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组及其民主集中制执行力问题研究

2020-10-20 06:06刘炳香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制度优势民主集中制执行力

刘炳香

[摘 要]党的力量来自组织。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必须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党组是党的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非党组织中设立的领导机构,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各个党组不同于各级党委。所有党组都不是选举产生的,也不需要换届。在新时代,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集中制执行力。这要求党组从理论层面上深刻认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优势,从实践层面上准确把握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动态平衡规律;党组书记要当好班长,不能当家长;党组所有成员要提高个人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党组民主集中制执行力,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十分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党组;民主集中制;制度优势;执行力;组织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0)05-0003-10

党组是党的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非党组织中设立的领导机构,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截至2019年4月,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共审批设立了10.2万个党组。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我们党的“最大制度优势”[1]。所有党组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提升民主集中制执行力,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这是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提升党的组织力,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实现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迫切需要。对于党组及其民主集中制执行问题,在学界、政界看似熟识,实则不同程度上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容易导致实践中走样变形。因此,把党组及其民主集中制执行中的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正本清源,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党组的历史沿革及其地位作用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升党的组织力,必须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我们党的组织体系,纵向上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构成;横向上有两类领导机构,即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派出代表机关,以及在非党组织中设立的党组。党组迄今已有九十多年的历史,在非党组织中发挥着领导作用。

(一)党组的由来与发展

党组最早可追溯到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共产党设置于非党机构和社会团体内的“党团”,从党的七大开始改称党组。

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党在政治组织、政权组织、群众团体、革命委员会、军队等组织中设立了大量党团。192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三届一中全会,决定通过党团在国民党内贯彻共产党的纲领和政策,争取站在国民党中心位置。国民党知悉后极尽攻讦。但我们党在原则性问题上没有妥协。党团仍然成为国共合作过程中共产党加强在国民党中的凝聚力和组织性的一个特殊组织形式。1925年10月,党的中央扩大会议通过了《组织问题议决案》,要求除了在国民党内,还要在一切工人组织、农民协会及革命的知识阶层团体里组织党团。

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我们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章程修正决议案》及六大通过的党章中,对党团的成立条件、目的、运行方式、权力归属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对党团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党团随即成为党领导苏维埃政权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党的七大上,我们党将党团的称谓改为党组,并且广泛设在各边区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以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

党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执政地位后,中共中央于1949年11月作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要求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党组。1951年11月,党中央作出《关于在人民政府内建立党组和组织党委会的决定》,将新中国政府系统内的党委会和党组制度由中央扩大到地方。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适应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对党组设置和党组的任务做了调整。后来发生“文革”,“踢开党委闹革命”,党组也处于瘫痪状态,期间召开的党的九大,在修改党章时删除了关于党组的条款。十大党章提出“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或党组”,但党组实际上是处于停滞状态。“文革”结束后,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逐步恢复正常,党组随之逐步恢复。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恢复党的七大、八大党章的传统,对党组部分独立设章,要求“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并对党组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从此,党组制度不断完善,党组作用日益突出。

(二)党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作用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党组的地位与领导作用随着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事业需要而不断加强。

党组的前身是党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设立的党团,《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明确规定其职责为“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党的六大党章在此基础上做了补充,要求党团动员广大群众、在非党的群众中执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的工作,统一本党行动、领导政权和革命运动。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党在苏维埃政权中建立党团,通过在苏维埃中的党员,“在苏维埃工作上增高和巩固党的影响”[2](P408) ,执行党的政策,实现党的领导。党的七大改称党组后,在党章中对党组成员构成做了较大调整,由党团时期的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员,调整为在非党组织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七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的任务是在各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通过国家政权机关里的黨员领导干部和党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注重更好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作用。八大党章明确要求,党组要在其所在组织中负责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加强同非党干部的团结,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和国家的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

