。
(一)缺乏树立管理权威的法治思维
当高校考风考纪的规章制度缺乏权威时,师生便不会预见违反规则的后果,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形同虚设,所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树立制度权威是依法治校的生命力所在。如果说制度建设是推动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外部因素,那法治思维就是内部因素,单纯依靠制度难以有效监管监考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将制度被动约束内化为自觉追求,将规则意识凝聚成高校校园共识。依法治校下的法治思维要求主导教学任务的教师能够对法治心存尊崇、对法律产生敬畏,并将此种尊崇敬畏潜移默化为在监考活动中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时时刻刻以法律法规为要求参与到监考活动。作为被监考的学生仍需具有法治精神,重视法律视域下以学生为主的现实存在,保障学生在监考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得到保护,充分尊重学生人格与权益,做到权责分明,依规依章管理,从师生两方面共同营造出高效法治环境氛围。
(二)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
依法治国将“尊法”放在首位,相应的,“依法治校”则是指在熟悉相关法律基础上形成的按照法治方式治理高校的、客观理性的认知。维护高校制度权威是制度管理的前提,严格按照制度管理是推动高校法治化的有力抓手。制度权威的塑造离不开高校全体师生的共同遵守,同样也离不开制度本身的先进性、科学性,良法是善治和培育制度权威的基础。从衡量法律优良的基本标准出发,高校的规章制度同样应在制定、内容、执行和适用方面做到透明公平的良好效果。法治背景下高校规章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在于有效落实和执行,执行是制度的生命。监考工作中监考教师对规章制度的漠视将损害制度权威,法治的关键是树立制度威信,形成上率下行的良性循环。领导干部要带动教职工群体,教师要带动学生群体,严格执行制度,将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
(三)监考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监管属于监考活动的重要职能之一,学校是否严格监督执行考务规定,是影响学生和老师行为的重要因素。考试不仅仅是对学生本身学习成果的检测,同样也是对学校教学、考务水平的测试。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肩负着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应将教学工作和保障教学公平公正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学校机关、监考教师、考生各层面的监督机制,有效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当前部分高校既未有效构建监考教师与考生的相互监督制度,也未能施行跨学院监考、“三级巡考制”等措施,难以避免监考教师对权力的不当使用。学生投诉、举报途径不通畅,就会出现单方面监督的畸形利益关系,难以确保权力行使的高效和行为的规范。
(一)加强监考教师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能力
教师这一职业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认真严谨的态度、敏锐的观察力、准确的判断力、胆识和勇气都是监考教师能否驾驭考场的基本素养。监考作为“立德树人”的重要一环,理应发挥育人功用,让学生对待考试从不敢作弊、不能作弊到不想作弊。高校机关单位、育人院系和部门应当在期末、四六级等大型考试开始前,对监考教师进行系统培训,使监考教师熟练掌握监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考教师的法治素养。培训还应该纳入监考工作意义、考试原则、考试心理学知识、案例分析等体系化内容,使监考教师充分认识到责任的重大,充分了解学生作弊心理与行为判别,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考工作的严谨性。同时,要通过模拟实践课堂等方式,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监考专业化能力。
(二)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建设法治的制度文化环境
加强监考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必须紧紧依靠广大师生员工。要完善师生参与机制,广泛凝聚各方力量,鼓励积极实践,创新监考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宣传与舆论引导,为推进监考工作依法治校营造良好氛围。各高校要推进监考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做到监考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利用法治建設与审查执行情况,发现考试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废、改、立”,使得高校能在法治建设中完善发展自身,在完善发展中推进依法治校进程。高校领导干部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专业教授和专家作为重要补充,吸收进法治建设队伍中,负责监考制度及其配套措施的平稳落实和协调完善。一线行政人员应带头学习,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形成高度的法治意识,为推行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思想环境。监考教师要发挥法治文化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尊崇法律、敬畏法律,带头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杜绝凭习惯办事、凭经验办事、凭感情办事的现象,在全校范围内更新旧的人治理念,转变成法治思维,肃清不敢不愿或者折扣执行制度的僵化思维,打造法治和制度化思维新模式,营造全校法治风气。
(三)建立健全权威、高效、可操作的监督机制,推动多种监督方式互联贯通
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一个学校就像治理一个国家,治理必治权。监考活动涉及到学生、教师、学院(机关)三方主体,通过发挥各主体作用来构建有效的权利配制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加强监督的权威性,保障监督的后序处理真正落实,既要考虑监督工作的程序正义也要保障实体正义,做到将权力关进规则的笼子。监考教师的权力意识模糊很大程度上是监督机制得不到落实,在监考工作中存在侥幸心理。监考教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监考工作,严格执行监考工作相关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要严格按学校管理制度进行惩处,努力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坚决杜绝损害校规权威性与考试严肃性的恣意行为,塑造正确的大学生荣辱观。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妥善处理机关部门、教师、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打造多层次监督机制需要在实践中检验,用制度监督制度既要避免制度之间的资源内耗,又要保证制度与制度的有效制约关系;另一方面深化监督本身的透明度,保障监督渠道的多元化、畅通维护监督的权威性和高效性是防止滥用监考权力、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