改革开放后,党的十二大修改党章,明确规定党组应该履行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之后,在党的十四大、十六大、十九大上,三次修改党章中关于党组的规定,不断扩大党组职责权限,加强党组在非党组织中的领导作用,适应党领导改革开放的需要。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增加了党组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两个方面的要求,赋予党组领导本单位工作、重视本单位中的党建工作的职责。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作出明文规定,同时增加了党组做好干部管理工作的规定,赋予党组在本单位管事管人重要职责。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组部分进行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党组要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3](P59),党组对其所在单位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由“指导”改为“领导”。这就赋予党组全面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与党的建设的职责。至此,我们党以党章这一党内根本法规的形式,完成了对党组在所在单位领导地位的最根本制度保障,使党组成为党领导一切的政治原则在非党组织中的重要实现形式。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落实党章要求,2019年4月党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把党章规定的党组的领导作用明确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并具体化为12条。其中第十二条即“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为兜底条款,意在把两种情况补充进来,避免党组工作出现疏漏:即因本单位的特殊性决定的、因非共性而不包含在前面列举的11项之内,但确为本单位党组必须履职的重要事项,以及今后可能新发现或新出现的、前11条职责没有涵盖的、但党组应该履行领导职责的本单位重要事项。该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党组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其应该讨论和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列出具体、详细的清单。这样既设兜底条款,又要求列具体清单,根本目的在于既给党组履行本单位业务工作、党建工作全面领导职责以更大的空间,为加强党组领导提供制度保障,又加强党组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党组与党委两者之间的关系

党组与党委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党委包括“各级党委”与党组性质党委。各级党委是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作为与国家各级政权机构相对应建立的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包括与中央政权机构相对应建立的党的中央组织的领导机构,即党的中央委员会;与地方政权机构相对应建立的党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即党的省级、市级、县级地方委员会;与基层政权机构相对应建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即党的乡镇级基层委员会。二是党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中建立的其他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即党的其他基层委员会。各级党委每届任期5年,到期即应换届。而党组非选举产生,不需要换届。党组与各级党委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直接联系。

第一,党组由党的中央或地方党委在非党组织中设立,并服从其领导。应该设立党组的非党组织包括:与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相对应的那一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相对应的那一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相对应的那一级工会及妇联等人民团体;相对应的那一级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中管企业和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此外,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经党中央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组。党组组成人员,由批准设立党组的那一级党委决定,实行双重領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以及在企业设立党组的,其党组组成人员的任免,按照相关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党中央或地方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变更或撤销党组。

第二,党组与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阐述。一是党组的设立、变更、撤销与党的基层委员会无关。无论是与国家基层政权相对应设立的乡镇级基层党委还是社会基层单位中的其他基层党委,一律无权审批设立党组。对此,一些基层单位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导致党建创新实践进入误区。例如,某具有光荣历史的跨多个领域经营的知名企业,其党委的“创新”企业党组织设置实践颇具典型意义。近年来,这家企业的党委在本企业设立了18个党组,作为企业党委和企业下属众多二级单位党委之间的一个层级。在企业党委领导下,每个党组领导本企业下属的数量不等的二级单位党委工作。这种所谓“创新”,反映出一些基层单位党组织及支持其所谓“创新”的上级党组织,由于对党组的错误认识导致错误实践。2019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各党组及党组性质党委都要对照该条例规定,对党组的设立,该规范的要进行严格规范,该清理的要进行认真清理,这是有的放矢。二是在设立党组的非党组织中,凡存在党组和基层党委两类党组织的,则党组领导基层党委。如中央企业中的党组领导本企业基层党委。

第三,在党的组织系统内部,党委是一级一级相互联系的,党组是一个一个独立存在的。各级党委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而党组只服从批准设立它的那级党委领导。一般情况下,本单位党组与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党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如市政府党组只服从批准设立它的市委领导,与省政府党组、县政府党组没有上级或下级关系。只有在三种情况下党组和党组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一是单位党组领导本单位的机关党组。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分别领导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二是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领导其下级单位党组;三是党组领导本单位的分党组。上级党委有权批准建立下级党委,但任何党组都无权审批设立党组。即使处于领导地位的党组,也无权审批设立处于被其领导地位的党组。处于被领导地位的党组,是由设立处于其领导地位的党组的那一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审批设立的。有些已经设立党组的单位需要设分党组,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等,其分党组的设立,必须由所在单位的党组报批准设立它的那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设立。

(三)党组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要求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对党组工作要求很多,其中三个方面是最基本的。

第一,党组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的科学决策就是要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让各种声音发表出来,把各种意见统一起来,把其中的真知灼见提炼出来,对单位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决定。党组的民主决策,一是党组决策前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党组的所有决策过程中。在对本单位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要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及本单位的党员群众的意见,一些重要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书记作为党组会议的召集人与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所涉及范围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该党组设立的那一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二是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领导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党组的依法决策,其一要坚持决策于法有据。党组要按照制度规则行使法定权力,做到“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要积极履行职责,又要把握好职责边界,“行有所止”,不能乱作为。党组成员作决策、开展工作要更多地考虑法律的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避免违法的后果。如国有企业中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经过党组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即进行“前置决策”。党组的前置决策是集体决策,一定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范围内进行,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其二要坚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党组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按照规定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任何人包括党组书记不得“迈过锅台上炕”。

第二,党组成员行动上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迅速把党组意图落实到非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中。即使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也必须坚决执行,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在坚决执行前提下,可以明确表示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也可以向批准设立党组的那一级党组织或有领导关系的党组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如果党组在一些重大决策问题上发生失误,则对参与决策的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一律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其中,党组书记及负直接主管责任的党组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党组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如果党组成员对党组的重大失误决策曾明确表示持不赞成态度或者向党组织正式声明持保留意见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第三,党组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党组必须向批准其设立的那一级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党组名义出面的,不能以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的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的,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决定。

三、提高党组民主集中制执行力

提高党组民主集中制执行力,从组织角度要求党组深刻认识民主集中制制度优势,把握其实践特色,总结其实践经验,进一步增强制度自信。从领导干部角度既要求党组书记发挥带头作用,又要求党组所有成员提高素质、改进方法。

(一)深刻认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优势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7](P1351)。坚持和贯彻执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它是我们党的“最大制度优势”[1]。 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和体现全党、全国人民的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制定、执行的最科学、最合理、最有效率的制度。从理论上深刻認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优势,是党组增强民主集中制制度自信、提高其执行力的心理基础。

从民主集中制运行机理看,其制度优势体现在它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比其他任何一种制度都更能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3](P21)。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性体现在它必须“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必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因为有民主,民主集中制能够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及其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能够有效防止集中异化为集权和个人专断;因为有集中,民主集中制能够保障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可以防止民主蜕变为民粹和分散主义。

民主集中制的灵活性体现在其中的民主与集中两大要素不是固定配比,而是动态平衡。民主到什么程度、集中到什么程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动态调节的。这使民主集中制具有无与伦比的制度张力和强大的适应性。坚持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领导制度,保证了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不断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具有战斗力且永葆生机活力,使党既能完成目前任务,又能承担起历史使命,自身不断成熟,事业不断发展。

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优势必须在执行中发挥出来。领导干部要真学、真懂、真用,做到知行统一。如果执行不力,再大的制度优势也是镜花水月。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都表明,“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6](P303),干部也“可以变质”[6](P303)。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的党组织书记包括党组书记,无一例外都经历了忽视民主集中制、践踏民主集中制、污染所在单位政治生态、个人蜕化变质的过程。

(二)准确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实践特色

民主集中制有着严密的理论性,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提高民主集中制执行力,党组要着力研究其实践特色、总结党的实践经验。党组民主集中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种各样,不外乎都打破了民主与集中的平衡,该民主时集中,该集中时民主,这直接导致“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8](P352)。准确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实践特色,就是要把握好其中的民主与集中的动态平衡,不懈探索保持其动态平衡的规律,总结实践经验,使民主的程度与集中的程度达到“适度”。是否“适度”,客观上主要取决于三大要素,即党的现阶段任务、完成任务的时限及世情、国情、党情。根据这三大要素的变化而调整民主的程度与集中的程度,从而保持二者的动态平衡,这是我们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宝贵经验。

我们党是承担着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神圣政治使命的党,每一个历史阶段的任务都是极其繁重的。这决定了我们党向来重视发展党内民主,一贯强调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求党组织主要领导人“度量要大一点,要能容人,要能听得进反面意见”[6](P309),而且用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形式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凝聚共识,汇聚磅礴力量。一般说来,党内民主的程度以不失党组织巩固与行动力为限度。

党完成现阶段任务的时限与党内集中程度成正相关。对于任何一个组织而言,必要的集中能够消减民主可能带来的低效率,保证组织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完成目标任务。无论党内少数服从多数的智慧、意志的集中,还是在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党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些方面的权力集中,其价值取向都是把党的意志迅速变成结果。党的现阶段任务时限性越强,对效率要求越高,对党内集中程度要求就越高。党的十九大擘画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蓝图,可谓时间紧、任务重。在这种情况下,党内集中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的问题就突出出来,必然对加强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在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对解决党内集中不够、严肃纪律不够问题提出更强烈要求。从国内形势看,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仍然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最大的国情、最大的实际。但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面对急剧的社会变迁,国家治理状况十分复杂。从国际形势看,我们恰逢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形势波谲云诡。从党内状况看,经过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从严治党,解决一段时间以来党内突出存在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不可能一劳永逸。

世情、国情、党情决定了我们党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上,必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正确把握民主与集中的动态平衡,坚持好、执行好民主集中制的实践特色。从长远看,党内集中的程度,以有效防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独断专行,不妨碍党员积极性发挥为限度。

(三)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提高党组民主集中制执行力,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党组书记起着组织、引导作用。根据十九大党章及党组工作条例,党组决策采用党组会议形式作出。党组开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有许多环节,只有在最后表决环节中党组成员与党组书记是平等的一人一票,之前的每一环节,党组书记的作用都举足轻重。

一是党组开会时间由党组书记把握。党组会议按照规定每个月召开1次,这属于“规定动作”。如果遇到重要情况,党组会议可以“随时召开”,这属于“自选动作”。规定动作在一个月之内哪天做,自选动作选不选,皆由有权召集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确定。二是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党组其他成员有权提出建议,但最后是否被采纳,由党组书记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换句话说,在党组会议上讨论什么、决策什么,党组书记有决定权。三是党组会议节奏由党组书记掌控。党组书记作为党组会议主持人,要在党组会上“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扬民主到什么程度,除了形势任务的要求,主要与党内民主制度化程度及党内民主氛围密切相关,也与党组书记的民主作风、民主素养、领导艺术直接相关。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议题后,按照规定需要“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让党组成员心中有数,并提前做好准备,从而提高党组会的决策质量。至于提前多长时间,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党组书记有自由裁量权。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求党组书记组织党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这里的“充分”,既包含时间充分,也包含表达充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的程度,由党组书记把握。表决时,如对一些重要问题在党组会上讨论时发生争论,争论双方的人数如果接近,党组书记可以视情况的紧急程度,作出按多数意见执行的决定,也可以马上决定休会,暂缓作出决定,然后做進一步的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待下次开会时再进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党组书记也可以向批准设立党组的那一级党委或对其有领导关系的党组报告争论情况,请求裁决。至于是马上表决还是下次再议,或是请求上级裁决,皆由党组书记决定。四是党组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对于同一类的事项,因表决方式不同,表决人真实意思表达程度会有差别。至于采用哪种方式表决,一般情况下由党组书记决定,除非有明文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表决方式如票决的特定事项,才必须票决。

从党组书记在党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可见,提高党组民主集中制执行力,党组书记要带头,要当好班长、不当家长。当好班长,一是带领党组一班人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执行好民主集中制当作政治责任扛在肩上,在本单位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与干事创业环境。二是在决策时,切实依靠党组成员,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推动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党组书记作为主持人必须末位表态,不能抢先表态,对其他党组成员形成心理暗示与心理压力,要给党组成员充分表达真实意见以充足的机会和空间。如果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要认真倾听、正确对待。不能一听到不同意见就跳、就恼,就认为是不合作甚至是唱对台戏。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党组书记要高度重视、认真考虑。三是善于正确集中。党组书记要汇聚各方智慧、汇聚领导班子的智慧,就像一个乐队指挥善于把多种不同的声音协调为一首美妙的乐曲。四要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各就各位、各司其职,把党组决策落实到位。

党组书记不能当家长,最重要的是不搞一言堂。“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实践证明,没有任何异议的决策往往潜藏着巨大危机。党组书记如果热衷随声附和,必然导致两个后果。一是不同声音消失,党组书记在“果断”“有魄力”的鼓噪中养成武断、专断习惯,接踵而至的是党组成员积极性、主动性的衰减,进取、担当意识的弱化,对于外部变化的反应能力和应对效率大幅降低,凡事揣摸书记意图,等待书记命令,依赖书记推动。党组一班人多个脑袋思考就成了党组书记一个脑袋思考。这对党组书记的境界、眼界、能力提出了几近苛刻的要求,使党组书记压力巨大、责任超重,其任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上的瑕疵都可能滑向腐败深渊,任何能力、精力、视野上的不足都可能导致工作失误。如果决策失之毫厘,结果可能谬以千里。二是降低了权钱交易成本。如果有党组书记私心膨胀,故意设置党组决定重大问题的合法合规决策程序空转,在党组决策中塞私货、处心积虑谋私利,党组成员的抵制力量却日益式微。从已经公开的十八大以来立案审查的中高级干部的信息分析,凡党组书记作风霸道、一手遮天的,无论其当初有过多少豪情壮志,有过怎样的突出政绩,随时都有可能自动寻找和利用制度漏洞,最终掉进腐败腐化堕落的泥潭。

(四)党组成员要提高个人素质、改进工作方法

提高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力,要求包括党组书记在内的所有党组成员要自觉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对照党章党规及党中央要求,找准并补齐个人素质上的短板,找到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狠抓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在参与党组对重大事项决策时,要出于公心、胸怀坦荡。2013年9月,习近平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领导干部不能“脑袋长在屁股上,为了自己的那点权力争得不可开交”[9](P35)。

第二,处理好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与坚定维护党组织权威之间的关系。民主集中制中包含的民主,从来都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里的“集中”指黨内的政治权威。这个政治权威,对各级党委来说是上级党组织,对党组来说是批准它设立的那一级党组织,或者有着领导关系的党组。全党包括党组最高的政治权威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从权力来源看,党组非选举产生,党组的权力由批准它设立的党组织授予,因此必须服从其领导,维护其权威。从完成职责的力量来源看,党组必须依靠本单位的党员和群众。党组充分发扬民主,价值取向是凝聚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智慧和共识,调动其积极性,减少阻力,形成合力,完成党组领导职责,实现党对本单位的领导意图。党组只有把发扬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组织权威结合起来,才能用工作成绩诠释对党组织的忠诚,避免“调门高、落实差”,防止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面文章。

第三,把握好正确集中与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关系。“集中”是否正确,归根到底需要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这就离不开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纠错机制正常运行的润滑剂。它要求内容明确,即批的是原则性问题,不纠缠细枝末节;态度端正,即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待人、与人为善、虚怀若谷,用真诚的自我批评赢得真实的批评;认识正确,即“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10](P596),就事说理;方法科学,即对各种真实意见收集完整,反复研究、反复比较、择善而从,并注重制度化,建立对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保护机制,包容、保护持批评意见者。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始终坚持和充分发挥党的独特优势[J].求是,2012,(15).

[2]中央档案馆.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M]∥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四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3]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年10月-2016年12月)(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6]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10]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年10月-2016年12月)(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陈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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